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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人的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6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最近,身边有朋友在玩一款网络小游戏:上传一张静态的人物照片后,使用软件制成动态视频,还配以魔性的表情和洗脑的音乐,十分可笑。我注意到,朋友在游戏期间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名人照片。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对方的肖像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上传名人照片制作这种小视频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名人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享有完全的权利,其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同意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种许可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他人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都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与已废止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中,“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具体到本案,即便以非营利目的使用名人肖像,但只要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者同意,均构成侵权。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该条明确禁止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并直接将此等行为规定为构成肖像权侵权。具体到本案,这款游戏是上传静态照片,使用软件制作成动态视频,并配以魔性的表情和洗脑的音乐,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再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如果使用名人肖像达到丑化、污损肖像的程度,即便使用者与肖像权人签订了肖像许可合同,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仍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许有人认为,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对肖像的使用应当具有容忍义务,但是法律并无此规定,名人和普通人的肖像权受法律同等保护。那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一定不能合法使用其肖像了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综上所述,未经授权,用他人照片制作魔性、搞笑视频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022 02.21
  • 共享单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11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近来,共享单车火遍全国,低廉的使用成本以及随心所欲的使用方式,吸引了大量用户,数十家互联网公司占领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时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4月1日,天津一名9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时,车把插入脖颈。两案一出,责任承担问题,成为热议话题。那么,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目前我国共享单车主要分类,一类是政府投资设立,有专人管理、维护的共享单车。而另一类就是常见的互联网单车,使用门槛较低,符合“有手机,能支付”条件的人群都可以使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从法条上看,造成侵权后果的主要赔偿义务在于侵权人,从本案案情上看,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果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比如:单车质量存在瑕疵或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同样应当同肇事司机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2022 02.21
  • 儿童意外坠楼 商场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7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案情介绍:近日,天津某大型商场内,两名儿童从商场四楼靠近玻璃围栏的天井处坠落至负一层死亡,此事件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颇多。【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此事件事发地为某大型商场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若该商场确实符合栏杆高度的相关规定,并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如在围栏旁边标有禁止攀爬等警示标语,则该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商场必须设置防护网,但其作为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理应承担较高的社会职责,加强防范安全隐患意识,实施严格的防护措施。如本案中商场等带有中庭天井设计的公共场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安全防护网,避免发生类似本事件的悲剧。
    2022 02.21
  • 孩子坐摇摇车受伤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24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一周前我带着三岁的孩子到超市坐摇摇车,孩子玩耍期间我去接听了一个电话。其间,听到孩子哭声,发现孩子的手被摇摇车传送带夹伤。由于事发突然,我当时只顾带孩子去就医,没有立即向超市提出索赔。但正是由于超市经营的摇摇车维修管理不善,致使传送带外露,才造成孩子手指被夹断,超市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可是事情过后再去找他们,摇摇车的经营者对孩子因乘车受伤的事却不承认,说孩子受伤后我们并没有立即向其告知,因此不能判断孩子受伤是坐摇摇车造成的。我想问一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如果孩子确因摇摇车维护不当受伤,摇摇车经营超市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损失。此外,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同样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摇摇车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时刻看护好孩子,切勿因疏忽大意让孩子受到伤害;同时,摇摇车经营者也要警钟长鸣,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当酿成惨剧。
    2022 02.21
  • 公交车内争吵一方猝死 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3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林先生来电咨询:我父亲在乘坐公交车时,与同乘的王某争抢座位,争吵过程中倒地,但未发生肢体冲突,送往医院救治途中不幸身亡。医院《死亡证明书》结论为“猝死”。请问,父亲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林父和王某之间的争吵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王某、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根据王某与林父双方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由王某对此事件的受损害方进行补偿。林父与公交公司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司机作为运营中的公交车管理者亦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公交公司不具有上述免责情形,则应对林父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应对林父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2 02.21
  • 老太在游泳馆摔伤,经营者担责七成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27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七旬老妪带外孙女到本市一家游泳馆游泳期间,老太摔伤致骨折。老太称,游泳池四周为斜坡,没有专门的台阶,坡面上也没有相应的防滑措施,加之泳池边湿滑,导致她摔伤,而且游泳池周边也没有工作人员加以巡视,也未见到安全提示牌等,老太认为,被告管理有缺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予赔偿。被告不认可,称其游泳馆自女更衣室出来后铺设有防滑垫一直到游泳池,池边有非常缓的坡度,有安全提示,并有专门工作人员巡视,且视泳客多少增减工作人员数量,此方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几经交涉无果,老太准备打官司,到法院讨说法。她慕名来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安刚律师做了她的代理人。【律师解答】安刚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应证据,包括门诊病历、报告单、诊断证明、挂号单等以证明伤情及医疗费支出,又收集了护理费发票、家政服务协议书、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护理支出;还准备了交通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法庭上,被告游泳馆经营者称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防滑垫、提示等,并且提供了相应照片加以证明。安刚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称,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拍摄时间不明确,而且从照片上无法显示有工作人员,安全提示也没有提示小心地滑的字样等,而且入水处也没有扶手。最终,法院采纳了安刚律师的意见,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所举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被告没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1500余元。在具体赔偿项目中,安刚律师极力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营养费和护理费都是按照最高标准主张,绝大部分得到赔偿。老太非常满意。律师提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原则上侵权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也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侵权人应对发生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门票或者及时报警。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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