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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晓东律师接受中国网法治名人专访
    本所讯 日前,我所北所主任潘晓东律师就食品安全与药品安全等百姓热切关注的民生问题,接受了中国网法治名人专访。潘晓东律师记 者:对于新消法的出台,您有什么看法?今后的影响都有哪些?潘律师:我觉得新消法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以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次消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上确认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可随意泄露的权利,这个条文的增加对未来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个是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有所变化,以前消法规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新消法将双倍赔偿改为了三倍赔偿,并且设置了500元的赔偿下限,这无疑加大了经营者违法的成本,让经营者不敢违法。第三个是网络购物中无理由退货的规定,随着网络购物消费群体的日趋扩大,网络购物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交易最大的弊端就是不能看见实物,消费者通过网上购得的商品往往与商家的描述有所差距。新消法为了规范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如实描述商品的义务,特赋予了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以规范个别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第四个是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生活中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案往往争议标的较小,消费者在面对侵害后由于维权的各项成本太高,收益相对较低不愿讲不法行为诉诸法院,新消法的修改就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可以就社会中普遍性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并提起诉讼,从而解决消费者不愿维权的弊端。记 者:今年的3.15,潘律师觉得值得让媒体关注的问题都有哪些?潘律师:我觉得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应该说是媒体永恒关注的问题。此外我认为近期关于车辆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也有较多案例,因此也希望媒体对于车辆质量召回问题予以关注。随着《旅游法》的颁布,也希望媒体能对旅游消费中的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记 者:今年3月15号,新消法就要开始实施了,潘律师能给我们具体分析解读下新消法吗?潘律师:好的,那么我通过我了解的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下新消法的几大亮点吧。亮点一:规定网购平台责任案例:徐先生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专卖苹果手机的网店中,买了一款苹果手机,实际收到货后,徐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手机,主要零件被换,于是联系卖家退货,但是通过网上所留的电话,邮件均无法联系上。徐先生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事人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关闭这家网店,徐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提供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等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索赔。解读:随着网上购物的增多,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也在增加,因为它与普通购物方式不同,消费者无法真实的了解商家的信誉,商品的质量及商家的联系方式。为此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楚的定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索赔。上述案例中:徐先生在联系不到商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亮点二:消协为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案例:王女士到某高级酒店入住,但是几天之后在结账时,发现酒店多收了100元。王女士这才得知,100元包括这几天吃饭时所提供的甜点和提供的茶水钱。王女士认为酒店是强制性消费,于是向当地消协投诉。但是经过调解后,消协也无能为力。如果去法院起诉,为了100元打官司划不来。于是王女士只好放弃。法条:新《消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着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解读: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是到消协投诉,去法院起诉,同进行商家协商。但是近几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不断增多。单个消费者由于受到侵害的权益较小,单独去法院起诉,成本太大,不得不放弃。例如,瘦肉精事件,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在权衡利弊后,不得不放弃。这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黑心商家的气焰。所以修改后的《消协》确定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当地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王女士在消协调解没有成功,去法院起诉得不偿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地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像自己一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众多消费者。亮点三: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案例:韩先生在某大型商场的首饰专柜为未婚妻买了钻戒,服务人员说:为了日后方便维修要求韩先生留下电话,但是过了不久,韩先生就经常接到一些关于商场庆典,打折优惠的电话,王先生为此非常气愤。但是不知道如何是好。法条:新《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解读: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给商家留的个人信息,例如电话等,商家为了获得利益泄露消费者信息,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会受到干扰。但是消费者也无计可施,没有办法解决。为此修改后的《消法》新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上述案例中:如果韩先生觉得自己的正常生活严重受到干扰,他可以去消协投诉或去法院起诉。亮点四:非现场购物增加反悔权案例:元旦打折时,刘女士在某大型网站上看到一件羽绒服,款式新颖,物美价廉,觉得非常适合自己,于是就买了,并当天付了货款。但是,收到货后,刘女士大失所望,和网上看到的颜色差别非常大,而且号码偏大。就马上联系卖家,希望能退货,几经沟通,还是遭到卖家的拒绝。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解读:当今社会,电话,网络等购物方式是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十分的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便宜。但是这种购物方式由于是非现场性,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导致所看到的商品和最后买到的商品在颜色,大小上会有差别。有些商家在网络,电视上会刻意隐瞒负面信息,导致消费者蒙在鼓里。为此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上述案例中:刘女士在七天之内,如果对羽绒服不满意,可以要就商家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网址链接:http://legal.china.com.cn/node_7202198.htm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 我所参加市妇联女大学生专场服务活动
