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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打借条,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2月29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先生与张女士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就彩礼的数额及给付方式等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李先生本应在婚前给付张女士的8.8万元于婚后一次性付清。结婚仅半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李先生始终没有给付彩礼。张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偿还8.8万元。那么,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化良辉律师介绍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要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二是出借人实际将资金给付借款人。本案中,李先生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张女士也并未实际给付李先生相应款项,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实际上,此案是因双方缔结婚姻产生的彩礼纠纷,张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对方索要“借款”,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律师提示,向他人出借资金,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最好有书面的借贷协议和实际给付资金的流水。而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俗礼仪,给付者给付财物,是为了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更是为了将来可以缔结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目前,我国对于彩礼没有统一的法律定性,律师认为,彩礼的给付应当以自愿为主,若以法律强制要求男方给付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在结婚之前,男女双方的家庭要充分考虑彩礼给付能力,量力而行。同时,应厘清彩礼的意义,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供稿
    2024 01.02
  • 房屋已售出,还能回原小区免费停车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2月22日第6版【案情介绍】前不久,温先生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售出,然后搬去了附近另一小区居住,而新家这边没有停车位。于是,他将车开回了原小区,停放在供业主使用的免费停车位上,结果被小区物业要求支付停车费。温先生认为,他出售的只是房屋的专有部分,并未出售其享有的共有部分停车位,因此,他在卖房后仍然有权在该小区免费停车。那么,温先生的说法是否正确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认为,温先生卖房后就不能继续无偿使用原小区的停车位了,理由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停车位的性质是否为业主共有部分。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只要停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该停车位就属于业主共有。本案涉及的停车位占用了小区业主共有道路,因此,其性质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无偿使用。其次,业主能否只出售房屋而保留业主共有停车位的使用权?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规定,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一并转让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结合本案,温先生将房屋售出,即可视为其将享有的停车位免费使用权一并转让。最后,业主卖房后能否继续使用原小区业主共有车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见,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案中,温先生既然出售了房屋,就丧失了作为该小区业主的主体身份,在无法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他自然无法继续使用该小区停车位。反之,如果该小区停车位可以满足业主需要,他也可以继续在这里停车,但应当缴纳相应的停车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购房时购买的停车位,大多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业主只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或者租赁权,不享有所有权。另外,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业主对停车位的租赁期限最多为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且续租后的租赁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2.22
  •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2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杨某于2003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2021年7月21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产生争议。杨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万元,杨某认为,公司应支付他19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共计38万元,而公司则认为应支付18个月的工资,共计36万元。杨某向律师咨询,我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公司应支付杨某19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共计38万元。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之前颁布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分别适用不同规定,工作年限也应以2008年1月1日为节点,按照不同的方法分段计算。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杨某和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杨某于2003年9月1日入职,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5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案中,杨某和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杨某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14年。2020年度,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324元,经济补偿封顶基数为81324/12×3即20331元。杨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万元,其月工资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应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具体来说,杨某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5年,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14年,共计19年。故公司应按照19年(而非简单地用2021年7月21日与2003年9月1日相减得到的不足18年)的工作年限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8万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英供稿
    2023 12.11
  •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2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2年11月1日,邵某入职某公司。公司与邵某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今年10月31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要求邵某离职,从11月1日起无需再到公司上班。邵某很意外,向律师咨询:“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不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我国法律规范中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但邵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只适用于单位依法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本案中邵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其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公司与邵某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在合同上有明确记载。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邵某。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本案中,公司在与邵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不续签,应当向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12.04
  • 有四种情形之一项,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2017年9月29日,借款合同到期,乙银行每月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但是,该场所长期无人。后来,乙银行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原则上,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届满前,都可以主张权利。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最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意味着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那么,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但是乙银行派工作人员到该场所催收,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法定情形,每一次的催收行为均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乙银行报警,民警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警方拍摄的执法音视频也可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本案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而重新起算。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开始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乙银行每月派人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而乙银行的每次催收行为都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则每次催收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催收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1.30
  • 有四种情形之一项,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2017年9月29日,借款合同到期,乙银行每月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但是,该场所长期无人。后来,乙银行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原则上,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届满前,都可以主张权利。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最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意味着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那么,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但是乙银行派工作人员到该场所催收,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法定情形,每一次的催收行为均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乙银行报警,民警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警方拍摄的执法音视频也可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本案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而重新起算。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开始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乙银行每月派人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而乙银行的每次催收行为都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则每次催收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催收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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