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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子女的孩子有代位继承权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9月2日第6版【案情介绍】甜甜的父亲自幼父母双亡,由继父王先生抚养长大。王先生在妻子去世后没有再婚,膝下只有这个继子和一个亲生女儿。他对甜甜的父亲视同己出,而甜甜的父亲成年后,也尽心尽力照顾王先生的生活。好景不长,甜甜出生后不久,父亲离开了人世,一年后,王先生也撒手人寰。王先生留下了一套房产,但没有相关遗嘱。王先生的女儿提出,甜甜的父亲是继子,甜甜也不是王先生的直系血亲,自己身为王先生唯一的亲生子女,应该独自继承这套房产。因为王先生的女儿已经独占了房产,甜甜只好到法院起诉维权。最后法院判决,甜甜对王先生所留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介绍说: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本案中,甜甜的父亲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子,但双方关系良好,而且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甜甜的父亲作为王先生的继子,享有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权。他先于王先生过世后,甜甜作为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甜甜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房产份额。考虑到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在法定继承中需要多分或少分的,也同样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这意味着,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且被继承人没有相关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除非该代位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2022 02.21
  • 享受居住权的人,可以把房屋出租吗?
    【案情介绍】我母亲晚年再婚,几年后继父去世。继父留下遗嘱,将名下房屋留给其子独自继承,但我母亲可以在该房屋居住直至终老。前些年,我母亲一直在该房屋独自居住,但现在母亲年纪大了,生活不便。我为了照顾母亲,在附近租房,将她接来同住,同时为了补贴房租,将继父留下的房屋出租。继父的儿子得知此事,要求收回房屋。请问:我母亲还在世呢,他有权收回房屋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如果李女士的母亲不再居住,其继子有权收回房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遗嘱,李女士继父的儿子可独自继承案涉房屋。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遗嘱方式设立,而本案中的遗嘱就含有居住权的内容,据此,李女士的母亲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什么是居住权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见,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其与所有权可同时存在于一物,两者比较,用益物权效力优先。本案中,李女士的母亲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优先于继子的所有权,因此,李女士母亲居住该房屋时,继子无权要求收回。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人对所居住房屋仅享受占用、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如果居住权人将该房屋出租,及意味着其不再占有、使用该房屋,没有在该房屋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其居住权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房屋所有权人自然有权收回房屋。具体到本案,李女士的母亲既然已经搬离房屋并将其出租,其继子便取得了收回房屋的权利。那么,如何在不失去居住权的情况下解决李女士母亲的养老问题呢?李女士可以搬去母亲的住所,或者雇个住家保姆照顾母亲。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拒绝李女士或保姆入住,也无权因此收回房屋。而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的规定,待李女士的母亲百年之后,居住权随之消灭,届时,房屋所有权人才可合法收回该房屋。
    2022 02.21
  • 放弃继承权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吗?
    【案情介绍】我自幼丧母,结婚之前一直和父亲、妹妹一起生活。今年5月,我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我想把这套房产让给妹妹独自继承,但妻子不同意,说她拥有这套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我不能私自做决定。请问,父亲留下的房产和妻子有关系吗?我可以不经妻子同意就放弃继承吗?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吴淼、实习律师杨大巍解答:李先生放弃继承权,在法律上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据该法条,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而且,继承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若要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李先生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放弃继承。那么,李先生放弃继承,是否侵害了配偶的权益呢?李先生的妻子认为自己拥有这套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有法律依据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先生选择继承一半房产,那么,这一半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李先生的妻子可以拥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律条文,夫妻因继承获得财产,必然是遗产分配完毕之后的事,而遗产继承是基于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产生的,李先生的妻子不具有法定继承权。换言之,李先生放弃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妻子不是继承人,她认为自己拥有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如果李先生决定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配前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其妻无权干涉。但要注意,解决遗产纠纷,除了依靠法律,也要重视与家人的沟通,毕竟,遗产有价,亲情无价。
    2022 02.21
  • 独生子女如何继承父亲房产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4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李女士咨询:我婚后生有一子,后离婚。双方均未再婚,现前夫死亡(其父母早已死亡),生前没遗嘱。前夫名下有一处房产,我想把房子变更到儿子名下,但是房管部门却要房子判给我儿子的判决书才登记。无奈之下我不得不把孩子的姑姑告上法庭,因我儿子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以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欧丽曼认为: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据此规定,房管部门应该依照他们的职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拿着父子关系证明、产权证明、死亡证明、离婚证以及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其儿子是唯一子女的材料去房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若被拒绝,可以对房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诉其不作为。
    2022 02.21
  • 代书遗嘱 怎样才可以有效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赵先生来电咨询:我父母都已经去世,我们兄弟姐妹3人。父母留下一套私产房,父母生前写下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我。这份遗嘱是在某个法律服务所找人代书的,我父母亲笔签名摁了手印。代书费和见证费是我花的钱,我在票据的交款人处签了字。兄弟姐妹不知道父母留有遗嘱。现在我们兄弟姐妹就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遗嘱是否有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您持有的代书遗嘱虽然是父母本人的亲笔签名和按捺,但是您却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代书费和见证费,而您恰好是继承人之一,与继承事宜存在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您未能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一致而诉诸法律,我们认为该份遗嘱的效力的确存在瑕疵。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建议您联系当时作见证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为老人制作过谈话记录,以及当时是否留存过音像资料,从而证明老人的确想把房屋留给您。
    2022 02.21
  • 亲属拒不返还购房款 市民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19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唐女士来电咨询:我们兄弟姐妹共五人,父母都去世了,留下一套私产房。兄弟姐妹商量后,房屋由我继承,同时我向其他四人每人给付房款20万元。我们已经签订书面协议,我已给付房款。后来有人又反悔了,协商不成我想要回房款,但是其中一人拒不返还,他说将房屋出售后,将房款折抵,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兄弟姐妹就房屋继承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向房管局申请过户,无需办理公证,所以您可以径行过户,至于您与其他兄弟姐妹的债务纠纷另行解决。其次,如果您放弃继承,其他兄弟姐妹就应该将您已经给付的房款如数退还给您。至于房屋出售后再折抵,这是毫无道理的。再次,协议解除后,房款退还前,您实际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形成了财产保管关系,拒不返还保管物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侵占罪。鉴于亲情关系,您可以慎重决定。最后,如果采取房屋过户到其他兄弟姐妹名下,再由其出售后平均分配的方案,您应该与其充分沟通,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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