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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届我所与南大法学院辩论赛即将举办
    本所讯 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与我所共同举办的第四届“击水杯”律师大学生辩论赛将于2014年4月27日下午二时,在南开大学本部主楼三楼拉开序幕。届时,我所青年律师刘丽薇、李津龙、刘丹、鲁晔、曹展鸣、张国辰将作为辩手围绕经典辩题与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学生辩手展开对罪与非罪、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此得一提的是,本次辩论赛已是南开大学法学院与我所自2011年以来连续四届合作举办律师大学生辩论赛。法庭辩论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辩论口才是合格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素质。旁征博引,法律人以广博的学识评说公理;唇枪舌剑,法律人以缜密的逻辑捍卫正义。法律辩论赛与普通辩论赛相比更具有专业性,也更加贴近法庭辩论。本次辩论赛旨在通过直观的方式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同学们有机会将课堂学到的法律知识加以灵活运用。 辩题背景:小娟(化名)今年26岁,家住贵州威宁。6月27日,因为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该县星光路一家小旅社开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厕所,厕所是公厕,在楼道的末端,上完厕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进了虚掩着门的隔壁房间。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化名)贾某,在迷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贾某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小娟感到很疑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贾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小娟才认出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可是,还没等她回过神来,贾某已一溜烟跑了。深感委屈的小娟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问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随即,小娟向该县威昭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可是因为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也觉得难以认定。辩题(一):本案贾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正方意见:贾某构成强奸罪。反方意见:贾某不构成强奸罪。 辩题背景:张某是某饭店厨师,负责切墩儿。由于厨房管理混乱,张某天天怀揣心爱的菜刀上下班,以防他人滥用或者盗窃自己的切菜工具。一日上班路上,张某遇见另一酒店老板李某(女)。因李某尚欠张某工资6000元,经多次索要不给,张某一直愤愤不平。张某发现李某的挎包不错,估计里面也有一些钱,便突然冲过去一夺而下。张某在夺包的同时,菜刀也无意中暴露出来。李某惊恐万状,没敢反抗。张某心生疑惑,顺势一看,发现原来是李某看见了自己的菜刀,故意挖苦地说:“怎么?你以为我是孬种?惹急眼了老子就剁了你!”李某更加害怕,一动不动。张某得意洋洋,踱步而去,并丢下一句话:“咱俩的帐结了啊!”李某报案后,张某遂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查明,李某的挎包价值1000元,内藏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现金3000元,还有其他不值钱的杂物。辩题(二):本案张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正方意见:张某构成抢劫罪。反方意见:张某不构成抢劫罪。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23
  •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现已开通
    本所讯 为更积极的与广大百姓互动交流,传递新的法律咨询,普及维权知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订阅号(微信号:jishuilawyer)现已开通。欢迎击水的新、老朋友通过微信关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最新资讯和动态。击水人始终坚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捍卫您的人格尊严”的服务宗旨,做您身边的法律顾问。在此,潘强率全体击水同仁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和肯定。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22
  • 我所参加第二届天津电视台观众节活动
    本所讯 2014年4月19日下午1:30,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王玉荣律师、田伟律师、史锦岭律师及王玉荣律师一行来到河西区梅江会展中心,参加了2014第二届天津广播电视台观众节活动。为紧扣“观众节”主题,天津广播电视台各大频道集体亮相,与广大观众现场相约、亲密互动。与此同时,击水律师还在天津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节目展台观众互动专区,义务为前来现场的热心观众答疑解惑,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和维权纠纷。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中) 击水律师义务为现场观众解答法律问题和维权纠纷 田伟律师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刘丽薇律师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王玉荣律师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史锦岭律师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张向龙律师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21
  • 我所参演《河北法治》情景剧
    本所讯 近日,我所副主任兼房产、工程法务部部长吴凤颖律师接受了天津市河北区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的采访,围绕普法情景剧主题“都是网聊惹得祸”等相关问题做出了专业的法律评析。与此同时,本集普法情景剧由我所程正芳律师、梁海滨律师、刘丹律师、鲁烨律师、李津龙律师主演。本剧中,芳芳(刘丹饰)与网友“无悔先生”(程正芳饰)网聊后见面,“无悔”纠缠并要求芳芳做其女朋友,芳芳以有男友为名拒绝“无悔”并给男友大海(梁海滨饰)打电话,将“无悔”打伤。最终这名想和芳芳交往的网友,被打得鼻骨和眉骨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已构成轻伤。而芳芳和两名打人的男孩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逮捕……详见http://t.cn/8sOzK7h芳芳(刘丹律师饰演)与大海(梁海滨律师饰演) 芳芳与网友“无悔”先生(程正芳律师饰演)网聊、见面 大海率众人殴打“无悔”我所吴凤颖律师接受采访本案中的三个人为什么触犯的是聚众斗殴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呢?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定罪量刑如何规定的?吴凤颖律师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以造成对方轻伤的结果为限,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案例中网友构成轻伤,所以以聚众斗殴罪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4 04.17
  • 我所办交通事故案件“不获赔 不收费”
