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蜗居》
本所讯 近期,一部以展示普通百姓购房心路历程为主线的电视剧《蜗居》引起热议。伴随普通人群租房、买房等一系列生活话题,体味生活百态的同时,揭示出的火爆楼市背后的重重内幕,一条“反腐”的隐线也成为热播的一个亮点。部分人物和事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同样尖锐的震撼了人们的心灵,提供了更好的教育素材和现实答案。我所潘强主任、卢同斌律师就《蜗居》中部分敏感话题及法律知识发表了评析。 镜头一、市委秘书宋思明涉嫌何罪?《蜗居》中“反腐”的直接对象就是对江洲市委秘书宋思明。宋思明与多名房地产商人结为一体,官商勾结,侵害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和国家执政根基。最终结果只能是自取灭亡。如果剧中结果宋思明生前被查办,那么,他的所作所为那些已经涉嫌犯罪?首先,宋思明涉嫌受贿罪。剧中反映宋思明大量收受他人钱财。正如他对妻子所言,就收受钱财一项,就够他下半辈子在牢里度过。房地产商人陈寺福赠送的房产和所谓朋友“借”的路虎汽车同样应计算在受贿数额之内。陈寺福赠送的房产尽管最后变更到宋思明的“情人”郭海藻名下,但基于郭海藻与宋思明的特定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务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在剧中,宋思明多次开着一辆价值不菲的路虎汽车,言之朋友“借”的。但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宋思明“借用”的路虎汽车并无合理的借用事由,长期实际使用,有归还的条件无归还的意思等种种行为表明,这部高档车名义借用实为受贿。 镜头二、宋思明的妻子涉嫌何罪?剧中宋思明的妻子在法律范畴内有两个行为值得评析。其一,她帮助宋思明接受请托人财物,无疑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其二、她把收受的钱款向外放贷,收受10%的高额利息。这种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高利贷,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的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剧中宋思明的妻子高利贷出的不是自己的合法收入,而是受贿脏款,因此不属于民间借贷,是受贿犯罪中转移赃款的一种表现形式。 镜头三、房地产商人陈寺福涉嫌何罪?陈寺福在剧中多次请宋思明高额消费、赠送房产、安排宋思明的“情人”郭海藻不实际工作却领取报酬等等,无疑构成行贿罪。这是其一。其二、在拆迁工程中,共同预谋造成被拆迁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三、为毁灭罪证,深夜入室暴力抢劫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抢劫罪(未遂)。 镜头四、地产公司大江置业涉嫌何罪?剧中宋思明安排陈寺福的大江置业公司从银行贷款三亿元后,包装上市。宋思明对银行负责人描述“钱还是你的,随时可以收回”。这一系列行为,首先如果大江置业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中有虚假欺骗成分,构成骗取贷款罪。在上市过程中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后果严重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镜头五、苏淳为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剧中人物苏淳曾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审查。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苏淳帮助相关企业设计图纸过程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而又并披露给他人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镜头六、两处法律错误。剧中曾出现两处法律常识性错误。其一,苏淳被关押后,其妻子郭海萍曾聘请一位杨姓的律师。在郭海萍得知公安机关可能对她调查时,他问律师是否要讲话时,律师告诉她,知道的就讲,不知道的就说不清楚。但如果配合,可能认定自首,对苏淳判的轻一些。这里提到“自首”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此时苏淳接受审查时并非主动投案,即使本人供述主要案件情况也不是符合自首的条件。郭海萍作为知情亲属如果能够协助说明案件情况,退还赃款,也是酌情从轻,而非本人自首。其二、宋思明得知苏淳被关押后,尽力“营救”。他的一位律师朋友沈律师了解情况后对他讲“案件还没有立案”。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当时苏淳已经被关押,也就是已经被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必定在刑事立案之后,否则是违法的。 当然,笔者无意在这里吹毛求疵探讨剧作的不足,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更加关注的是让人们如何知道法律、懂得法律,并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谋求更好的生活。每个人看《蜗居》都会有自己的感悟,甚至对号入座、感同身受。笔者认为对号入座就免了,有一点倒是值得我们广泛吸取,那就是懂得珍惜、尊重自己、遵守法律。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