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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入职当天猝死,公司15分钟内参保缴费来得及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3月15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9年11月4日,王先生入职某公司。上班第一天,他在岗位上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先生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9时16分。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先生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9时31分。王先生的家属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形下,王先生的死亡算工伤吗?社保机构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但相应的赔偿款应由用人单位而非社保机构给付。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王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然发病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王先生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为他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王先生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因此,该案涉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新发生的费用”范围,不应由社保机构给付。
    2024 03.15
  • 员工拒绝调岗并在原岗打卡,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3月7日第6版【案情介绍】去年5月,小王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人事制度合理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及内容,小王如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超出公司规定的报到时间三天仍未报到上班的,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今年1月,公司以小王在任职期间存在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免去其职务,并将其调至新岗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失职情况。小王对该决定不服,未到新岗位报到,至今仍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那么,公司能否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介绍说:首先,公司应当证明调整职工岗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内容的理由是小王存在工作失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王在任职期间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因小王的过错给公司造成了大额损失。因此,公司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不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更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其次,公司不合理调整岗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小王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留在原岗位打卡上班的行为无明显过错。故公司以小王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以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结合本案,在小王不同意公司免职和调岗决定,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2024 03.08
  • 在餐馆吃饭时被烫伤,餐馆有责任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3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先生到某餐馆用餐。餐前,他找服务员要了一壶开水,自行冲烫餐具。没想到,水壶的手柄意外脱落,导致开水洒出,将他烫伤。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需要赔偿,要支付哪些费用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艾丽努尔实习律师介绍,该餐馆应当对王先生的烫伤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餐馆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场所,理应为顾客提供合格安全的设施用品,而顾客在店内用餐期间因餐馆提供的水壶手柄脱落而被开水烫伤,餐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顾客的损伤存在完全过错,应当对顾客的损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餐馆需要赔偿王先生哪些费用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该餐馆首先应当赔偿王先生的医疗费,再有,根据王先生的受伤程度和治疗期限,若王先生因伤无法工作,餐馆还要赔偿一定的误工费,若产生护理费,则赔偿护理费,王先生在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也应由餐馆赔偿。如果王先生需要住院治疗,餐馆还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王先生因此造成残疾,餐馆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律师提醒餐馆经营者,要加强对餐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顾客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同样,顾客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在使用各类设施时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2024 03.01
  • 母女二人遭遇事故同时遇难,保险金给谁?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23日第6版【案情介绍】甲乙二人是母女关系。甲是女儿,乙是母亲。甲一家三口和乙一起自驾出游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甲乙二人当场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甲的丈夫与孩子幸存。乙生前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乙,受益人为甲。乙的父母和丈夫均已故,目前还有一子丙在世。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应当支付给谁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化良辉、李春静律师介绍:首先,要解释一下此案所涉保险专业术语的意义。此案所涉保险险种为人身意外伤亡保险,说明该保险提供的保障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为乙,说明保的是乙的人身;甲为受益人,说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是甲。这就是说,当乙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亡情形时,保险公司向甲支付保险金。当然,这是在正常情况下,而本案有特殊之处。一般来说,保险金的归属因是否指定受益人而有差异: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虽然被保险人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呢?《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甲是唯一受益人,如果甲先于乙去世,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取得。反之,如果乙先去世,保险金便成为甲的遗产而由甲的继承人取得。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甲、乙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我国法律有关于死亡顺序推定的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据此规定,应推定母亲乙先于女儿甲死亡。可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据此规定,应推定受益人甲先于被保险人乙死亡。显然,这两部法律对推定死亡时间的不同规则将导致保险金给予对象的不同。那么,本案该依照哪部法律规定处理呢?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保险法》的规定便属于“特别规定”,这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此,本案应按特别法《保险法》而非民法典来推定甲乙二人的死亡顺序,即应推定受益人甲死亡在先。这样,保险金便可以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取得,乙的继承人包括其子丙和甲的孩子(代位继承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李春静供稿
    2024 02.23
  • 签约直播带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赵某在某销售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2023年3月,赵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合同》,约定赵某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该公司于次月20日向赵某支付报酬,报酬具体金额根据直播结果确定。2023年4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中要求所有主播延长直播时长。赵某因不服从安排,于次日被移出微信工作群,并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赵某向律师咨询:“我与某销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认为,赵某与某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该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赵某与某销售公司签订的是《主播签约合作合同》,但赵某与该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赵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是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该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对赵某的主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对赵某进行日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据此,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关于赵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案中,某销售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该销售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不少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甚至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应客观分析判断各种协议的内容本质,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正确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4 02.18
  • 设立夫妻共同遗嘱,这些细节得注意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2日第6版【案情介绍】大张和小张是同胞兄弟,也是父母仅有的两个孩子。他们的父母生前有一套私产房,并且设立了共同遗嘱:“将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别人无权干涉。”父母去世前,将这份遗嘱交给了长子,即大张。父母去世后,大张凭遗嘱要求继承房屋,而小张不予认可。大张遂提起诉讼。法院一审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原、被告父母共同书写的遗嘱形式完整、内容合法,遗嘱真实有效,故判决涉诉房屋归原告大张所有。【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看似事实清楚,遗嘱内容亦简单明了,但如果严格“抠字眼儿”,有关字句却存在一些歧义。好在法庭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首先,我国民法典绝对保护公民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有的夫妻共同书写遗嘱时,一方签名并注明日期,另一方只签名,未注明日期,这就有可能被认为遗嘱形式不完备。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书写共同遗嘱。这里的“共同遗嘱”应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但不能强求两位立遗嘱人每人书写一个自然段,这是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的。有的自书遗嘱是一方书写全部内容,另一方只在落款处签名按捺,这样的遗嘱对于后者来讲,有可能被认定为代书遗嘱。所以,如果具备条件,两位立遗嘱人最好每人书写一份遗嘱,这样做的法律风险最低。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书写遗嘱后,一方去世,另一方健在,去世一方的财产是遗产,如何分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而健在一方的财产仍为其所有,其可以自由支配。再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存在的最大争议在于“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别人不得干涉”这句话。众所周知,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子女的子女则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接受财产的人是受遗赠人。本案中,两位老人将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如果仅考虑遗嘱的字面意思,房屋将归大张夫妻及孩子三人所有,大张是继承人,他的妻子和孩子是受遗赠人。按照法律规定,大张的妻子和孩子必须及时表示接受遗赠。针对这一点,诉讼中,大张一方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更为重要的是,两位老人在遗嘱中说明了次子小张未尽赡养义务,字里行间表达了对小张的失望。因此,即便大张的妻子和孩子没有及时表态,房屋有关份额原则上也应由大张取得。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有前述法律规定情形的,该继承人仍可获得部分份额,但本案中,次子小张生活殷实。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遗嘱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已经生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4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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