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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违规转租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1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房屋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租金为每月1500元,但是,赵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系公租房的事实。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两个月后,住房管理部门找到杜某,称公租房不允许转租,要求他立即搬离。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2000元。【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公租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住房,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产权单位可以依法与赵某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是国家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应当退回。”本案中,赵某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杜某无法依照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条为“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据此,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赵某所签订的公租房合同并将该房屋收回。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赵某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将其房屋收回或者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同时,赵某隐瞒该房屋性质将该房屋出租给杜某,给杜某造成损失,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11.02
  • 孩子擅自为游戏充值,费用能否退回来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1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3年9月,张女士发现13岁的儿子小李在偷偷用她的手机玩一款游戏,而且小李知道她的手机支付密码,已经在游戏中充值1700元。张女士立即联系游戏官方客服,称小李是未成年人,其充值行为未经过家长同意,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但被对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张女士向律师咨询:“孩子背着我充值游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李年仅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与其智力、年龄并不相适应,且并非纯获利益行为。因此,在父母不同意以及事后拒绝追认这一行为时,充值的1700元可依法追回。但是,小李在登录游戏及充值时,使用的是张女士的账号,因此,此案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张女士要及时和游戏官方及运营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起诉前,应尽量保留好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家庭监控、游戏玩伴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小李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针对此案,律师提醒家长,不要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告诉孩子,也不要在交给孩子使用的手机上绑定大额银行卡;平时多陪伴、关注孩子,在孩子使用手机时履行好监护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供稿
    2023 11.02
  • 孩子擅自充值游戏的钱能退回来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26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3年9月,张女士发现13岁的儿子小李在偷偷用她的手机玩一款游戏,而且,小李知道她的手机支付密码,已经在游戏中充值1700元。张女士立即联系游戏官方客服,称小李是未成年人,其充值行为未经过家长同意,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但被对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张女士向律师咨询:“孩子背着我充值游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化良辉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李年仅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与其智力、年龄并不相适应,且并非纯获利益行为。因此,在父母不同意以及事后拒绝追认这一行为时,充值的1700元可依法追回。但是,小李在登录游戏及充值时,使用的是张女士的账号,因此,此案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张女士要及时和游戏官方及运营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起诉前,应尽量保留好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家庭监控、游戏玩伴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小李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针对此案,律师提醒家长,不要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告诉孩子,也不要在交给孩子使用的手机上绑定大额银行卡;平时多陪伴、关注孩子,在孩子使用手机时履行好监护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供稿
    2023 10.30
  • 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0月25日第3版【案情介绍】去年,白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白某。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受益人为白某某,并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近日,白某因病去世,他的姐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投保单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与事实不符,而且,“白某某”查无此人。那么,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投保人白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答案是否定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据此规定,受益人应当由白某指定。本案中,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本案的保险金受益人系两个不同主体: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本人,但投保单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某”且备注其为“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而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故投保单中的备注与事实不符。因此,投保人白某与保险公司就本案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应当视为指定不明。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该部法律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规定,本案中,因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白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谁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唯一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姐姐。因此,由于本案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该项保险金应由白某的姐姐一人继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0.26
  • 违规转租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房屋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租金为每月1500元,但是,赵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系公租房的事实。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两个月后,住房管理部门找到杜某,称公租房不允许转租,要求他立即搬离。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2000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公租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住房,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产权单位可以依法与赵某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是国家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应当退回。”本案中,赵某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杜某无法依照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条为“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据此,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赵某所签订的公租房合同并将该房屋收回。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赵某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将其房屋收回或者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同时,赵某隐瞒该房屋性质将该房屋出租给杜某,给杜某造成损失,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10.23
  • 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13日第3版【案情介绍】去年,白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白某。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受益人为白某某,并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近日,白某因病去世,他的姐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投保单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与事实不符,而且,“白某某”查无此人。那么,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投保人白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据此规定,受益人应当由白某指定。本案中,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本案的保险金受益人系两个不同主体: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本人,但投保单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某”且备注其为“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而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故投保单中的备注与事实不符。因此,投保人白某与保险公司就本案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应当视为指定不明。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部法律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规定,本案中,因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白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谁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唯一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姐姐。因此,由于本案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该项保险金应由白某的姐姐一人继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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