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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坐摇摇车受伤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24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一周前我带着三岁的孩子到超市坐摇摇车,孩子玩耍期间我去接听了一个电话。其间,听到孩子哭声,发现孩子的手被摇摇车传送带夹伤。由于事发突然,我当时只顾带孩子去就医,没有立即向超市提出索赔。但正是由于超市经营的摇摇车维修管理不善,致使传送带外露,才造成孩子手指被夹断,超市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可是事情过后再去找他们,摇摇车的经营者对孩子因乘车受伤的事却不承认,说孩子受伤后我们并没有立即向其告知,因此不能判断孩子受伤是坐摇摇车造成的。我想问一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如果孩子确因摇摇车维护不当受伤,摇摇车经营超市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损失。此外,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同样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摇摇车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时刻看护好孩子,切勿因疏忽大意让孩子受到伤害;同时,摇摇车经营者也要警钟长鸣,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当酿成惨剧。
    2022 02.21
  • 公交车内争吵一方猝死 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3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林先生来电咨询:我父亲在乘坐公交车时,与同乘的王某争抢座位,争吵过程中倒地,但未发生肢体冲突,送往医院救治途中不幸身亡。医院《死亡证明书》结论为“猝死”。请问,父亲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林父和王某之间的争吵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王某、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根据王某与林父双方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由王某对此事件的受损害方进行补偿。林父与公交公司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司机作为运营中的公交车管理者亦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公交公司不具有上述免责情形,则应对林父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应对林父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2 02.21
  • 老太在游泳馆摔伤,经营者担责七成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27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七旬老妪带外孙女到本市一家游泳馆游泳期间,老太摔伤致骨折。老太称,游泳池四周为斜坡,没有专门的台阶,坡面上也没有相应的防滑措施,加之泳池边湿滑,导致她摔伤,而且游泳池周边也没有工作人员加以巡视,也未见到安全提示牌等,老太认为,被告管理有缺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予赔偿。被告不认可,称其游泳馆自女更衣室出来后铺设有防滑垫一直到游泳池,池边有非常缓的坡度,有安全提示,并有专门工作人员巡视,且视泳客多少增减工作人员数量,此方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几经交涉无果,老太准备打官司,到法院讨说法。她慕名来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安刚律师做了她的代理人。【律师解答】安刚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应证据,包括门诊病历、报告单、诊断证明、挂号单等以证明伤情及医疗费支出,又收集了护理费发票、家政服务协议书、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护理支出;还准备了交通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法庭上,被告游泳馆经营者称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防滑垫、提示等,并且提供了相应照片加以证明。安刚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称,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拍摄时间不明确,而且从照片上无法显示有工作人员,安全提示也没有提示小心地滑的字样等,而且入水处也没有扶手。最终,法院采纳了安刚律师的意见,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所举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被告没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1500余元。在具体赔偿项目中,安刚律师极力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营养费和护理费都是按照最高标准主张,绝大部分得到赔偿。老太非常满意。律师提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原则上侵权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也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侵权人应对发生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门票或者及时报警。
    2022 02.21
  • 道路改造后,路边饭馆起诉侵权
    文章发表于2016年12月26日《城市快报》第五版【案情介绍】在一起城市道路改造施工过程中,某区道路管理所施工人员发现,一段燃气管道因老化漏气,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新。施工前,该所按规定取得交管部门的合法手续,并及时发出公告,暂时停止向周边供应燃气,待施工完成后恢复,由此为燃气用户带来的不便,希望得到谅解。未想,施工结束后,该道路管理所接到一纸诉状,一家饭馆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所侵权,同时提出,因为被停燃气导致20万元的营业损失,而不仅仅是不方便的问题。被告道路管理所此前从未遇到过这样的麻烦。本以为是一次便民利民的正常施工,却被告上法庭,对方还提出20万元损失,这可不好办。该所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其时,他正为该所上级部门担任法律顾问。道路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一再表示,希望律师能帮他们主持公道。【律师解答】陈冰律师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情况,并赴曾经的施工现场调查,最终确定了代理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及难点为道路所的道路改造行为以及在改造期间发现燃气管道因自然老化漏气而临时停止向酒楼供气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即道路管理所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酒楼所主张的20万元营业损失与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陈冰律师准备了详细的代理词,在开庭时提出有力抗辩。庭下,陈冰律师又积极与承办人员及对方进行沟通,一再阐明自己的代理意见,令对方接受,最终酒楼主动撤诉,此案以最圆满的方式结案,委托人对陈冰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和赞赏。律师意见: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认为,本案被诉市政工程道路改造行为是公益性建设政府行为,且有市交管部门报批手续及断交公告,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询问庭中所提交的各项营业损失清单,不能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其自身饭菜质量下降或饮食淡季也是导致其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而且,对于因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非本诉。
    2022 02.21
  • 造成你机械损坏?拿维修票据来!
