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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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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卢同斌律师应邀参加《侵权责任法》讲座
    本所讯 2010年1月20日下午,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女士就近期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讲解。我所副主任律师卢同斌应邀参加了设在滨海新区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的分会场。会上,姚红女士就《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的责任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项目等热点问题进行了逐一讲解。会后,卢同斌律师谈到:“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当前社会关注的如“同命同价”、“精神损害”等一些热点问题,都在该法中有所体现。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满志有、王歆怡律师
    本所讯 2010年1月16日,当事人崔满长将一面题有“百姓的贴心人、人民的好律师”的锦旗送到我所满志有、王歆怡律师的手中,感谢他们的辛勤工作使当事人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当事人崔满长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崔先生在交通队的主持下,和对方进行了调解,对方赔偿了崔先生22000元。但是在后续的治疗中,崔先生发现自己的脚部受伤已经致残,随后来到我所咨询,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王歆怡律师分析案情后,建议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发现崔先生的脚部伤残为9级伤残。在律师的帮助下,崔先生顺利的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经法院判决,崔先生又获得了99000元的赔偿。 得到近10万元的赔偿后,崔先生表示:是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帮助让我获得了这一笔不小的赔偿金,我真要感谢他们,要请就请这样的律师! 新闻编写:范亚楠
    2013 12.13
  • 击水律师参加电台《法制纵横》栏目录制
    本所讯 2010年1月16日下午,我所满志有律师、马黎律师参加了电台《法制纵横》栏目的录制,为听众讲述了劳动法中有关工伤、赔付,以及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等百姓工作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指导大家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现场接听了听众的热线电话,为大家答疑解惑。本次节目中,击水律师为20余名听众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潘强主任、刘建律师应邀参加顾问单位新春联谊会
    本所讯 2010年1月16日,我所潘强主任、刘建律师应邀参加在天津市东丽湖大酒店举行的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新春联谊会。会上与会领导介绍了关于聘请我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事宜,并请潘强主任在会上作了发言。潘强主任首先介绍了刘建律师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方面的擅长,随后对我所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最后,潘强主任表示今后一定会立足服务企业为目标,解决企业中的法律纠纷、防范行业风险、加强法律意识、为提高整体行业法律水平作出自己的贡献。 新闻编写:范亚楠
    2013 12.13
  • 当事人来信感谢刘金国律师
    近日,当事人刘绍环写来感谢信,向我所刘金国律师致谢,感谢他代书的离婚案件得到圆满结果。感谢信击水律师事务所:我写这封感谢信所要感谢的是贵所的刘金国律师。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8月我儿子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11月经三次开庭,被告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向我们索要我儿子的 工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银行还贷以及装修劳务费、生活困难补助金、住房补助金等共计10余万元。我儿子与被告只维持了四个月的婚姻生活,被告竟提出这么巨大的财产要求,一时给我造成极大地精神压力。在我们十分迷茫、一筹莫展的时候,我们通过天津广播电台《刘云热线》节目的牵线到贵所进行法律咨询,接待我们的就是刘金国律师。刘律师在听了我的叙述和看了原被告的申诉材料后,从法律的角度给我们做了详细的解答,并答应为我代写代理词。刘律师对涉案的各个问题精准的解释,依法提出的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见解,不仅大大缓解了我的心理压力,而且使我产生一种拨云见日的感觉。刘律师不但业务精深,而且对待当事人热心诚恳。他利用周六、周日两天的时间即为我代书完成了代理词,又于周一早晨8点多送到南开法院门口交到我手中。在我于12月31日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见到《判决书》中多处采用了代理词的观点,使我们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虽然在庭审阶段我们没有请刘律师作为此案的代理人,但仅凭代书的一份代理词即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这么大的影响,足见贵所律师业务水平的高超,这使我真切的感受到击水律师事务所是我市最棒的律师事务所。我再次衷心的感谢刘金国律师,感谢击水律师事务所对社会做出的无私奉献。 刘绍环 2010年元月 新闻编写:范亚楠
