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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四种情形之一项,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2017年9月29日,借款合同到期,乙银行每月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但是,该场所长期无人。后来,乙银行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原则上,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届满前,都可以主张权利。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最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意味着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那么,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但是乙银行派工作人员到该场所催收,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法定情形,每一次的催收行为均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乙银行报警,民警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警方拍摄的执法音视频也可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本案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而重新起算。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开始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乙银行每月派人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而乙银行的每次催收行为都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则每次催收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催收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1.30
  • 有四种情形之一项,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2017年9月29日,借款合同到期,乙银行每月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但是,该场所长期无人。后来,乙银行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原则上,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届满前,都可以主张权利。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最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意味着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那么,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但是乙银行派工作人员到该场所催收,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法定情形,每一次的催收行为均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乙银行报警,民警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警方拍摄的执法音视频也可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本案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而重新起算。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开始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乙银行每月派人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而乙银行的每次催收行为都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则每次催收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催收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1.30
  • 有四种情形之一项,同饮者承担责任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23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3年10月,张某和好友王某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王某护送他回家。可是,王某为了节省时间,只将张某送到了小区门口。张某醉得找不到路,翻墙进入小区,并误将钥匙插入电箱,导致触电身亡。张某的妻子向律师咨询,王某是否要为张某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她能否向王某索要赔偿?【律师解答】张某的妻子可以向王某主张适当的经济赔偿。首先需要明确,共同饮酒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饮酒者是否有义务保护同饮者的生命安全?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若使对方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则会随之产生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王某作为清醒者,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张某身亡后,其妻能否向王某索赔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能否请求赔偿主要看王某是否有过错。司法实践中,需要同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四种情形:1.强迫性饮酒;2.明知对方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3.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4.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本案中,张某醉酒,意识不清,缺乏正常的辨别能力。王某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应对张某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诫,并作为较清醒者,对其负有适当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应将其安全护送到家。他将张某独自留在小区门口,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张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而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状况和酒量,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综上,张某饮酒过量导致其在回家途中意外身亡,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张某的妻子可按照不超过20%的过错比例向王某主张适当经济赔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可意供稿
    2023 11.23
  • 因交通事故致残,三者险赔付后,意外险还能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1月16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同时,张某本人在某寿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也包括伤残赔偿金。张某向律师咨询,他从肇事方保险公司获赔后,还能向自己这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确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所基于的两种保险的性质。张某能够从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获得赔偿,是基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是张某因肇事司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该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肇事司机是被保险人,张某是第三者,肇事司机对张某应负的赔偿责任是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果肇事司机没有赔偿张某,则保险公司可以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张某;如果肇事司机已经赔偿张某,则保险公司应将理赔款支付给肇事司机。因此,这里的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具有财产属性的损失,如医疗费,以“损失填补”为原则,即不超过张某实际花费的医疗费为限;具有人身属性的赔款,如伤残赔偿金,则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张某本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张某进行赔偿,约定有伤残赔偿金的则需支付伤残赔偿金。那么,张某从两份保险中都获得伤残赔偿金是否违反保险“损失填补”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两种赔款的性质和基于的险种不同。《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可以“双重赔偿”或“多重赔偿”。因此,本案中,张某既能基于因交通事故致残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也能基于肇事司机的侵权及肇事司机投保的责任保险而向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3 11.20
  • 立了遗嘱的房产被出售,遗嘱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15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大娘名下有一套私产房,是她和老伴儿的共同财产。老两口书写了遗嘱,将这套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三子无权继承。老伴儿去世后,李大娘将该房屋出售给长子,并完成了过户,但未实际收取房款。李大娘去世后,长子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取得房款。次子得知此事,以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长子,要求给付相应份额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从而判决驳回了次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法院以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首先,李大娘夫妇生前有权立遗嘱,他人无权干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大娘夫妇的共同愿望是将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并且老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原则上,老两口都去世后,该房屋可由长子和次子平均继承,但如果三子是残障人士,应当为其保留适当份额。其次,母亲生前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视为撤回自己所立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大娘在老伴儿去世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长子,可视为她以卖房的方式撤回了自己所立的遗嘱。那么,她之前的遗嘱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她未立遗嘱。她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虽未实际收取房款,但交易主体是近亲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再有,李大娘的次子以侵犯财产权益为由起诉,属于法律关系有误。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在诉讼中确定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对其以后的法律适用以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尤为重要。本案中,长子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他在法律上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长子出售房屋后,得到相应款项。次子对此有异议,起诉长子,主张其侵害了自己对于房款份额的财产权益,这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可能在目前情况下,直接适用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判决长子向次子给付房款份额。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次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次子应该通过正确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11.15
  • 遗嘱规定的房产被出售,遗嘱还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1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大娘名下有一套私产房,是她和老伴儿的共同财产。老两口书写了遗嘱,将这套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三子无权继承。老伴儿去世后,李大娘将该房屋出售给长子,并完成了过户,但未实际收取房款。李大娘去世后,长子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取得房款。次子得知此事,以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长子,要求给付相应份额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从而判决驳回了次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法院以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首先,李大娘夫妇生前有权立遗嘱,他人无权干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大娘夫妇的共同愿望是将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并且老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原则上,老两口都去世后,该房屋可由长子和次子平均继承,但如果三子是残障人士,应当为其保留适当份额。其次,母亲生前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视为撤回自己所立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大娘在老伴儿去世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长子,可视为她以卖房的方式撤回了自己所立的遗嘱。那么,她之前的遗嘱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她未立遗嘱。她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虽未实际收取房款,但交易主体是近亲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再有,李大娘的次子以侵犯财产权益为由起诉,属于法律关系有误。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在诉讼中确定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对其以后的法律适用以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尤为重要。本案中,长子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他在法律上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长子出售房屋后,得到相应款项。次子对此有异议,起诉长子,主张其侵害了自己对于房款份额的财产权益,这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可能在目前情况下,直接适用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判决长子向次子给付房款份额。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次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次子应该通过正确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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