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离婚后被前夫骚扰,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周女士与何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何先生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周女士住所蹲守等方式对她进行骚扰。周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该如何保护自己?”【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典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身体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行为。精神暴力的范畴囊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本案中,何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可是,周女士和何先生已经离婚了。何先生是否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呢?《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此,周女士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国历史上有“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之间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已经离婚的妇女遭受前夫骚扰时,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英供稿
    2024 01.25
  • 当试用期遇上医疗期,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月19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某于1996年出生,2023年10月入职某单位,双方约定六个月试用期。2024年1月,王某患病需停工治疗。用人单位向律师咨询:“如果员工医疗期未满而试用期到期,能否延长试用期?能辞退该员工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介绍: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依据该法条,本案中,王某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如果王某在医疗期内试用期到期,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由此可知,王某的试用期不能延长,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待医疗期到期后再继续履行试用。其次,在试用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单位能否辞退王某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对于还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单位不能在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辞退,也不能因经济性裁员而辞退。但是,单位可以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员工有过失的情况下予以辞退。最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像本案中王某一样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单位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理由与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没有冲突,但是,解除决定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之前作出。而且,律师建议用人单位除录用条件告知书外,同时在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做出相应规定。【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供稿
    2024 01.19
  • 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4年1月17日第3版【案情介绍】刘先生与李女士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如今,女儿三岁半,在上幼儿园,而夫妻俩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李女士在女儿入园之前一直是全职妈妈,最近刚刚找到一份兼职,月收入约2000元,刘先生工作较为稳定,月收入约8000元。现在,双方都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李女士向律师咨询:“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呢?”【律师解答】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轮流抚养的方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法条,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若要在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方式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若子女未满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适合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不断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二、若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可父母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以其意愿为准。本案中,刘先生和李女士的女儿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双方均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明显障碍,且均强烈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可以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而且,李女士虽然长期全职带娃,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刘先生多,但她刚刚开始工作,经济能力不如刘先生,因此,轮流直接抚养既可以减轻她的经济负担,也能够保障孩子和父母双方的相处,使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程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的伤害,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可意供稿
    2024 01.17
  • 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月12日第6版【案情介绍】刘先生与李女士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如今,女儿三岁半,在上幼儿园,而夫妻俩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李女士在女儿入园之前一直是全职妈妈,最近刚刚找到一份兼职,月收入约2000元,刘先生工作较为稳定,月收入约8000元。现在,双方都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李女士向律师咨询:“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说,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轮流抚养的方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法条,夫妻离婚后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若要在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方式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若子女未满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适合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不断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二、若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可父母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以其意愿为准。本案中,刘先生和李女士的女儿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双方均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明显障碍,且均强烈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可以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而且,李女士虽然长期全职带娃,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刘先生多,但她刚刚开始工作,经济能力不如刘先生,因此,轮流直接抚养既可以减轻她的经济负担,也能够保障孩子和父母双方的相处,使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程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的伤害,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可意供稿
    2024 01.15
  • 楼盘被查封,购房者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月5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6年11月7日,王大爷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5月,因为开发商涉诉,其开发的所有商品房,包括王大爷购买的这一套,都被法院查封。因此,王大爷虽然已入住该房屋,但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用老人自己的话说是:“花钱买了一处没有合法手续的‘黑房’。”万般无奈之下,王大爷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程秀丽律师介绍,此案中,王大爷因为所购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证,曾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为开发商的涉诉问题还没有解决、履行不能而败诉。那么,如何帮助王大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律师认为,国家法律之所以强调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等,目的是为了强调买房人的请求权及其目的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否则,单纯保护交付占有仍然达不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其中,买房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自然也包括变更登记请求权。律师帮助王大爷立案后,又多次与法官沟通,争取法庭认同王大爷为“无过错的商品房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王大爷作为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受人,其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该物权期待权在性质和效力上优先于一般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其他在先的轮候查封应予解除。开发商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大爷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大爷名下。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秀丽供稿
    2024 01.08
  • “被投保”、“被贷款”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4年1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5年7月,张某从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养老保险产品,需连续交费5年,每年交2万元。2019年1月,该保险公司另一名业务员联系张某,以更换保险合同版本为由让他签名,并给了他一份新的保单。张某以为这两份保单是一回事。至2019年7月,他将10万元保费全部交清。今年1月,张某收到了该保险公司一条内容为“保险合同永久失效”的短信。他在维权过程中了解到,这两份保单独立并存,需各交费10万元。永久失效的是第二份保单,失效理由是“逾期未交费超过2年”。而该保单已交费2年,首年保费来源于用第一份保单抵押贷款,贷款利息累计6000余元。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第二份保单无效,由保险公司返还该保单第二年保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无须偿还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请。【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本案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保险合同关系,一是贷款关系。张某的诉请能否实现,取决于两个法律关系中是否具有合同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或解除等情形。先分析贷款关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如与他人订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另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0月29日公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单贷款协议中必须明确贷款用途,而保险公司无任何关于贷款用途的证据。综上可认为,双方未订立贷款合同,贷款关系不成立。再分析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反向推理则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主张业务员以换合同版本的借口骗其签名,双方没有订立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意思。但是,该业务员不承认此事,张某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而保险公司则有张某本人亲笔签名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电话回访录音。因此,张某的这一主张很难得到支持。那么,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实现张某的诉讼目的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呢?首先,两份保单的保费金额、交费期限、保单性质等均一致;其次,如果办理投保手续系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会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缴纳保费,而张某按期交纳了第一份保单的全部保费,却因逾期未交保费导致第二份保单失效,遭受较大损失,不符合常理;再次,第二份保单虽交费两年,但两年保费均系保险公司直接划走,首期保费更是来源于张某并不知情的保单贷款;最后,因张某逾期未交费,这份保单在两年后失效,保单中止及失效涉及张某的实质利益,而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将这些内容告知张某,存在过失。综上可以认定,张某在办理第二份保单投保手续时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张某可以主张撤销第二份保险合同。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为了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消灭,发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4 01.04
13 14 15 16 17 18 19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