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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残疾能办理残疾人证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6日第6版【案情介绍】我在工作中受伤,导致胫骨腓骨骨折,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九级残疾。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办理残疾人证吗?如果可以的话,应当如何办理?【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人员许正珍认为,工伤鉴定等级与发放残疾人证无关。要领取残疾人证,一是要在程序上符合申请流程,二是要在实体上符合残联制定的残疾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到区县残联直观认定或指定医院鉴定后,将《残疾评定表》交回到开具《残疾评定表》的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可以通过以下流程申请残疾人证:1.携带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2.根据残疾情况进行直观评定或医院评定。3.评定结束后等待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审核,等待审核结果。但是,伤者能否领取到残疾人证,还要看其伤残情况能否通过专业医生的评定。《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包含肢体残疾,而肢体残疾分为四级,其中最轻一级为肢体残疾四级。原则上,肢体残疾四级是指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例如: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等。本案中,王先生的伤情很可能未达到残联颁发残疾人证的标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单位欠缴社保无法领取养老金咋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17日第3版【案情介绍】王女士是一名单位职工,临近退休时发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不满15年,欠缴6年。这将导致王女士无法按时退休,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王女士遂来电咨询:单位欠缴保险,我该如何补救,确保退休后正常享受养老待遇?【律师解答】缴费多少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此可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前提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其次,如果缴纳不满15年,该如何补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由此可见,如果缴费不满15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延长缴费至满15年。2、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的,可以一次性缴费。那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缴纳?天津市人社局制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延长地确认为本市的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人员,在本市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可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两种情况:1.在单位就职的,由单位和个人依规缴纳。2.未在单位就职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父亲去世后,“债主”找上门……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5月19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6年,李某、王某和另一位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三人分别占股50%、40%和10%。2020年7月,王某突发疾病去世,其遗产由独生子小王继承。不久后,李某到法院起诉,称王某生前曾向他借款尚未归还,要求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清偿债务。同时,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向王某转账的交易记录以及借条等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在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王某去世后,李某起诉小王清偿债务,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庭审中,李某自述本次诉讼的借款与公司无关,系王某用于个人生活。他还请来公司另一位股东到庭作证,证明他个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可是,该证人陈述的借款用途是“给公司跑活儿”。其次,在举证质证阶段,被告小王指出,李某提交的涉诉核心证据借条上注明,王某是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借款。那么,涉诉借款疑为王某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借款用于公司业务,而非王某向李某个人借款用于个人生活。不仅如此,小王当庭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由王某书写,并提出应由原告李某申请笔迹鉴定。理由是,本案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不同,如果王某健在,其否认借条签字,又不申请鉴定,可推定对其不利。但王某去世后,李某持书面材料主张系王某书写,必然应由李某举证真实性,否则便会出现任意原告持书面材料,声称系被继承人书写,进而起诉继承人的荒唐局面。法庭同意由李某申请笔迹鉴定,但李某最后放弃了申请。最终,法庭认为,李某与小王的父亲王某之间缺少借贷合意,故民间借贷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09.20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10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先生在单位工作三年,在工作期间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一年,今年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遂来电咨询: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流程是什么?【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由此可知,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需要进行以下操作:第一,向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二,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三,李先生需要及时领取失业登记凭证。其次,《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由此可知,李先生在完成失业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第二,申领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失业登记凭证;第三,到户籍所在区或本市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由此可见,若具备以上五种情形之一,则无法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此可知,若李先生重新就业,则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单位怎样帮助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先生是一家单位的负责人,最近一位员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向单位索要有关证明。李先生遂来电咨询,员工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企业需要做什么?【律师解答】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证明,并且及时将劳动者的档案与保险关系转移。第二,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此可知,单位需要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尽到提醒义务,提醒劳动者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同时将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根据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由此可知,单位需要在15日之内,持《花名册》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综上所述,李先生作为单位的负责人,需要协助劳动者办理以下手续:1.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证明。2.提醒劳动者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3.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之内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5.将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0
  • 协议离婚后 能否再分财产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杨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后,无意间发现对方在离婚后马上购买了两处住房。杨女士基于自己对二人收入状况的了解,认为对方在离婚时隐瞒了真实的经济状况。但因为离婚协议已经签署,杨女士由此前来咨询,离婚之后,还想分财产,还能分吗?【律师解答】对于离婚之后又想分割财产的情形,首先要界定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在离婚时已经分割过。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令杨女士产生怀疑的购房款,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杨女士是可以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然而能否分割未处理财产的关键前提,在于该笔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收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杨女士的丈夫用来购房的这笔款项,是由前述方式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没有在离婚协议中 分割,那么即便是离婚后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然而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都会如同杨女士这样,仅仅只能从一些蛛丝马迹中得出推断,而不能获取确凿的证据,该怎么办呢?律师认为,杨女士是可以先提起请求法院分割该笔购房款的诉讼,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从而在诉讼中获取证据,来证明财产的来源与去向,以确认分割的金额和方式。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见,如果经调查可以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行为,杨女士主张分割购房款时,是可以多分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舒供稿
    20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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