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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0月22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7年3月,王女士和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又两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期限均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通知王女士不再续签,并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王女士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终止审理”的决定后,她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一、用人单位未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工资;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未足额,应予以补足。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王女士拿到了相应的补偿款。【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对这一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依据该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案中,王女士和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顺利履行完毕后,在她提出或者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反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实际上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签订的是1年期合同,所以,王女士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相关的工资。其次,关于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既然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关于劳动仲裁和起诉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须注意,提出仲裁申请,因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出裁决而起诉的,如果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该诉讼请求可能面临不予受理、驳回相应起诉等风险。
    2022 02.21
  • 律师支持销售能手要回33万元贷款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22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销售能手徐先生卖了货却赔了钱,因为上家缺乏诚信,讨要欠款时又颇费周折。最终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代理下,徐先生作为原告向上家主张偿还货款33万余元,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结果为全部数额判如所请。案中,被告是一家从事针织品加工、批发兼零售的公司,原告徐先生与被告合作,先是全款从被告处提取针织品,再将针织品运往案外人某商厦处,在该商厦销售。因为商厦不对个人结算,合作之初讲好,由商厦向被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扣除少部分管理费,再将该货款支付徐先生,这里面既有他垫付的货款也有自己销售针织品的利润。徐先生如此经营了一年多以后,不想继续做下去了。原、被告在结款前对账。对账单显示被告欠原告53万余元,对账单上有被告公司员工签字,但是被告公司并未盖章。此后被告分4次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欠款27万余元,其中有一笔数额为3.2万余元,原告都出具了收条。此外还另有汇款凭证3.2万元,系被告向原告转账,日期与前述3.2万余元仅差一天。被告据此主张共偿还过5批次欠款,原告则主张该3.2万余元收条和3.2万元转账实际是一笔款项。安刚律师帮助原告回忆还款过程,原告想起可能是3.2万余元的收条落款日期笔误,因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仍应为26万余元。【律师解答】安刚律师告知原告徐先生,其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录音确认相关事实。电话录音中,该法定代表人对于33万余元的数额并未否认,而是说“我想着了”、“我知道了”。综上,法院采纳了原告一方的观点,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虽未明确表示确认,但也未提出异议或反驳,并有想办法解决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当庭认可该录音真实性,法院认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应该知道欠款数额,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大获全胜。律师提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醒人们,在货物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如果买方是公司,卖方除要求买方工作人员签字外,应当要求单位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有些时候卖方提供货物批次、数量与合同有出入,卖方应当及时与买方对账,并要求买方书面确认。如果确实无法书面确认,尽量取得录音,以便证明欠款事实。
    2022 02.21
  • 欠缴的物业费谁来承担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23日《天津日报》第7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河西区某物业公司咨询:物业公司合法进驻小区后,部分业主以不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造成了物业公司的重大损失,导致更多的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还有一些业主将房屋出租后做了甩手掌柜,和这些业主无法取得联系,物业公司的利益要如何保障?【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物业公司在合法进驻小区后已经和业委会或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合同具有每位业主的签字认可,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另根据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履行了物业合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不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而针对费用的缴纳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不仅可以以履行合同为由将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义务,还可以要求业主和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保证利益。
    2022 02.21
  • 如需缴增值税可解除房屋中介合同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3日《每日新报》第三版【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王先生来电咨询:去年7月,我出售一套二手房,只签订了中介的合同,房款总价80万元,买方已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约定,如果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增值税,那么合同立即解除。我出售房屋是因为生意需要,但是现在经济状况好转了,我不想继续出售房屋。【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的二手房审判实践,如果买卖双方只签订了中介合同,但是买方举证证明可以一次性付款,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您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需要支付增值税,那么合同立即解除”。法律上称之为附解除条件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房屋交易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您与买方的交易属于前述规定情形,就必然产生增值税。这就意味着附解除条件成就,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房屋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
    2022 02.21
  • 代办澳大利亚签证收费20万,没成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10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市民冯先生看到一家出入境服务公司网站上写着代办澳洲一线城市的永久居留签证,于是与该公司签订代理此项服务协议。哪知,交20余万元服务费后,一年多还没办成,冯先生想解除协议把钱要回来,却发现没那么容易。他慕名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一名律师做他的代理人。【律师解答】律师了解案情发现,此前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根本没有乙方为甲方办理澳大利亚一线城市签证的字眼,纵观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没有。鉴于此,律师认为,只能从其他方面找证据。冯先生称,被告官方网站的宣传合同明明写着所办签证仅限于澳大利亚的一线城市,跑不了。律师指出,这一点必须及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防止被告篡改网站上的内容。冯先生按照律师的指点做了公证证据保全。开庭前,律师又对原被告双方的邮件往来和聊天记录进行了对比,发现冯先生始终表达的意思是一线城市,而被告并未明确拒绝且一直在努力一线城市雇主,但一直没找到。至此,在律师支持下,冯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涉案出入境服务公司,解除代理协议,退回所交全部费用。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协议但拒绝退款,王荣贵律师代理原告出示了双方一应文书往来,证明自己一直坚持一线城市签证,而对方只给找过一个雇主且不在一线城市。原告方还提交了公证书,证实被告官方网站上宣传的代办雇主签证服务申请的全部为澳洲一线城市,包括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黄金海岸、纽卡斯尔、卧龙岗等。被告表示认可,但称其找到了符合条件的雇主,在悉尼的郊区。冯先生对此认可,但表示被告所找的雇主不在一线城市,其他信息也未提供。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冯先生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律师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位于澳洲一线城市的雇主,根据双方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全额返还已缴纳的服务费。
    2022 02.21
  • 卖方违约,房子涨了110万赔偿60万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9日《城市快报》第5版 【案情介绍】市民李先生卖房惹官司。2016年6月,他在中介挂牌出售位于红桥区的房产,8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价130万元。房子挂出去后,刘先生表示要购买,双方在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价格130万元,买家刘先生还交付了5万元定金。之后在相关部门走手续过程中,房价开始猛涨。李先生觉得手续走得慢了,而自己开价不高,这样下来,等全部房款到手,自己也不再买得起其他房产了。于是,他对买家提出房子不卖了,合同解除,定金按合同约定返还。买家要求赔偿,李先生不认可,认为自己并没给买家带来什么损失,几次交涉,只同意赔偿20万元。同年10月,买家刘先生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索赔损失的同时,申请法院对其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涉案房屋与当初的合同价相比涨了将近110万元。其时,天津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意见出台,买家刘先生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先生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10万元。李先生这下着急了。【律师解答】在接到诉状后,李先生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做他的代理人。安刚律师告诉李先生,法院判决卖方违约并赔偿的可能性极大,律师仅能就赔偿数额的多少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律师才接受被告李先生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这期间,涉案房屋经鉴定涨价约110万元。原告结合天津市高院的规定,增加相应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赔偿该笔实际损失,李先生急得睡不着觉。安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称,虽然被告有违约情形,但是原被告双方仅在中介机构签了一纸协议,尚未经房管部门签记,而且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预见到房价会有如此幅度的上涨,本案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是对于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减少相应赔偿金额。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将原告110万元的赔偿请求减少到60万元。律师建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提醒人们,诚信为本,当事双方认可的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违约者将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天津高院关于二手房审理的相关意见出台后,违约方将承担差价赔偿的责任,在房价起伏波动的时代,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违约的成本也很高,不如诚信。再者,安刚律师提醒人们,买卖二手房,要对房价有一个清醒的设定,要综合考虑影响房价的因素,有一定的预判性,避免在合同签订后再反悔。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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