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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车意外被法院执行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3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王先生咨询:我想买辆小客车自用,但一直没摇上指标。于是暂借好友李某的小客车指标上牌并将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购车款全部由自己出资。近日,由于李某对外负债30万元,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并依执行申请人申请,将该车查封。该车辆系我个人购买,不应作为李某的财产被拍卖,故求助于律师。【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车辆系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标的物,市民王先生非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其作为案外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必要时以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旨在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王先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被执行车辆的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购车凭证,证明该车辆权利人系其本人,若该异议经法院审查成立,法院会中止该标的物的执行。值得一提的是,若该车辆系据以执行判决中判项所涉及的内容,则王某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2 0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新在啥地方?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0日《今晚报》第5版 【案情介绍】今晚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部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的总则编,有着哪些让我们眼前一亮的内容呢?【律师解答】 创新发展意义深远——天津市检察官学院讲师 孟睿民法总则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本次修法亮点层出,比如:突出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对于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调整为八岁;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增加对数据、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等都极富意义。 绿色原则令人振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新近颁行的“总则”正式引入了绿色原则,其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当前已经成为全球以及我国关系重大的社会利益。在我国当前面对全球性气候变暖、各类环境污染严峻、生态危机频发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民法总则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一项限制,正是对这一时代特征的回应。在该原则的要求下,民事主体从事各项民事活动都要以环境资源保护作为外在性约束,司法机关审判相关民事案件也要纳入绿色原则的考虑,使各项判决更加有利于生态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平衡。 从胎儿到坟墓权利保障一生——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王富涛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出现了新的需求,而这些新需求在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并无确切答案。而随着《民法总则》的诞生,公民日常生活的各项权利将得到广泛确认,从而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在时代性方面,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等规定,充分打击了网络侵权,保护了人格尊严。而在人身、财产权益方面,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关于胎儿的权利,现有法律只在《继承法》中有相关规定,而此次《民法总则》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同时,对于现实中出现的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现象,《民法总则》也特别规定这种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
    2022 02.21
  • 女儿上班自杀 我能领抚恤金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7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魏先生来电咨询:我女儿在一家医院急诊科工作,因不太适应较为紧张的工作气氛,最近一年多来都郁郁寡欢,有失眠、焦虑的症状,最后不堪重压在上班时间离开医院自尽了。我们就这一个女儿,现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真是万分悲痛,身体又不好,为此事也请了几个月事假。现在生活上有一些困难,女儿是在上班时间死的,自工作以来就有缴纳五险一金,请问依法可以有抚恤金领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何海玲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构成工伤。您女儿尽管是在上班时间死亡,但是由于是自杀,所以不构成工伤,自然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儿的情况符合此条规定中“非因工死亡”的情形,又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您和爱人有权利以遗属的身份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逝者已逝,请节哀顺变,希望申领的补助金和抚恤金能有助于解决二位当下的生活困难问题。
    2022 02.21
  • 共享单车,方便却非随便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10日《今晚报》第七版 【案情介绍】今晚报讯 春节前后,本市街头悄然出现的众多共享单车,成了很多市民的出行“标配”。那么,这种新型交通工具在法律面前,又有着哪些权利和义务?【律师解答】恶意损坏将负法律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博晨消费者在通过扫码付费后,实际上已经与共享单车提供者建立起法律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如果使用者以其他方法私自偷逃费用的话,将会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使用者将使用的共享单车带回家,或者是将车锁破坏、自己加锁私自占有该车辆时,将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侵占罪。而通过私自破坏路边共享单车的车锁,从而非法偷盗车辆,以及拆卸共享单车零部件据为己有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盗窃罪。最后,关于恶意毁损、损坏共享单车这一行为,可能还会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因此,在继续宣传文明使用、绿色出行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进行进一步提升,最终达到规范共享单车市场以及便利广大消费者出行的目的。 租赁共享单车受消法保护——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共享单车是我国大中城市逐渐兴起的一个崭新计时租赁消费模式。由于贴近生活,可以帮助广大市民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而快速发展起来。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共享单车服务也暴露出押金无法正常退还、超额收费等一系列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与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密切相关的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现实中,一些共享单车的经营者并没有明确提示,导致消费者对退还押金的流程,或单车的充值门槛不能充分知情,造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另一方面,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而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中,押金逾期退还和超额收费行为的出现,构成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骑行安全问题引关注——天津市检察官学院讲师 孟 睿时下,共享单车的盛行,解决了很多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然而骑车载人、人车争道等安全隐患问题也如影随形。目前上海已经推出了一系列举措,除了改进共享单车的注册办法,还将严禁12岁以下儿童骑共享单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骑乘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关于共享单车公司如何控制用户使用的潜在风险,我们可以看一下摩拜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细则:“在保险期间内,因被摩拜单车所提供的自行车自身原因而导致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司法、行政等部门判定生效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众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所以,只有因共享单车本身“设计缺陷”出现的意外故障而引发的意外情况,平台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外,由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平台方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022 02.21
  • 自行开荒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9月21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市民张先生来所咨询:我在村里承包了10亩土地,后来我自行对周围荒地进行开荒。开垦土地与原承包土地连成一片,现在土地整体20亩。我对开荒的10亩地是否拥有使用权?【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律师陈世超解答:《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从法律意义上讲,荒地并非是“无主之地”,其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您开发的是集体所有的荒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由此可见,获取荒地使用权,需要经法定程序,您不能通过自行开荒当然地取得荒地使用权。若想取得合法使用权,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承包您开荒出来的10亩土地,与其签订承包合同。
    2022 02.21
  • 孩子能享受村民待遇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2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王先生来所咨询:我是外地非农业户,妻子是本市农村人。婚后共同居住在我妻子所在的农村,生育一子,孩子户口落在我们住的村里。逢年过节,村委会都发放各种补贴,我们孩子分文未得。对此村干部解释说村规民约有规定:“本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村民,女儿与非农业户口男性结婚,本人不再享受村民待遇,所生子女应随父登记,如果随母登记,其子女也不再享受村民的任何待遇。”我该如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对辖区内的事务作出相关规定,无可厚非。但是,“家规”不能与“国法”相悖,否则无效。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王先生所属村集体制定的村规民约罔顾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王先生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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