    2013 12.13
  • 法眼观《蜗居》
    本所讯 近期,一部以展示普通百姓购房心路历程为主线的电视剧《蜗居》引起热议。伴随普通人群租房、买房等一系列生活话题,体味生活百态的同时,揭示出的火爆楼市背后的重重内幕,一条“反腐”的隐线也成为热播的一个亮点。部分人物和事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同样尖锐的震撼了人们的心灵,提供了更好的教育素材和现实答案。我所潘强主任、卢同斌律师就《蜗居》中部分敏感话题及法律知识发表了评析。 镜头一、市委秘书宋思明涉嫌何罪?《蜗居》中“反腐”的直接对象就是对江洲市委秘书宋思明。宋思明与多名房地产商人结为一体,官商勾结,侵害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和国家执政根基。最终结果只能是自取灭亡。如果剧中结果宋思明生前被查办,那么,他的所作所为那些已经涉嫌犯罪?首先,宋思明涉嫌受贿罪。剧中反映宋思明大量收受他人钱财。正如他对妻子所言,就收受钱财一项,就够他下半辈子在牢里度过。房地产商人陈寺福赠送的房产和所谓朋友“借”的路虎汽车同样应计算在受贿数额之内。陈寺福赠送的房产尽管最后变更到宋思明的“情人”郭海藻名下,但基于郭海藻与宋思明的特定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务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在剧中,宋思明多次开着一辆价值不菲的路虎汽车,言之朋友“借”的。但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宋思明“借用”的路虎汽车并无合理的借用事由,长期实际使用,有归还的条件无归还的意思等种种行为表明,这部高档车名义借用实为受贿。 镜头二、宋思明的妻子涉嫌何罪?剧中宋思明的妻子在法律范畴内有两个行为值得评析。其一,她帮助宋思明接受请托人财物,无疑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其二、她把收受的钱款向外放贷,收受10%的高额利息。这种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高利贷,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的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剧中宋思明的妻子高利贷出的不是自己的合法收入,而是受贿脏款,因此不属于民间借贷,是受贿犯罪中转移赃款的一种表现形式。 镜头三、房地产商人陈寺福涉嫌何罪?陈寺福在剧中多次请宋思明高额消费、赠送房产、安排宋思明的“情人”郭海藻不实际工作却领取报酬等等,无疑构成行贿罪。这是其一。其二、在拆迁工程中,共同预谋造成被拆迁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三、为毁灭罪证,深夜入室暴力抢劫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抢劫罪(未遂)。 镜头四、地产公司大江置业涉嫌何罪?剧中宋思明安排陈寺福的大江置业公司从银行贷款三亿元后,包装上市。宋思明对银行负责人描述“钱还是你的,随时可以收回”。这一系列行为,首先如果大江置业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中有虚假欺骗成分,构成骗取贷款罪。在上市过程中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后果严重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镜头五、苏淳为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剧中人物苏淳曾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审查。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苏淳帮助相关企业设计图纸过程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而又并披露给他人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镜头六、两处法律错误。剧中曾出现两处法律常识性错误。其一,苏淳被关押后,其妻子郭海萍曾聘请一位杨姓的律师。在郭海萍得知公安机关可能对她调查时,他问律师是否要讲话时,律师告诉她,知道的就讲,不知道的就说不清楚。但如果配合,可能认定自首,对苏淳判的轻一些。这里提到“自首”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此时苏淳接受审查时并非主动投案,即使本人供述主要案件情况也不是符合自首的条件。郭海萍作为知情亲属如果能够协助说明案件情况,退还赃款,也是酌情从轻,而非本人自首。其二、宋思明得知苏淳被关押后,尽力“营救”。他的一位律师朋友沈律师了解情况后对他讲“案件还没有立案”。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当时苏淳已经被关押,也就是已经被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必定在刑事立案之后,否则是违法的。 当然,笔者无意在这里吹毛求疵探讨剧作的不足,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更加关注的是让人们如何知道法律、懂得法律,并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谋求更好的生活。每个人看《蜗居》都会有自己的感悟,甚至对号入座、感同身受。笔者认为对号入座就免了,有一点倒是值得我们广泛吸取,那就是懂得珍惜、尊重自己、遵守法律。新闻编写: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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