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老人指定小儿子继承房屋 大儿子应该腾房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8月19日《每日新报》第5版【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常先生咨询:爷爷原承租一套公产房,爷爷去世后承租人变成奶奶。父亲兄弟姐妹4人,奶奶健在时,通过公证方式指定由叔叔承租这套公产房,现已过户。我父亲在这套房屋结婚,我在这里出生。我们一家三口为爷爷奶奶养老送终,但是现在叔叔要求我们腾房。我们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以往有法院生效判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书的观点认为,“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允许上市进行置换,即具有财产价值。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的在于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每个人都居有其所,具有公益保障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产制度的改革,传统意义上的公有住房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和公有住房的转租并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限制,公有住房承租权人能以公有住房租赁权获得财产利益,使得公有住房租赁权成为财产性质的权利,故应当可以被继承。”所以我们认为,您的爷爷、奶奶去世后,您父亲原本对房屋是享有相应权利的。本案中您的奶奶通过公证方式指定叔叔承租房屋,但您和您的家人不是无故强行入住房屋,也不是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拒不腾房,而是因历史原因居住至今。因此,叔叔要求你们腾房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同时您可以向叔叔主张您为维护该房屋花费的必要费用。
    2022 02.21
  • 父母去世房屋独归长子 律师助其他继承人胜诉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6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记者 张珊珊 摄影 尹敬静)本案系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各原告起诉被告大哥继承,一审判决胜诉。各原告与被告大哥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诉争房屋坐落在河北区金田道金狮家园4号楼22门401号,系双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原权利人登记在母亲名下。2006年9月9日,父亲去世;2016年3月18日,母亲去世。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提出继承房屋,被告大哥出示房产证,提出房屋在父亲去世后已经由母亲出售给自己,现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不同意继承。【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表示,本诉之前,律师曾代理原告提起确权之诉,即房屋相应份额属于遗产,该案件经两审终审判决我方胜诉,判决确认房屋份额的7/16属于父亲留下的遗产。律师随即接受委托提起继承之诉。在本次诉讼中,被告主张各原告中有三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并提供录音资料和书面材料。庭审时,律师仔细收听录音,详细核对书面材料,发现其中多处瑕疵。例如书面放弃声明的字体、内容完全一致,只是落款处签名不同。安刚律师提示:各原告要态度鲜明地表达继承与否的立场,其次要向法庭陈述父母生前如何尽赡养义务,表明主张继承的事实与理由。律师阐明法律意见,希望法庭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各原告平均继承房屋份额。在调解时,律师尽了最大努力,建议兄弟姐妹妥善解决纠纷,即使分割房屋也不能阻断亲情,但是由于各方差距较大而未果。最终法庭依法判决各原告大获全胜。律师提示:1、被继承人去世如无遗嘱、遗赠,一般由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2、继承人如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3、父母一方去世后,配偶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房屋相应份额。
    2022 02.21
  • 爱车在小区失火,怎样告赢物业
    文章发表于2016年3月28日《城市快报》第07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交了车位费后,爱车在自家小区出了事,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管,理由是其收取的是车位使用费而非保管费,车辆出任何问题,由业主自行解决。市民宋女士就遇到这样的麻烦,最终在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的帮助下得以解决,经过是怎样的呢?说起来,这件事一度让宋女士堵心得不行。春节期间,小区里燃放鞭炮时,她的车被引燃,待发现时,火苗已经烧得老高。邻居帮宋女士一起用车载灭火器灭火。可惜火烧得太大,消防人员赶到时,车已被焚毁严重。事后,宋女士找到物业公司索赔,被拒,得到的就是上面的那些理由。宋女士向人打听得知,这是物业公司常用的一个理由,好像屡试屡爽。这算怎么回事,收费的时候积极,可车出事了,全是业主自己的事?宋女士不服气,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安刚律师接手她的案子后,与宋女士一起到她所在小区现场察看多次。调查中,安刚律师用专业的视角敏锐地发现了问题。原来,小区物业公司根本没有配备灭火器,事发当时,只好用车载灭火器,而且小区车位施划混乱,不少车辆就停在消防通道上,小区的另一个消防通道的大门更是被物业公司堆放的杂物堵塞。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时,根本不能接近起火点,致使延误救援。安刚律师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地方规定,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安刚律师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交详细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不配备灭火器不违反规定,其义务只在于报火警。显然,物业公司的辩解比较苍白,法院最终支持了安刚律师的观点,判决物业公司如数赔偿宋女士的损失。宋女士堵了许久的心总算是舒展了。律师点评: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居民住宅的管理人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可见,物业公司配备灭火器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2022 02.21
