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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这事儿咋解决?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先生和崔先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今年初,张先生家卫生间的自来水管因为年久失修破裂漏水,导致楼下崔先生家的卫生间、客厅、卧室的屋顶装饰装修以及新购置的衣柜、床铺等家具毁损。事发后,崔先生多次通过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联系张先生,协商维修及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崔先生无奈,只好先自行出钱维修,然后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水管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认定,崔先生家房屋遭受的损失由张先生造成,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先生家的自来水管漏水导致原告崔先生遭受损失,所以,张先生是本次漏水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张先生理应赔偿对崔先生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楼上楼下的住户应该如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呢?尹敬静律师建议,邻里间应互帮互助,和谐相处。楼上住户应当积极查找自家漏水的原因并及时维修,避免扩大自家及楼下住户的损失;同时,就漏水导致的损失,积极与楼下住户协商维修及后续赔偿事宜。作为楼下住户,要及时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找楼上住户协商,或者请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等第三方机构介入,帮助固定证据,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可以到法院诉讼维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楼下住户可以先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自家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待相关手续完备之后再到法院起诉,或者保留好维修房屋时签订的合同,购买所需物品时开具的发票、收据等,就实际产生的损失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法院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就楼上漏水给楼下造成的房屋及物品损失进行鉴定。如此一来,楼下住户作为受害方,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获得赔偿。
    2022 02.21
  • 网上发照片辱骂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4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曾受雇为田某工作,但田某没有按时支付其劳务费。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田某本人的照片配以侮辱性文字,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以及微信群散播,造成了田某本人名誉受损的事实。田某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网络非法外之地,不管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传播信息,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严格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公民个人名誉、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均作出了明确、详细规定。结合本案,短视频系自媒体,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同时带有关联微信朋友圈功能。张某将田某的照片配以侮辱性文字,在短视频平台及微信群中散播,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侮辱性,降低了田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了田某的名誉,造成了田某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 02.21
  • 遭遇借钱不还,债主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5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林先生:2018年底,王某向我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可如今两年半过去了,他一直没有还钱。我曾联系他催讨,但他说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存款,无力偿还,然后就不接我的电话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这5万元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解答:林先生可以依法维权,但必须尽快维权。首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林先生当初借出钱款时和王某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不管林先生手中持有的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期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还款期限届满3年后林先生再提起诉讼,王某就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就算王某有能力还款,这钱也很难追回了。其次,王某自称没有还款能力,未必是实话,林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提供基本的借款事实,比如借条、借款凭证、付款流水或电话录音等,在取得胜诉判决或调解书后,向执行法官提供对方的基本财产线索,比如,当初借款时给对方转账的银行账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如此一来,对方的真实财产状况就水落石出了。如果对方名下有财产,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就可以执行到位了;而林先生如果不及时诉讼,则很有可能被对方误导甚至欺骗,错过维权的时机。再次,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房产、没有车辆、没有存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还可以扣划债务人,也就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银行理财账户等。最后,通过依法维权,可以对债务人施加还款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通过诉讼可以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多种限制措施对债务人施加还债压力。律师提醒林先生,维权不仅要依法,还要趁早,若错过诉讼时效,追悔莫及。
    2022 02.21
  • 名人的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6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最近,身边有朋友在玩一款网络小游戏:上传一张静态的人物照片后,使用软件制成动态视频,还配以魔性的表情和洗脑的音乐,十分可笑。我注意到,朋友在游戏期间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名人照片。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对方的肖像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上传名人照片制作这种小视频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名人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享有完全的权利,其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同意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种许可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他人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都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与已废止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中,“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具体到本案,即便以非营利目的使用名人肖像,但只要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者同意,均构成侵权。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该条明确禁止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并直接将此等行为规定为构成肖像权侵权。具体到本案,这款游戏是上传静态照片,使用软件制作成动态视频,并配以魔性的表情和洗脑的音乐,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再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如果使用名人肖像达到丑化、污损肖像的程度,即便使用者与肖像权人签订了肖像许可合同,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仍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许有人认为,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对肖像的使用应当具有容忍义务,但是法律并无此规定,名人和普通人的肖像权受法律同等保护。那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一定不能合法使用其肖像了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综上所述,未经授权,用他人照片制作魔性、搞笑视频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022 02.21
  • 共享单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11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近来,共享单车火遍全国,低廉的使用成本以及随心所欲的使用方式,吸引了大量用户,数十家互联网公司占领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时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4月1日,天津一名9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时,车把插入脖颈。两案一出,责任承担问题,成为热议话题。那么,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目前我国共享单车主要分类,一类是政府投资设立,有专人管理、维护的共享单车。而另一类就是常见的互联网单车,使用门槛较低,符合“有手机,能支付”条件的人群都可以使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从法条上看,造成侵权后果的主要赔偿义务在于侵权人,从本案案情上看,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果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比如:单车质量存在瑕疵或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同样应当同肇事司机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2022 02.21
  • 儿童意外坠楼 商场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7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案情介绍:近日,天津某大型商场内,两名儿童从商场四楼靠近玻璃围栏的天井处坠落至负一层死亡,此事件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颇多。【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此事件事发地为某大型商场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若该商场确实符合栏杆高度的相关规定,并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如在围栏旁边标有禁止攀爬等警示标语,则该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商场必须设置防护网,但其作为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理应承担较高的社会职责,加强防范安全隐患意识,实施严格的防护措施。如本案中商场等带有中庭天井设计的公共场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安全防护网,避免发生类似本事件的悲剧。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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