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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父母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交易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2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之前,张某夫妇将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给王女士,双方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半年后,王女士正在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张某夫妇再次联系她,称之前卖房的行为侵犯了被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儿子的利益,买卖行为无效,希望王女士归还该房产,而他俩会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并赔偿违约金。王女士不想退房,她向律师咨询:“我和张某夫妇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见习生单蒲馨介绍,张某夫妇与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张某夫妇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但是,民法典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2025 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拆出三个构成要件:1.父母处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2.该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3.父母以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该房屋。本案中,张某夫妇的卖房行为完全符合这三个要件,因此,他们不得再以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卖房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张某夫妇与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王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以实际出资来确定房屋的性质。既然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买房而仅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应该将此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二人依法处分。夫妻二人若出售房屋后再以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为依据主张交易行为无效,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在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同时维护了市场安全,是为营造良好交易环境做出的努力,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2025 02.14
  • 商品售价“明降暗涨”,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2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春节期间,黄女士发现某电商平台搞促销,一台标价500元的按摩仪,打折后是420元。她马上下单购买了一台。可是,几天后,她偶然发现,这款按摩仪在参加促销活动前售价是400元。也就是说,她购买该按摩仪,其实并未享受到任何优惠,反而多花了20元。黄女士非常气愤,向律师咨询:“这种打着促销的幌子,商品价格‘明降暗涨’的行为算欺诈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艾丽努尔·伊力夏提、见习生单蒲馨介绍,本案中,商品价格“明降暗涨”,可以解释为经营者以虚假的降价外观掩盖真实的涨价目的,这样的“降价”是一种虚假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买家黄女士所面临的情况,就是商家以虚标价格为手段,制造虚假的降价外观,隐瞒涨价事实,使黄女士产生错误的认知,最后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该商家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同时,根据2015年6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由此可知,黄女士遇到的情况属于价格欺诈。那么,黄女士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黄女士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律师建议黄女士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并及时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进行相应的赔偿。
    2025 02.11
  • 供热不达标,采暖费能退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月17日第6版【案情介绍】本市供热期间,读者王先生家中室温是16℃。他认为该温度没有达到供热标准,于是向律师咨询:“天津市供热标准是多少?若供热不达标,能否退费?”【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许正珍实习律师解答: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热户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此可知,供热标准有两种情况:居民用热户,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依照合同约定。2023年10月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津城管公用规〔2023〕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公用【2010】1194号)第五条规定,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退还供热采暖费。供热采暖费退费分为三种情况: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10%;二、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50%;三、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100%。三种退还情况的前提是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本案中,若王先生家中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则属于第一种情况,退还采暖费的10%。
    2025 01.17
  • 驾照过期了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该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韩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刘女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刘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诉至法院。韩女士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但她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韩女士向律师咨询,能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若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首先,韩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韩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韩女士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免责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韩女士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换证导致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若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则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和“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买了保险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赔。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明确哪些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明晰自己依法、约定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律师提醒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驾驶证超期一年内的,可以正常办理“期满换证”。驾驶人要谨记“无证不上路”原则,证件期满及时换证,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保险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避免由于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025 01.10
  • 撞了网约车,停运损失要不要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2月27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4年10月,李女士驾驶小型轿车与网约车车主李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女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网约车车主李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李先生驾驶的网约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维修共花费12天时间。李先生要求李女士赔付停运损失以及取送修车产生的交通费,但李女士不认可该笔费用并拒绝赔偿。【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说,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李先生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其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那么,李先生主张的停运损失能否被支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该法条,李先生的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侵害的范畴,应当在本次侵权行为中被支持。至于赔偿该项损失的主体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害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律师建议广大网约车车主依法运营、安全驾驶,并注意留存日常营运收入相关记录,若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
    2024 12.27
  • 父母留下的房产怎么分?一家人打了三场官司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2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的父母育有两子一女,并在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张某的父亲。当年,父亲和房管站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在交付相应款项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房本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在世时,张某和弟弟签了一份书面文件,内容大致为:“今收到哥哥交来的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某处房屋是哥哥买下的,所以今后产权归哥哥所有。”而父母去世后,各继承人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打了三场官司:第一次是房屋继承案。张某主张涉诉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而诉讼期间,法院查明张某的主张依据不足,认定该房屋产权人仍为父亲,因此涉诉房屋是父母的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各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以下简称“案件一”);第二次是房屋分割案。本案在“案件一”的基础上,法院对各方主持调解,结果为涉诉房屋归张某所有,再由张某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在这场诉讼中,弟弟一开始要求补偿100万元,调解时让步到80万元(以下简称“案件二”);第三次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案件一”、“案件二”完结后,张某再次起诉弟弟。他认为,当年兄弟之间书写协议,由张某购买房屋,张某向弟弟支付了10万元,弟弟认可房屋归张某所有。现在,既然房屋争议已通过之前两场诉讼得到最终解决,那么,当年的协议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所以,他认为弟弟应该将当年取得的10万元返还(以下简称“案件三”)。【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首先,在“案件一”中,哥哥主张涉诉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而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购买产权时协议相对方是父亲,相关费用票据载明的付款人也是父亲,房本登记在父亲名下,而哥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出资人。在没有相反的、确实充分足以推翻房本的证据的情况下,涉诉房屋就是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如果任何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其次,在“案件二”中,各继承人对涉诉房屋系按份共有状态,任何一名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共有物。弟弟作为原告,要求取得相应的兑现利益,而各方当事人就房屋价值经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折价款一节,弟弟在起诉时主张按照100万元给付,但调解时降至80万元。诉讼调解的前提是各方自愿,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确认了调解书的效力。而调解书的特点是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争议全部了结。所以,应当认为各继承人就涉诉房屋全部纠纷均再无争议。最后,在“案件三”中,哥哥再次起诉要求弟弟返还当年支付的10万元,该主张缺乏依据。1、哥哥主张该笔10万元是自弟弟处购买房屋的款项,但是“案件一”已经明确认定涉诉房屋系父亲所有,所以兄弟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故这笔10万元不是购房款。2、如前所述,兄弟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合同的履行自然无从谈起,所以不存在“履行不能”的说法。哥哥如果主张自己花了10万元购买房屋产权,同样是无依据的,因为生效判决明确记载是父亲购买的产权。3、在“案件二”中,弟弟让步20万元和哥哥和解。鉴于案结事了,可以认为双方已经将涉诉的10万元一并作价抵偿,所以哥哥不应再重复主张权利。
    202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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