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2月1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春节期间,黄女士发现某电商平台搞促销,一台标价500元的按摩仪,打折后是420元。她马上下单购买了一台。可是,几天后,她偶然发现,这款按摩仪在参加促销活动前售价是400元。也就是说,她购买该按摩仪,其实并未享受到任何优惠,反而多花了20元。
黄女士非常气愤,向律师咨询:“这种打着促销的幌子,商品价格‘明降暗涨’的行为算欺诈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艾丽努尔·伊力夏提、见习生单蒲馨介绍,本案中,商品价格“明降暗涨”,可以解释为经营者以虚假的降价外观掩盖真实的涨价目的,这样的“降价”是一种虚假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中,买家黄女士所面临的情况,就是商家以虚标价格为手段,制造虚假的降价外观,隐瞒涨价事实,使黄女士产生错误的认知,最后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该商家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同时,根据2015年6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由此可知,黄女士遇到的情况属于价格欺诈。
那么,黄女士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黄女士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律师建议黄女士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并及时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