    本所讯 在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 2014年3月8日上午9时,市妇联联合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海河教育园管委会在海河教育园区管理中心举办“春风送岗位 服务进校园”女大学生创业就业专场服务活动。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刘念鑫律师参加活动。活动现场,共设立招聘洽谈、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金融服务、法律援助五大服务板块。同时,对首批认定的女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了授牌。此次活动还打破了传统的招聘会模式,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为女大学生对接岗位信息。与此同时,张向龙、刘念鑫律师还就大学生就业的相关维权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本次活动旨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就业观,支持她们勇于创业、积极就业。张向龙律师(右)、刘念鑫律师(左)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 击水律师参加市总工会咨询活动
    本所讯 2014年3月6日上午9:00-12:00,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及谷艳艳律师参加由天津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主办的“开展法律‘六进’,构建和谐社区”活动,并一同来到位于河东区团结东里社区,义务为广大职工、百姓提供法律帮助。本次公益咨询活动中程正芳律师及谷艳艳律师耐心、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兢兢业业的职业态度受到了市总工会法律部及前来咨询群众的一致好评。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 程正芳律师我所专职律师谷艳艳 新闻编写:李中美
    2014 04.10
  • 曹佳君律师任南开所婚姻法务部部长
    本所讯 从2014年3月8日起,我所曹佳君律师将担任南开所婚姻法务部部长。 曹佳君律师曹佳君律师简介: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南开所婚姻法务部部长、专职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加盟击水律师事务所。曾在多家企业从事财务、法务工作,负责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代理出庭应诉,起草法律文书等。其承办多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屋合同,劳动争议及刑事等各类案件,获当事人好评。曹律师为人热情、憨厚,工作认真、踏实,吃苦耐劳。执业理念:我以自己为一名击水人而自豪,我会继续努力,加速自己成长步伐,为法律事业而奋斗-------维护公平、正义,捍卫人格尊严。联系方式:13820676303
    2014 04.10
  • 史锦岭律师担任南所刑事法务部副部长
    本所讯 从2014年3月8日起,由我所史锦岭律师担任我所南开所刑事法务部副部长。 史锦岭律师 史锦岭律师简介: 第九届“捍卫人权奖”刑事奖项由我所史锦岭律师荣获 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注册律师,200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 史锦岭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及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具有丰富经验,其代理的诸多案例均成功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曾在2003年天津电台《法制纵横》栏目举办的“明扬杯”征文活动中荣获三等奖。执业至今多次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新说法》、《新城市新空间》等栏目采访,并多次在《今晚报》、《城市快报》、《每日新报》、《渤海早报》等权威媒体发表律师文章数十余篇。 2013年史锦岭律师承办的一起故意伤人案,经其激烈雄辩,二审最终枪下留人,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史锦岭律师也因该案的出色表现被评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第九届“捍卫人权奖”刑事部分获奖律师。 “律师可以因为个人信仰、道德、个人好恶拒绝接受委托,但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就应该尽职尽责,像维护自己权利一样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绝不能因为对手强大或者屈服于社会方方面面压力而改变自己的立场。” 执业理念:学以致用 服务于民 优质服务 以人为本 联系电话:13102295490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 潘强律师被聘为第五十七中学法律顾问
    本所讯 2014年3月5日,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副校长张可治、天津市第二中学书记王俐昌一行莅临我所河北所,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北所主任潘晓东律师等热情接待。此外,活动还邀请了天津教育报社编辑参与报道。双方在我所会议室亲切交谈,随后达成合作共识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从即日起,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聘请潘强律师为法律顾问,就该校管理、教学、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应该校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草拟、修改、审核该校在内部管理、教学、经营及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的章程、协议、合同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事务文书;提供与该校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协助该校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参与处理该校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代理涉及该校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及非诉讼业务;办理该校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4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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