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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下已有住房还能按首套房政策贷款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23日《每日新报》第2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韩先生咨询:我和我女友婚前各有一套私产房,分别登记在我们各自名下,两套房子都是一次性付款,没有贷款。我们马上就要结婚了,我们打算婚后再买一套商品房。请问我们在购买这套房屋的时候,是否能够通过商业贷款方式购买?【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婚后将要购买的这套房屋实际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第三套住房,但是您首次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2010年5月26日,住建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2014年9月30日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政策。”当前,金融机构只参考未结清贷款的房屋套数,即使您和您女友名下各有一套一次性付款的房屋,也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手续,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政策。
    2022 02.21
  • 购买的二手房被法院查封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6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张女士咨询:我与李先生在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并且将全部购房款都交到了资金监管中心,但是李先生以房价上涨为由不配合过户,所以我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李先生却在法庭上称,他已经被王先生起诉返还欠款100万元,我买的那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天津市法院的审判实践,一般情况下您和卖方在房管局签订了买卖协议,您又付清了全部房款,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本案中出现了节外生枝的情节,在另案中卖方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您购买的房屋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尽管如此,您起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不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为您可以要求法院将保全的财产变更为您在资金监管中心支付的全部房款,王先生的权益同样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您进一步查明卖方名下的其他财产状况,也可以通过法院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告知其具体财产的准确线索。您与王先生协商,由王先生申请变更保全财产。如果王先生坚决反对,您只能向法院申请。此外,在程序上,您可以向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官申请中止诉讼,同时向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官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2 02.21
  • 购买二手房是否应交回现有廉租房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20日《每日新报》第5版【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张先生咨询:2016年12月,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中介合同。2017年1月,我们一起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签约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因为我现有一套廉租房,必须首先把房子交回去,才能买房。此前中介从来没问过我这些情况,卖方则认为如果错过中介合同约定的签约日期,就视为我违约。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您在享受基本住房保障的时候是符合法定条件。您对此也应该是明知的。如果您购买了新的二手房,就不能再享受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所以房管部门要求您首先交回廉租房并无不当。您提出中介公司未向您询问,理由并不充分。另一方面,卖方以前述事由主张错过签约日期就视为您违约,也是不妥当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您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购买房屋,才视为根本违约。如果您想要继续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这套二手房,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您也可以与卖方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在征得卖方同意的前提下将买方变更为他人,但是您应该与其明确约定,他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权利人,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您既想购买二手房又拒绝交回廉租房,卖方也不认可您以他人名义购房,那么您就有可能承担相应风险。
    2022 02.21
  • 如需缴增值税可解除房屋中介合同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3日《每日新报》第三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王先生来电咨询:去年7月,我出售一套二手房,只签订了中介的合同,房款总价80万元,买方已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约定,如果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增值税,那么合同立即解除。我出售房屋是因为生意需要,但是现在经济状况好转了,我不想继续出售房屋。【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的二手房审判实践,如果买卖双方只签订了中介合同,但是买方举证证明可以一次性付款,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您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需要支付增值税,那么合同立即解除”。法律上称之为附解除条件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房屋交易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您与买方的交易属于前述规定情形,就必然产生增值税。这就意味着附解除条件成就,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房屋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
    2022 02.21
  • 房价上涨,律师支持买家要房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24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在一桩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卖家反悔了,提出涨价40万元。买方不乐意,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请该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做他的代理人,起诉卖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现该案一审判决,买方胜诉。2016年3月28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成交价72万元。买方交付1万元定金和评估费3550元。2016年7月24日,经双方协商,房屋加价1万元,买方又将此笔1万元交付被告。2016年8月24日,买方与卖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买方于2016年8月31日交付首付款31万元,又于2016年9月1日交付首付款10万元。该两笔房款均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内。2016年9月20日,银行告知贷款完成审批,过户后即可发放。但卖方提出涨价三四十万元,否则拒绝配合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方同意补偿卖方三五万元,卖方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卖方拒绝协助买方办理报税、过户等后续手续。【律师解答】安刚律师向法庭阐述观点,鉴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程度比较深,本案适宜判决继续履行。卖方则提出签订中介合同后很少出门,几乎就是与世隔绝的状态,根本不知道房屋价格上涨。卖方还对买方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经济损失。卖方是七旬老人,提出如果出售房屋,自己就没有地方居住。安刚律师提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出售房屋就应该知道法律后果。另外卖方是天津市人,不可能不知道房屋买卖市场的行情。法院希望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毕竟对方是老人,法庭不必然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判决履行,日后的腾房问题也可能遇到障碍,安刚律师也试图为双方斡旋解决纠纷。但是双方提出的具体方案差距过大。此外,安刚律师在起诉时申请法院保全涉诉房屋,法院裁定对该处房屋采取诉讼保全,以便于后期执行。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卖方限期腾房。律师点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同有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2 02.21
  • 买房入住十几年没过户,一招解决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3日《城市快报》第04版 【案情介绍】十六年前,储女士买了邻居家的房入住后,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过户。直到2016年,她找到此房前女主人王女士,请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不同意并称房子是她的,卖房给储女士的刘先生早就跟她离婚了,无权处置她的财产。储女士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委托一名律师作她的代理人,并将刘先生和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女士又提反诉,认为房屋买卖无效。【律师解答】律师经了解得知,储女士本与刘先生和王女士是邻居。十六年前,储女士与刘先生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买下了他们的房子,储女士交付了全款,刘先生把房屋钥匙、产权证等交给储女士,但当他们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王女士未到场,没有办成。买房不久,储女士一家入住诉争房,直到起诉一直没办过户。起诉时,刘先生又下落不明,是否签了合同无法证实。储女士几近崩溃,律师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反复研究案情。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研究,加之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胜诉案例,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法律依据,律师成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刘先生签合同时代表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并且要求王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成功将案件局势进行了扭转,中止被告的腾房诉讼,成功地维护了储女士的合法权益。律师意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储女士是善意购买人,涉诉房屋是二被告婚内购买的共同财产,二被告离婚,原告作为邻居不可知晓,且双方在离婚判决中并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涉诉房屋当时市场价9万余元,储女士支付了12万余元,一次性付款后,刘先生向其交付了房产证、钥匙等。自那时起,储女士在这房里住了18年,王女士对该房失去控制18年,其间,储女士多次催促二被告办理过户,而王女士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二被告的行为足以让原告相信其出卖房屋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无论王女士是否认可都不能对抗原告即善意第三人。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驳回王女士反诉请求。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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