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个别游客未出团 旅游押金就全不退吗?
    文章发表于2018年2月26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市民李女士咨询:春节前夕,我公司组织员工出境旅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每人1千元的标准收取押金,押金总额优惠到5万元。合同还约定,如果有客人未按约定出团,则押金不予退还。出团当日,有的员工因故未到。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认为因个别游客未出团,全部押金都不能退还。我们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旅行社拒绝退还全部押金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游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责任,游客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众所周知的“霸王条款”无效原则。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对部分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就按照对制定者不利的解释处理。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在旅行开始前,因游客的单方原因而解除合同,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行社要求游客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可以就合理费用一节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游客可以向消协反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2022 02.21
  • 装修公司黄了,房主该怎么维权?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5月29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所咨询:一个月前,我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并交了5万元装修费,工期约定90天。昨天装修工人突然告诉我们,他们不能继续装修了,因为装修公司黄了。请问律师,现在面对装修公司进行到一半的工程,我们这些房主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实习律师杨丽解答:李女士作为房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在法律上应该被定义为加工承揽合同。李女士是定作人,而装修公司是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可知,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面对装修公司违约停工的情形,李女士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依法拿起法律武器,起诉装修公司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对方公司退还相应未完成的费用。 律师建议,李女士在起诉前应提前保留证据,如录像、拍照等,以便计算装修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同时尽量在法院审理前保留现场原状,防止装修公司对完成进度不认可的情况发生。若李女士因情况紧急,需其他装修公司立刻接手,可选择在法院立案后申请证据保全,或在立案前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这些方法均能维护李女士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当事人将雾霾天气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7月15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某建设公司经理方先生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施工项目,发包方要求与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不因雾霾天气而延长。但是通常情况下,若发生雾霾天气,相关部门会发布停工文件,禁止土石方作业,如此我公司便无法施工,工期必然需要延长。请问上述将霾天气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不可抗力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确立的免责事由。雾霾天气是独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观自然事件,已被我国纳入自然灾情。当发生严重雾霾天气时,相关行政机关会临时发布进行禁止土石方作业的行政命令,必然会造成相应施工的中断。施工方对于雾霾天气的发生以及施工中断的发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雾霾天气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雾霾天气造成建设工程工期的延误,因具有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事由而应免除施工方的责任,应将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应该延误的时间中去。因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因雾霾天气而延长,亦应将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的合理延期之内。
    2022 02.21
  • 发生疫情,承租人还需要交房租吗?
    导读:本文主要为广大企业客户解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复工,是否还要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复工期间生产、经营用房租金的问题,以及企业(承租人)是否可以因此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本文重点涉及的是正在履行过程中的租赁合同,对于并未受到疫情影响的租赁关系,不在本文的探讨之列。对于租赁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当事人是否可因疫情原因解除合同关系,亦可参照本文引用的法律依据和分析过程得出答案。分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虽然此文件已经废止,但我认为仍具有参考意义),因疫情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主要分两种情况:1、情势变更情形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对应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不可抗力情形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对应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意见:根据(法〔2003〕72号)文件的精神,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疫情是不可抗力或者是情势变更。要看疫情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区别对待。一般来讲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租赁期限相对较长,若不存在行政措施和疫情直接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疫情过去后租赁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因此,单纯疫情的出现不符合不可抗力应具备的不能克服的要素。所以我认为承租人不宜以疫情为不可抗力直接解除租赁合同。疫情蔓延,承租人不能按时复工生产,继续交纳租金履行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来讲确实不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情势变更情形的法律后果不一定是解除合同,也有可能是变更合同。尤其是出租人不同意解除,且承诺未复工期间不收取租金,很有可能导致合同变更的结果。所以我认为承租人仍不宜因疫情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我认为出租人应当免收因疫情所导致的未复工期间的租金。本期律师:潘晓东主任
    2022 02.21
  • 双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还能继续履行吗?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刘女士来电咨询:2016年3月,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并未约定签订房管局买卖协议的具体日期,在中介的安排下,我们到房管局签约,因故未果。此后卖方要求涨价,经协商一致,我须再向卖方支付2万元房款。2016年9月,双方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后来卖方却以我拖延签订买卖协议造成他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与卖方首次签约未果,后双方协商变更总房款,又共同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鉴于此,您并无任何违约情形,卖方认为您拖延时间缺乏事实依据。万一日后发生诉讼,您可以结合自身给付能力一次性付款,这样对您是有利的。近日,天津市审判机关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其中确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买卖双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方未提异议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合意变更。当事人嗣后主张对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且基本完成付款义务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这里所指的基本完成付款义务是指已支付全部房款,或支付首付款后,购房贷款已经审批完成。此时如果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原则上都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22 02.21
  • 两份保险受伤如何赔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6日《天津日报》第7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王先生咨询:自己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偿额均定为10万元,现本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严重摔伤,已向医疗机构支付8万元医疗费。请问自己能否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各给付8万元保险金?【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实习律师陈世超解答:《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2006年第8号令)规定“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两份保险合同,区分您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属于定额给付型,还是费用补偿型。如果属于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医疗花销没有关联,只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买几份,赔几份”,您可以获得重复理赔。如果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金总额会以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花多少,赔多少”,假如您投保的两份保险都是费用补偿型,就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您向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报销过的金额,不能再向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报销,您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合计不会超过8万元。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向一家保险公司报销全部8万元医疗费,或者也可以拆分成两部分,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报销。
    2022 02.21
55 56 57 58 59 60 61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