    文章发表于2016年10月3日《城市快报》第三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一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托人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因其尚在狱中服刑,焦虑倍增。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成了他的代理人。了解得知,被告曾因纠纷爬上原告公司正在施工的打桩机,向相关方索要数十万元现金,后被告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四年。服刑期间,原告以被告造成其打桩机损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律师接受委托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40余万元。被告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又代理重审,一直到重审宣判,驳回原告诉求。【律师解答】为了这份胜诉判决,律师可没少花费心力。她先是重新整理了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梳理一、二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审判决中,主要依据是此前刑事判决中的“造成打桩机严重受损”以及被告方申请做的一份《评估报告》。律师向法庭指出,刑事判决中此项认定无事实依据,也无任何证据,因此应当在本民事案件中要求原告方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存在,既然此方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且主张损坏机械已进行维修,则只需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即可,无需再评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毫无意义,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而且原告方还有义务提交权属证明,以证明其对主张损坏机械的所有权。重审过程中,法院曾两次让原告方两次补充存在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据和机械权属证据,但对方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新证据。律师指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爬上打桩机前已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关掉打桩机,对方照准,事后,原告打桩机仍然照常工作,未出现停工状况,也一直未曾出具任何损坏实物以及相关票据等。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原告方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心得:本案自接受委托至胜诉结案,历经一年半时间,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重审,无论是对委托人还是其家属,乃至律师都是一场漫长的煎熬。尤其委托人本人一直在监狱服刑,案件结果对其而言一直是心理的重担。值得欣慰的是,律师最终坚持了下来,不负所托争得了胜诉,既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也未辜负自己的职业操守。
    2022 02.21
  • 小孩被藏獒咬伤获赔精神抚慰金
    文章发表于2016年6月27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一对夫妇是外来天津务工人员,他们有个十二岁大的儿子也在天津上六年级。父亲是某厂的职工,白天正常上班,晚上在门卫值夜班。母亲接儿子放学后,来找父亲。厂子养了一条大型藏獒,当天并未被拴牢,藏獒挣脱后将孩子扑倒在地并撕咬。经诊断,孩子全身多处被狗咬伤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尺挠骨骨折。孩子住院一个月,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厂子没有垫钱。出院后,孩子一直精神恍惚,为此耽误了学业。孩子的父母忧心忡忡,他们通过报纸知道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接待了他们。父母对厂子冷漠的做法非常气愤,也怕律师不愿帮他们。安律师宽慰孩子的父母,“既然您出于无限信任找我们寻求救济,我们一定竭尽全力,委托人的事没有小事。”【律师解答】安律师帮他们搜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写好民事起诉状到事情发生地法院起诉,向厂子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四万元。开庭时,厂子的负责人提出,孩子虽然是被藏獒咬伤,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厂子最多给付道义救助;而孩子的伤处并未构成伤残,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安刚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同意安刚律师的观点,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赔偿项目数额上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赔偿数额上,也支持了大部分诉讼请求。目前,赔偿金额已经执行完毕,受伤男孩的父母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受伤的孩子也已经重新返回课堂。律师点评: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过失相抵。本案造成伤害的系大型烈性犬,不要说自由活动的藏獒咬伤小孩,即使是缩在笼子里的藏獒冲着成年人吼叫,都会令成年人产生恐惧心理。藏獒造成的伤害对于一个12周岁的孩子,不仅是在肉体上,对其心灵精神的伤害也会很强烈,截至目前,孩子仍然心有余悸连出门上学都不敢,所以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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