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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子女房产后能反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先生的父母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可由王先生和胞妹两人继承。兄妹俩经过协商后,胞妹声明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而王先生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产权,并和妻子搬入该房屋居住。后来,王先生夫妻经过商议,将该房屋转赠给独生女,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搬离该房屋另寻住处。如今,王先生夫妻因为独生女不肯履行赡养义务,对赠房行为心生悔意,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涉诉房屋之前在王先生的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发生继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王先生在父母去世后,就涉诉房屋的权利问题与胞妹协商一致,由王先生独自继承,合法有效。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先生在取得涉诉房屋权利后,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双方赠与关系成立。那么,已经赠与的财产还能收回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综上,王先生在赠与该房屋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权利尚未转移,所以,王先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同时,他还可以向法院提供女儿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进一步支持自己的主张。
    2022 02.21
  • 民法典时代,如何订立一份有效遗嘱?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5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吴先生咨询:“我想立遗嘱,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吗?立遗嘱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解答: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吴先生可以订立公证遗嘱,但若日后反悔改立,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么,我们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呢?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点: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法。比如,不能要求配偶“若再婚就放弃继承财产”,侵犯配偶的婚姻自由,也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意味着,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且,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人还可以指定信任的人或者专业机构,在自己身故之后,按照自己的遗愿管理和分配遗产。三、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判断时间为遗嘱生效时即遗嘱人死亡时;若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处理遗产时,要先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然后按照遗嘱处分剩余遗产。四、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相关条文,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七种形式。其中,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民法典都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应注意,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和遗产有利害关系,见证人本人还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见证能力。五、遗嘱内容一定要清晰、准确。比如,涉及房产,则须写明具体地址,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表述。把握不准的,可以向专业律师咨。六、遗嘱应签字,注明年、月、日。若是自书遗嘱,书写全文后签名署日期即可。值得一提的是,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2 02.21
  • 原来,遗嘱还有“免证”的功能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7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王女士:我家有一套私产房,登记在我丈夫名下。2020年10月,丈夫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和儿子商量后,决定将这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我提供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的证明材料。两位老人已经去世多年,还要证明材料干嘛?再说,我也没有相关材料,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王女士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确实需要提供丈夫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由于王女士的丈夫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如果在世,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极可能是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另外,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办理法定继承手续时,必须首先确定权利人即继承人。本案中,王女士主张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也就是说两位老人不再是继承人。为了确定不存在权属争议,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合法合理。常见的死亡证明材料有:医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办理家庭关系成员的公证。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死亡的材料可以是:一、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二、职工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表。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可以请求丈夫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丈夫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也可以向丈夫所在单位调取其履历表。针对本案,律师提醒:订立遗嘱不仅可以防范发生纠纷,还可以为后续办理继承相关事宜省去不少“麻烦”。本案中,如果王女士的丈夫生前订立了遗嘱,王女士就不用再去搜集丈夫父母已经去世的证明材料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订立遗嘱人在年事已高或者病情危重时才订立遗嘱,可能就不具备订立有效遗嘱的条件了。
    2022 02.21
  • 继子女的孩子有代位继承权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9月2日第6版【案情介绍】甜甜的父亲自幼父母双亡,由继父王先生抚养长大。王先生在妻子去世后没有再婚,膝下只有这个继子和一个亲生女儿。他对甜甜的父亲视同己出,而甜甜的父亲成年后,也尽心尽力照顾王先生的生活。好景不长,甜甜出生后不久,父亲离开了人世,一年后,王先生也撒手人寰。王先生留下了一套房产,但没有相关遗嘱。王先生的女儿提出,甜甜的父亲是继子,甜甜也不是王先生的直系血亲,自己身为王先生唯一的亲生子女,应该独自继承这套房产。因为王先生的女儿已经独占了房产,甜甜只好到法院起诉维权。最后法院判决,甜甜对王先生所留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介绍说: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本案中,甜甜的父亲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子,但双方关系良好,而且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甜甜的父亲作为王先生的继子,享有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权。他先于王先生过世后,甜甜作为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甜甜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房产份额。考虑到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在法定继承中需要多分或少分的,也同样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这意味着,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且被继承人没有相关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除非该代位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2022 02.21
  • 享受居住权的人,可以把房屋出租吗?
    【案情介绍】我母亲晚年再婚,几年后继父去世。继父留下遗嘱,将名下房屋留给其子独自继承,但我母亲可以在该房屋居住直至终老。前些年,我母亲一直在该房屋独自居住,但现在母亲年纪大了,生活不便。我为了照顾母亲,在附近租房,将她接来同住,同时为了补贴房租,将继父留下的房屋出租。继父的儿子得知此事,要求收回房屋。请问:我母亲还在世呢,他有权收回房屋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如果李女士的母亲不再居住,其继子有权收回房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遗嘱,李女士继父的儿子可独自继承案涉房屋。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遗嘱方式设立,而本案中的遗嘱就含有居住权的内容,据此,李女士的母亲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什么是居住权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见,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其与所有权可同时存在于一物,两者比较,用益物权效力优先。本案中,李女士的母亲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优先于继子的所有权,因此,李女士母亲居住该房屋时,继子无权要求收回。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人对所居住房屋仅享受占用、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如果居住权人将该房屋出租,及意味着其不再占有、使用该房屋,没有在该房屋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其居住权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房屋所有权人自然有权收回房屋。具体到本案,李女士的母亲既然已经搬离房屋并将其出租,其继子便取得了收回房屋的权利。那么,如何在不失去居住权的情况下解决李女士母亲的养老问题呢?李女士可以搬去母亲的住所,或者雇个住家保姆照顾母亲。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拒绝李女士或保姆入住,也无权因此收回房屋。而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的规定,待李女士的母亲百年之后,居住权随之消灭,届时,房屋所有权人才可合法收回该房屋。
    2022 02.21
  • 放弃继承权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吗?
    【案情介绍】我自幼丧母,结婚之前一直和父亲、妹妹一起生活。今年5月,我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我想把这套房产让给妹妹独自继承,但妻子不同意,说她拥有这套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我不能私自做决定。请问,父亲留下的房产和妻子有关系吗?我可以不经妻子同意就放弃继承吗?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吴淼、实习律师杨大巍解答:李先生放弃继承权,在法律上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据该法条,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而且,继承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若要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李先生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放弃继承。那么,李先生放弃继承,是否侵害了配偶的权益呢?李先生的妻子认为自己拥有这套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有法律依据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先生选择继承一半房产,那么,这一半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李先生的妻子可以拥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律条文,夫妻因继承获得财产,必然是遗产分配完毕之后的事,而遗产继承是基于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产生的,李先生的妻子不具有法定继承权。换言之,李先生放弃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妻子不是继承人,她认为自己拥有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如果李先生决定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配前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其妻无权干涉。但要注意,解决遗产纠纷,除了依靠法律,也要重视与家人的沟通,毕竟,遗产有价,亲情无价。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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