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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和订金 一字之差有天壤之别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6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电咨询:2017年1月,我在一家窗帘公司订购了10批“美丽花”窗帘,约定我先向对方支付了500元定金,对方最迟2017年3月初交货。可是到了交货时间,对方却称我预订的窗帘样式已不生产,拒绝履行。我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对方拒绝,仅答应退还所交定金。请问,对方这么做合法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对方收受定金后,拒绝交付窗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仅退还所交定金明显是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经常遇到“定金”与“订金”两组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支付后,支付方违约,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充抵货款;若一旦合同无法履行,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律师建议大家尽量搞清楚这两组概念的区别及意义,再次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注意区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预付款消费有风险 办卡须谨慎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6日《天津日报》第10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杨女士咨询:我家附近有一个健身房,在宣传人员热情介绍下,办了一张3000元健身卡,有效期一年。两个月后,发现健身房搬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家美容店。据了解,该健身房老板已经卷钱跑路,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房现已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服务,您可以据此要求健身房退回未消费部分预付款及其所对应的利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您可以向健身房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查询该健身房相关信息。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办理此类单用途预付卡时应谨慎选择商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主动考察商家的经济实力与履约能力。尽量选择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家,备案的商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后续服务有一定保障。
    2022 02.21
  • 网购特价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0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所咨询:“双11”购物节时,我在某电商购买了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收到货后,我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店主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国家为了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利用网络等远程购物的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因此,该电商主张特价商品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李女士可以先与电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律师最后提醒大家,网购虽然已经很普遍,但相对实体店而言维权有些难度。大家下单时不可掉以轻心,应仔细阅读电商出具的说明。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商贷通消费贷起纠纷 律师扭转局面获胜诉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0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记者 张珊珊 照片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提供)2016年初,韩某因急需用钱,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周某称可为韩某办理名为商贷通消费卡的贷款业务,只需韩某提供相应身份材料,申请过程完全由周某代为操作,期间为约40天。周某声称贷款发放后不用归还。韩某信以为真,与周某签订委托合同,并配合周某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并交付身份证。之后,周某称办理时激活该卡需用3000元,并需在“商贷通商城”进行购物以增加积分,达到800积分时方可办理分期贷款,并称该费用由其为韩某垫付,但要求韩某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标明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发放,均需由韩某一次性返还其垫付的费用,如贷款办理成功,则在扣除办理贷款支出的费用后,韩某分60%,周某分40%。后周某多次在商城中消费,但最终贷款没有发放,其找到韩某索要垫付的款项,双方不欢而散,周某诉至法院。一审中,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判决韩某偿还周某垫付的全部款项。判决后,韩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整个过程中不管贷款能否发放周某都是最大受益人。【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聂京祥律师了解了事情全部经过,发现一审中存在诸多疑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合同时,就计划不再归还借款,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即使有效,作为委托合同,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项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自然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其所获得的利益或财物也应由委托人享有。商贷通消费贷通过消费培养积分,从而获得贷款,既然周某要求韩某承担全部费用,其就应当将消费中获得的商品交给韩某,但一审中对该部分并未提及。因韩某一审并未聘请律师,其也不知如何通过证据和法律维护自己权益,造成一审败诉。律师认为,此案关键点在于商贷通消费贷到底是怎样的申请流程,怎样操作,但对此韩某并不了解。律师与韩某到北京商贷通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收集一定的证据。经了解,周某在得知贷款无法发放后,已将消费购得的商品全部退回该公司,拿回相应的费用。其已丧失了向韩某主张的基础。二审中,律师出示收集的证据,并阐述对一审判决中几个疑点的意见,法官亲自到商贷通公司了解案件情况。最终案件完全扭转,韩某胜诉。
    2022 02.21
  • 赠品损坏能否向卖家主张更换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21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李女士来所咨询:我在“双十二”期间,网购一个iPad保护套,卖家承诺赠送一个iPad钢化膜。收到快递后,发现钢化膜已经损坏,我要求卖家更换一个完好的钢化膜。然而,卖家主张破损钢化膜系iPad保护套赠品,卖家对赠品损坏不负任何责任,拒不更换。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卖家主张不成立,卖家应当对损坏赠品予以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买iPad保护套送iPad钢化膜的买赠促销活动中的赠予,是卖家基于买家购买指定商品而作出赠予的意思表示,实质是买家需履行购买指定商品的义务,方能得到卖家的赠品,该赠品非无偿赠予,系附义务的赠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予,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据此,卖家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责任。另外,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据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卖家更换损坏的iPad钢化膜。
    2022 02.21
  • 注意免责条款 确保自身权益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29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刘先生咨询,前几日因为下雪交通不便,他在路边打了一辆出租车。当时司机说路面结冰,如果非要乘坐,出了交通意外概不负责。他未加思索便同意了,结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果然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他右胳膊骨折,花了医疗费用8000余元。当他向司机索赔时,司机提出两人事先有口头协议,拒绝赔偿损失。请问,当时的口头协议从法律上讲是否有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李媛解答: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订立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刘先生与司机之间的口头协议就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因而该免责条款无效。针对此种情形,律师给出如下建议以解决纠纷:一、刘先生可以请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依照运输合同法律规定,要求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二、刘先生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求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最后建议大家,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免责条款,如果存在免除对方责任或者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时,应在确保自身权利不遭受损害的前提下,谨慎签署合同。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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