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卖方违约少赔七八万,咋做到的
    文章发表于2016年12月5日《城市快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今年二手房买卖纠纷井喷。其中,卖方违约占八成左右,在房价大涨的情况下,很多卖方宁赔违约金也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这也使得多数卖家在诉讼中被判赔偿对方差价损失。最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办理了一个类似的案子,卖家违约,却少赔了七八万元,这是咋回事?2016年5月,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产居间合同》,约定由李先生购买张先生名下私产房。合同约定,双方应在8月中旬到房管局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签合同当日,李先生向张先生支付定金二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一万余元。8月中旬,双方一起到房管局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当时李先生正享受房补,房管局告知无法签。李先生表示尽快办结相关事宜,延后处理。8月底,李先生表示房补的事处理完毕了,同时愿意溢价继续购买房屋。张先生称,李先生没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9月中旬,李先生向张先生邮寄书面催告函,张先生未回复。于是李先生起诉张先生解除合同,返还2万元定金,并要求张先生按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10%赔偿违约金近10万元,加上中介费,总计13万元。张先生觉得委屈,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咨询。【律师解答】安刚律师仔细听了案情,认为本案核心问题在于买方是否根本违约。本案,虽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因李先生的原因受阻,但李先生积极消除障碍,并提出溢价买房,所以李先生的行为很难评价为“根本违约”。安律师告知张先生,如果应诉,应该做好最坏打算,法院有可能判决张先生赔偿。张先生听了安律师的介绍,仍然决定委托安律师打官司。开庭时,安律师援引张先生的陈述做抗辩同意解除合同,此外还提出李先生索赔的数额过高,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要求法庭酌情降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数额的确过高,采纳安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合同,张先生返还定金 2万元,赔偿违约金3万元,中介费由中介公司承担。这样通过安律师的努力,帮助被告节省七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不久,天津市高级法院发布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通知,日后的诉讼中类似案件的审判更加有法可依。
    2022 02.21
  • 钱都给完了,卖家又反悔了
    文章发表于2016年11月28日《城市快报》第五版【案情介绍】这是一桩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买家把钱都给完了,卖家又反悔了。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至前不久,正好是房地产涨价迅速的阶段。卖家自始至终没说反悔因为涨价,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买家的委托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部长安刚律师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则上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4月,李先生与王先生在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在西青区,成交价50余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于6月底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贷款手续。签合同当日,李先生交了定金2万元。6月中旬,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两天后,李先生将首付款28万元交付到资金监管中心。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当天,双方还一起到银行办了贷款审批手续。直到8月,贷款审批手续才批下来,李先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又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自己本打算卖掉这套房子再买别的房子,但李先生在办理贷款期间故意拖延,造成自己不能及时得到房款,继而买房违约,所以不能再配合李先生过户,双方的买卖关系应解除。【律师解答】李先生无奈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向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咨询。安律师听了李先生的情况后表示,根据天津市的审判实践,李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积极尽付款义务,不但交付了定金,而且交付了首付款,并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虽然类似案件有判决买方胜诉的,但是本案不必然胜诉。李先生决定委托起诉。 开庭前,安刚律师向中介公司了解情况,据业务员讲,卖方王先生并未明确表示房屋价格上涨违约,认为是李先生拖延期限。业务员含蓄地说,“当时房价确实每天都在涨。”开庭时,安律师则表示,原被告约定2016年6月底前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同时申请办理贷款。而实际上原告申请办理贷款是在6月中旬。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不能掌控贷款审批周期。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拖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开庭后,李先生为表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到农行将剩余房款20万元一次性交付完毕。最终,法院判决买方李先生胜诉。
    2022 02.21
  • 面对承租人非法转租 出租人该行使怎样的权利
    文章发表于2017年9月25日《每日新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张女士来所咨询:2013年李先生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他承租我的一套闲置房屋,租期至2018年4月17日,租金每年3万元。上个月,我才得知李先生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已有两年之久,每年收取4万元房租。请问我能否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要求其返还两年来的转租差价?【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李先生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您作为出租方可以依法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您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6个月之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即视为同意承租人转租。对于您要求李先生赔偿两年的转租差价的请求,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您的房屋收益应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限,不因李先生转租获取收益的行为有所增加。但是您若与李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后,李先生继续出租,其获取的房租收益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您,并且您有权要求第三人腾房。
    2022 02.21
  • 解除装修合同要交违约金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9月28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王女士来所咨询:我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总价款为65000元,定金5000元,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定金已交付。现在,对方还未提供任何劳务,但我不想与该公司继续合作。请问,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定金5000元是否可以退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律师高俊丽解答: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结合本案,作为定作人的您享有任意解除权,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由于您行使的解除权属于法定的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直接赋予的权利,因此您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所以也就缺乏了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该定金理应退还给您。虽然《合同法》第268条规定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排除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该赔偿损失并不等于要适用违约金。只有在您的解除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您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损失则无赔偿。同时,由于您的行为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无违约当然也就无须支付违约金。
    2022 02.21
  • 定金和订金 一字之差有天壤之别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6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电咨询:2017年1月,我在一家窗帘公司订购了10批“美丽花”窗帘,约定我先向对方支付了500元定金,对方最迟2017年3月初交货。可是到了交货时间,对方却称我预订的窗帘样式已不生产,拒绝履行。我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对方拒绝,仅答应退还所交定金。请问,对方这么做合法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对方收受定金后,拒绝交付窗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仅退还所交定金明显是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经常遇到“定金”与“订金”两组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支付后,支付方违约,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充抵货款;若一旦合同无法履行,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律师建议大家尽量搞清楚这两组概念的区别及意义,再次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注意区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预付款消费有风险 办卡须谨慎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6日《天津日报》第10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杨女士咨询:我家附近有一个健身房,在宣传人员热情介绍下,办了一张3000元健身卡,有效期一年。两个月后,发现健身房搬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家美容店。据了解,该健身房老板已经卷钱跑路,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房现已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服务,您可以据此要求健身房退回未消费部分预付款及其所对应的利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您可以向健身房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查询该健身房相关信息。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办理此类单用途预付卡时应谨慎选择商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主动考察商家的经济实力与履约能力。尽量选择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家,备案的商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后续服务有一定保障。
    2022 02.21
55 56 57 58 59 60 61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