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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产房“老家底”继子女有份吗?
    文章发表于2016年3月21日《城市快报》第06版【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一处公产房作为“老家底”几经辗转,成了一桩继承案的起源。诉争房产原本是公产房,被继承人老张于1985年初承租。同年,老伴去世。1995年7月老张再婚,续弦的老伴儿有三个子女,当时都已成年。2010年4月,老张的后老伴儿去世。2013年4月,老张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公产房变成私产房。2014年1月老张去世。老张生前有四子女。老张的子女协商一致,欲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问题来了,老张后老伴儿的三个子女对房屋是否享有权利?民事案件,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不明就理的人听起来,哪边都有一些道理。案中,老张亲生子女认为,诉争房天经地义是他们哥几个的,没有续弦那边三个子女什么事。然而,后者认为,其母已然跟老张结为合法夫妻,就有权承租共同居住的公产房。他们作为母亲的合法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母亲的财产。案子打到法院,老张子女一方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成为他们的代理人。安刚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介绍,认为房屋系老张婚前承租,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老张再婚后,仍为老张一方享有。问题是,如何证明“房屋系老张婚前承租”。为此,安刚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去搜集证据。因为委托得比较晚,时间不等人,安刚律师与当事人一起三天之内奔赴四个派出所、两个房管站、一个民政局,终于凑齐了所有的证据。在强大的证据支持下,事实摆在面前。开庭当天,所有当事人在法院达成全部一致的调解意见。当天下午,安刚律师同当事人赴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进件儿”,直到取得新的房产证。当事人对安刚律师一再称谢。【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因为老张再婚时,老伴儿的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年。所以只有老伴儿对房屋享有权利,她的子女才能享有权利。老张再婚前即承租公有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相关规定,被现行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取代。即,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老张再婚后,仍为一方享有。老张再婚后购买产权,公产房变成私产房,续弦老伴儿亦去世,老伴儿的子女是否就此可以主张继承呢?老伴儿去世时,房屋并非老伴儿遗留的遗产,所以老伴儿的子女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2022 02.21
  • 明年起,叔姑舅姨去世后,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7月23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案情介绍】王女士的舅舅一生无配偶、无子女,除王女士的母亲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王女士的母亲去世后,王女士和胞姐一起为舅舅养老送终。舅舅生前拥有一套私产房,而去世前没有留下相关遗嘱。王女士姐妹俩经过商议,决定将该房屋过户到王女士名下。可是,房管部门拒绝了王女士的过户申请,理由是她并非舅舅的法定继承人。王女士不服,到法院起诉,而法院以该案不属于继承为由不予受理。【律师解答】现行《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案中,王女士姐妹对舅舅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是可以适当分得舅舅的遗产的,但所谓“适当分得”能否理解为整套房屋尚无定论。所以,即便法院受理了此案,也未必能满足王女士过户房屋的最高诉求。现行《继承法》还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就可能导致王女士尽管对舅舅尽了扶养义务,但因为不是舅舅的法定继承人,也无法继承舅舅名下房产的情况。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就很好地避免了这样的法律困境。
    2022 02.21
  • 民法典赠与合同有关规定解读
    赠与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种典型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赠与合同,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有哪些新变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一、增加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助残”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相比,本条规定增加了“助残”,且须“依法”的公益情形。此种情形下,赠与人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突出描述这一内容,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对残疾人群体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引导公众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社会助残事业。二、明确了承担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赔偿责任适用范围。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合并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内容,明确只有在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下,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才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赠与人因一般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即便赠与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留了《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三种法定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如有生效的刑事或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即可适用本款。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主要包括夫妻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以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这几类情况。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主要针对附义务赠与合同而言。四、区分了撤销赠与和赠与人穷困抗辩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简单来说,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已经赠与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而因穷困产生赠与抗辩的,赠与合同仅向将来消灭,已经赠与的财产则不得请求返还。本文作者: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陈珊(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2022 02.21
  • 赠与子女房产后能反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先生的父母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可由王先生和胞妹两人继承。兄妹俩经过协商后,胞妹声明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而王先生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产权,并和妻子搬入该房屋居住。后来,王先生夫妻经过商议,将该房屋转赠给独生女,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搬离该房屋另寻住处。如今,王先生夫妻因为独生女不肯履行赡养义务,对赠房行为心生悔意,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涉诉房屋之前在王先生的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发生继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王先生在父母去世后,就涉诉房屋的权利问题与胞妹协商一致,由王先生独自继承,合法有效。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先生在取得涉诉房屋权利后,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双方赠与关系成立。那么,已经赠与的财产还能收回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综上,王先生在赠与该房屋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权利尚未转移,所以,王先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同时,他还可以向法院提供女儿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进一步支持自己的主张。
    2022 02.21
  • 民法典时代,如何订立一份有效遗嘱?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5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吴先生咨询:“我想立遗嘱,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吗?立遗嘱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解答: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吴先生可以订立公证遗嘱,但若日后反悔改立,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么,我们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呢?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点: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法。比如,不能要求配偶“若再婚就放弃继承财产”,侵犯配偶的婚姻自由,也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意味着,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且,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人还可以指定信任的人或者专业机构,在自己身故之后,按照自己的遗愿管理和分配遗产。三、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判断时间为遗嘱生效时即遗嘱人死亡时;若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处理遗产时,要先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然后按照遗嘱处分剩余遗产。四、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相关条文,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七种形式。其中,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民法典都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应注意,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和遗产有利害关系,见证人本人还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见证能力。五、遗嘱内容一定要清晰、准确。比如,涉及房产,则须写明具体地址,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表述。把握不准的,可以向专业律师咨。六、遗嘱应签字,注明年、月、日。若是自书遗嘱,书写全文后签名署日期即可。值得一提的是,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2 02.21
  • 原来,遗嘱还有“免证”的功能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7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王女士:我家有一套私产房,登记在我丈夫名下。2020年10月,丈夫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和儿子商量后,决定将这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我提供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的证明材料。两位老人已经去世多年,还要证明材料干嘛?再说,我也没有相关材料,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王女士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确实需要提供丈夫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由于王女士的丈夫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如果在世,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极可能是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另外,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办理法定继承手续时,必须首先确定权利人即继承人。本案中,王女士主张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也就是说两位老人不再是继承人。为了确定不存在权属争议,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合法合理。常见的死亡证明材料有:医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办理家庭关系成员的公证。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死亡的材料可以是:一、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二、职工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表。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可以请求丈夫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丈夫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也可以向丈夫所在单位调取其履历表。针对本案,律师提醒:订立遗嘱不仅可以防范发生纠纷,还可以为后续办理继承相关事宜省去不少“麻烦”。本案中,如果王女士的丈夫生前订立了遗嘱,王女士就不用再去搜集丈夫父母已经去世的证明材料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订立遗嘱人在年事已高或者病情危重时才订立遗嘱,可能就不具备订立有效遗嘱的条件了。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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