  • 是谁冒名贷款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文章发表于2016年5月2日《城市快报》第04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这是一起侵犯名誉权案。原告张先生是转业军人,他在办贷款时发现自己有逾期贷款未还,从而留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无法贷款。这让他一头雾水,查询得知,贷款发生在12年前,当时他还在部队,不可能也没必要在地方办贷款。张先生认为银行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放贷存在过错,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希望维护合法权益。【律师解答】聂京祥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考虑了案件的几个关键点,查阅了大量案例,发现银行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用过期身份证发放贷款,且没有本人签字,存在重大过错,应以银行为被告,要求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庭审前,聂京祥律师多次与银行沟通,使银行方面认识到自身过错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最终银行表示愿意和解,并为张先生消除不良记录。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由银行先消除不良记录,再由张先生撤诉。在执行期间,银行方面又多次表示,消除记录需要很多手续,并不容易做到。聂京祥律师出于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几次与银行方面进行交涉,督促其尽快为张先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最终,银行将此不良信用记录消除,张先生撤诉。至于赔偿,张先生见银行的过错责任人家庭实在困难,表示得饶人处且饶人,放弃了。本案亮点在于,律师通过与各方的沟通,运用手中仅有的证据,尽量说服对方,使得对方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及判决会产生的后果,并最终主动要求与原告和解,完全消除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实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律师说法:击水律师事务所聂京祥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主张的贷款时间正在服兵役,不可能在被告处办理贷款,在被告处办贷款的人并非原告。被告银行凭原告的第一代身份证发放贷款时,这张身份证已过期。办理贷款的手续材料及贷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所签,且贷款时本人并未到场。原告在近期欲买房贷款时才被告知其在银行中有逾期未还贷款,而此前其一直不知他在被告处存在该笔逾期贷款。原告对此不知情,更不可能到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发放贷款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2 02.21
  • 宠物狗咬伤他人主人无过错也要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9日《每日新报》第06版 【案情介绍】王女士咨询:我带着孩子散步时,邻居家未拴养的宠物狗扑过来咬伤孩子的左手。我要求饲养该狗的邻居赔偿我们因看病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却遭到对方拒绝,该邻居声称他的狗从不主动伤人,是我孩子逗狗才被咬的,他没有赔偿义务。请问我是否可以向该邻居主张该损失?【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首先,应当确定王女士邻居将狗放养的行为已经违反管理规定。因为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动物主人携犬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中“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王女士邻居未按管理规定给狗拴狗链,致使狗扑咬王女士的女儿,该邻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邻居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向王女士赔偿损失。另外,对于邻居主张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未规定饲养人的免责事由,所以本案王女士可以不予认可。综上,王女士依法向邻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有法可依,若协商不成,您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律师建议养狗市民应遵循管理条例规定,带爱宠遛弯时给自己的爱宠戴狗链,且尽量不要带到人流密集区域,以免产生纠纷。
    2022 02.21
  • 母亲遗物被毁坏 咋维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9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高女士咨询:我母亲是京剧票友,故去后仅遗留下一件唱戏穿的“行头”。最近我为纪念母亲,穿起这件衣服去拍艺术照,在拍摄外景中,一名五岁小孩趁家长不备,将饮料泼向我,导致“行头”污损严重,无法恢复原状。“行头”价值虽然不算高,但对我具有重要意义,我能否起诉要求赔偿?【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实习律师陈世超解答: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五岁小孩实施,但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看管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由小孩家长承担侵权责任。您若起诉,应当列小孩与其监护人作共同被告。首先,您可以就财产损失主张赔偿,要求赔偿“行头”的损失。其次,因侵权行为损害的是您已故母亲仅存的“行头”,且您母亲生前系京剧爱好者,故该物品对于您来说现已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2 02.21
45 46 47 48 49 50 51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