    击水律师事务所先办案不获赔不收费规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先办案、后收费;不获赔,不收费:1、委托人系案件的受害人;2、委托人经济困难;3、委托人要求先办案后交费的;4、委托人系本市居民;5、天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6、被告有赔偿能力。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6
  • 刘建律师接受中国网法治名人专访
    本所讯 日前,我所副主任刘建律师就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案及人格的塑造、心智的培养等问题,接受了中国网法治名人专访。 记 者: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曾在庭上说,其是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想要杀害黄洋。辩护人也辩护称林森浩属于间接杀人,但最终法院认为这些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并未采纳。您认为:法院在认定林森浩犯罪故意上,是如何考量的?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结合本案的事实,首先,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院的研究生,参与过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动物实验,撰写过相关论文,明知该剧毒物可能会致人死亡,仍将超大计量的毒物其投入了寝室的饮水机,而在寝室中的饮水机的危险性是仅限于特定人的,也就是说对于同寝室的受害人黄洋一定会喝饮水机的水这个事实,被告人林森浩也是明知的。从这些客观上的事实明显可以看出,林森浩对于黄洋的死亡结果是希望和追求的态度。其次,对于林森浩辩称“愚人节玩笑”,只想让被害人难受一下。这是他为自己作的轻罪辩护,现法院判决对其没有采纳,有充分理由。其一,林对二甲基亚硝胺毒性熟知,仍故意施害;其二,黄洋饮下剧毒物住院抢救,医院因不明病因而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后,从作案时起到10日后被查获,林森浩一直像没事人一般,只字不谈病因,其杀人故意明显,很难用“玩笑”为其开脱。记 者:那整个案件中您认为有没有从轻的情节?刘律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法发【2003】6号《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之“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即存在该情节,法院在是否从轻上亦有自主裁量权,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而杀人的行为,其动机、手段、社会危害极大,这不足以从轻处罚。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记 者:案件中有一个细节,是林森浩把剧毒化学物投入了饮水机,但是饮水机是死者黄洋和同寝室的另一个人共同使用的。林森浩为了戏弄黄洋投毒,尽管寝室的葛某没有遭遇不幸,但是葛某也算是林森浩投毒之后的可能受害者。在法律的界定上,这部分有没有说法。您怎么看?刘律师:本案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林森浩主观上对于受害人黄洋的死亡结果持有故意的态度,并且客观上由于其投毒的行为造成了黄洋的死亡,主客观相一致,因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而对于其另一室友葛某,林森浩主观上并没有杀害葛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没有侵犯葛某的生命权,没有带来危害结果,因此不能以其故意杀害葛某来定罪。但是鉴于林森浩对于可能给室友葛某带来的危险持有放任的态度,属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原则第1条,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因此这部分事实相信法官已在量刑情节上酌情考虑。记 者:目前是上海二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林森浩可能不服提出上诉。您怎么看未来上诉的结果。为什么?刘律师:对于上诉的结果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很有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为由维持维持原判。因为我个人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记 者:对于此案,您还有什么其他看法?刘律师:首先,对于这个案件结果无疑是正义的,然而判决能够抚平公众的愤怒,却无法治疗校园内的一些人格的“畸变”。这样的校园事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也代表着一类社会现象。中国教育历来都以培养“对社会有益的人”为目标,但问题是,持有这种宏大的理想和使命,很容易忽略一个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培养“对社会无害的人”。近几年高知人才作案事件频现。在应试思维的缠绕下,成长于应试教育土壤上的学生们,往往容易忽视其作为个体公民的独立性。因而,人格的塑造、心智的培养,长期以来都被置于偏僻的角落。而高校更加应该是一个培养人文情怀的场所,不应该只是培养高智商的机器。记 者:最近还有广西两女生宿舍饮水中毒案,此案中某女生因受不了嘲讽欲服毒自杀,不慎将亚硝酸盐掉入饮水机里,之后,同寝室女生喝水中毒。曹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批准逮捕。该案与复旦投毒案,有类似的场景,寝室、饮水机。为何两者的批准逮捕罪名不同。刘律师:根据《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从法律上讲,向人饮水里投放剧毒物质,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也称“投毒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是指行为人将剧毒物质投放到公共饮水里,意图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如果投放到一人或几人的饮水里,意图杀害特定的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以投毒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记 者:曹某解释是自己想自杀,却中途反悔,不慎将亚硝酸盐投入饮水机。“复旦投毒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也辩解称并不是想杀人,而是想开个玩笑。从您的专业角度分析,曹某的这个解释是否可信?刘律师:关于曹某的解释是否可信,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供述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结合具体案情,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客观物证、书证等证据具体分析,看看能否相互印证,形成统一的证据链条,最终经过法庭质证来决定曹某对于自己的辩解是否予以采信。记 者:两个案件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是结局不同,该案并未造成人身伤亡。在您看来,这两个案子对比起来,有哪些异同点呢?刘律师: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下区别。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复旦大学故意杀人案件,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并且在明知受害人中毒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生命的终结。而广西这个案件,被告人在得知室友中毒后主动承认自己投毒的事实,挽救室友的生命,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第二,客体上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因此,广西案件被告人曹某发现手上明知已将亚硝酸盐洒落且有可能洒入饮水机里,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采取放任的态度,最终造成两人中毒,因此,其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曹某往饮水机投放危险物质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网址链接:http://legal.china.com.cn/node_7200381.htm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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