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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约直播带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赵某在某销售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2023年3月,赵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合同》,约定赵某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该公司于次月20日向赵某支付报酬,报酬具体金额根据直播结果确定。2023年4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中要求所有主播延长直播时长。赵某因不服从安排,于次日被移出微信工作群,并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赵某向律师咨询:“我与某销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认为,赵某与某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该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赵某与某销售公司签订的是《主播签约合作合同》,但赵某与该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赵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是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该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对赵某的主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对赵某进行日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据此,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关于赵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案中,某销售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该销售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不少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甚至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应客观分析判断各种协议的内容本质,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正确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4 02.18
  • 设立夫妻共同遗嘱,这些细节得注意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2日第6版【案情介绍】大张和小张是同胞兄弟,也是父母仅有的两个孩子。他们的父母生前有一套私产房,并且设立了共同遗嘱:“将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别人无权干涉。”父母去世前,将这份遗嘱交给了长子,即大张。父母去世后,大张凭遗嘱要求继承房屋,而小张不予认可。大张遂提起诉讼。法院一审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原、被告父母共同书写的遗嘱形式完整、内容合法,遗嘱真实有效,故判决涉诉房屋归原告大张所有。【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看似事实清楚,遗嘱内容亦简单明了,但如果严格“抠字眼儿”,有关字句却存在一些歧义。好在法庭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首先,我国民法典绝对保护公民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有的夫妻共同书写遗嘱时,一方签名并注明日期,另一方只签名,未注明日期,这就有可能被认为遗嘱形式不完备。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书写共同遗嘱。这里的“共同遗嘱”应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但不能强求两位立遗嘱人每人书写一个自然段,这是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的。有的自书遗嘱是一方书写全部内容,另一方只在落款处签名按捺,这样的遗嘱对于后者来讲,有可能被认定为代书遗嘱。所以,如果具备条件,两位立遗嘱人最好每人书写一份遗嘱,这样做的法律风险最低。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书写遗嘱后,一方去世,另一方健在,去世一方的财产是遗产,如何分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而健在一方的财产仍为其所有,其可以自由支配。再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存在的最大争议在于“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别人不得干涉”这句话。众所周知,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子女的子女则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接受财产的人是受遗赠人。本案中,两位老人将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如果仅考虑遗嘱的字面意思,房屋将归大张夫妻及孩子三人所有,大张是继承人,他的妻子和孩子是受遗赠人。按照法律规定,大张的妻子和孩子必须及时表示接受遗赠。针对这一点,诉讼中,大张一方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更为重要的是,两位老人在遗嘱中说明了次子小张未尽赡养义务,字里行间表达了对小张的失望。因此,即便大张的妻子和孩子没有及时表态,房屋有关份额原则上也应由大张取得。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有前述法律规定情形的,该继承人仍可获得部分份额,但本案中,次子小张生活殷实。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遗嘱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已经生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4 02.02
  • 离婚后被前夫骚扰,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周女士与何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何先生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周女士住所蹲守等方式对她进行骚扰。周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该如何保护自己?”【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典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身体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行为。精神暴力的范畴囊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本案中,何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可是,周女士和何先生已经离婚了。何先生是否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呢?《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此,周女士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国历史上有“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之间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已经离婚的妇女遭受前夫骚扰时,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英供稿
    2024 01.25
  • 当试用期遇上医疗期,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月19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某于1996年出生,2023年10月入职某单位,双方约定六个月试用期。2024年1月,王某患病需停工治疗。用人单位向律师咨询:“如果员工医疗期未满而试用期到期,能否延长试用期?能辞退该员工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介绍: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依据该法条,本案中,王某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如果王某在医疗期内试用期到期,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由此可知,王某的试用期不能延长,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待医疗期到期后再继续履行试用。其次,在试用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单位能否辞退王某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对于还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单位不能在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辞退,也不能因经济性裁员而辞退。但是,单位可以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员工有过失的情况下予以辞退。最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像本案中王某一样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单位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理由与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没有冲突,但是,解除决定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之前作出。而且,律师建议用人单位除录用条件告知书外,同时在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做出相应规定。【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供稿
    2024 01.19
  • 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4年1月17日第3版【案情介绍】刘先生与李女士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如今,女儿三岁半,在上幼儿园,而夫妻俩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李女士在女儿入园之前一直是全职妈妈,最近刚刚找到一份兼职,月收入约2000元,刘先生工作较为稳定,月收入约8000元。现在,双方都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李女士向律师咨询:“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呢?”【律师解答】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轮流抚养的方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法条,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若要在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方式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若子女未满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适合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不断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二、若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可父母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以其意愿为准。本案中,刘先生和李女士的女儿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双方均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明显障碍,且均强烈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可以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而且,李女士虽然长期全职带娃,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刘先生多,但她刚刚开始工作,经济能力不如刘先生,因此,轮流直接抚养既可以减轻她的经济负担,也能够保障孩子和父母双方的相处,使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程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的伤害,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可意供稿
    2024 01.17
  • 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月12日第6版【案情介绍】刘先生与李女士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如今,女儿三岁半,在上幼儿园,而夫妻俩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李女士在女儿入园之前一直是全职妈妈,最近刚刚找到一份兼职,月收入约2000元,刘先生工作较为稳定,月收入约8000元。现在,双方都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李女士向律师咨询:“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说,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轮流抚养的方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法条,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若要在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方式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若子女未满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适合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不断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二、若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可父母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以其意愿为准。本案中,刘先生和李女士的女儿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双方均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明显障碍,且均强烈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可以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而且,李女士虽然长期全职带娃,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刘先生多,但她刚刚开始工作,经济能力不如刘先生,因此,轮流直接抚养既可以减轻她的经济负担,也能够保障孩子和父母双方的相处,使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程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的伤害,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可意供稿
    202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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