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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 保险人是否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8月12日《每日新报》第5版【案情介绍】每日新报 马先生来所咨询:我在某保险公司为我的车辆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均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责任免除部分以黑色加粗字体表示。保险期内,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时该车未进行年检。车辆维修后,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其以我的车辆未按期年检为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虽向我提示了免责条款,但就该条款的内容没有向我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我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该法律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本案保险公司将此规范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无不当。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争议免责条款属禁止性条款且其字体已被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无需进一步向马先生就该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有权就本案交通事故拒绝予以理赔。
    2022 02.21
  • 发放社保补贴等同于缴纳社保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0月27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0年5月7日,李某入职某公司,负责技术开发,月薪3500元。经双方协商,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来代替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2021年6月1日,李某离职后,就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向劳动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则以已经向李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予以抗辩。那么,公司的抗辩能得到支持吗?【律师解答】公司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而来免除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改为发放社保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其次,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公平原则,李某应向单位返还社保补贴。但若扣除社保补贴后,李某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经核算后,予以补齐至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提醒广大读者,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 供稿
    2022 02.21
  • 保险公司拒赔车辆停运损失,合法吗?
    【案情介绍】前不久,王女士驾驶机动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张师傅无责任。王女士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责险)以及不计免赔险,按照约定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这起事故直接导致的大部分损失。可是,保险公司声称,张师傅的3000余元营运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需要王女士自行赔付。王女士向律师咨询,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中美律师认为:首先,在这起事故中,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的运营活动,产生的损失和车损、物损一样,是直接、必然的合理损失,而非间接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保险公司处于经济、信息优势地位,享有制定、提供保险条款的决定权,所以,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对于“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使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保单中已经以醒目字体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但该行为仅能视为提醒投保人注意,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确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验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单中相关条款仅完成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提示的义务,并没有完成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若要举证证明其完成了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须向法院出示其他证据。比如说,与投保人的洽谈记录、制式的说明书、有投保人签字“已知晓免责条款内容”的条款等。综上,对于营运损失,无论是在交强险还是三责险中,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义务的,可以免责;否则,应由保险公司承当相应责任。
    2022 02.21
  • 兄长占有房屋 妹妹不愿起诉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29日《每日新报》第02版 【案情介绍】市民林先生咨询:我们兄弟姐妹5人,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私产房。不知什么原因房屋所有人变成长子,房屋现由长子居住。我们起初在一起协商继承事宜的时候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后来终于形成多数意见,准备一起向长子主张权利,但是有一位妹妹持不同意见。我们应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在您的家庭财产纠纷事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处理。第一阶段是要查明父母名下的房屋是如何过户到长子名下的。如果过户是父母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套房屋就应属于长子所有。如果过户发生在父母中的一人去世后,您可以起诉确认房屋的全部份额或者部分份额属于遗产。确权案件胜诉后,就是第二阶段继承诉讼。根据《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如果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法院就会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出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然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鉴于您和其他兄弟姐妹形成多数意见,但有一位妹妹持不同意见,那么您可以与协商一致的兄弟姐妹共同起诉,法院会通知你妹妹做原告或者直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此外,如果生效判决确认房屋的部分份额属于遗产,那么您既可以要求继承房屋的相应份额,也可以申请法院就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要求给付相应房款。
    2022 02.21
  • 房屋限购新政出台后怎么签订买卖协议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5日《每日新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李先生咨询:2017年1月我与卖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由于我需要筹集房款,所以约定4月份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截止到3月底,我已付清大部分房款,仅剩余10万元。但是因为天津市实施新的房屋限购政策,双方未能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2017年4月1日天津市实施限购政策后,部分人士不能购买二手房,但是您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是在2017年1月。在新政实施前,您已经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并非新政实施后才购买房屋。新政策对您的购房行为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天津市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买卖协议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经程序。您也可以与卖方协商,由卖方与您信任的亲属等人签订买卖协议,这也是合法的。无论房屋权利人登记在何人名下,卖方只要收到全部房款即可。通常情况下,卖方是不会“非您不卖”的。 如果卖方拒绝签订买卖协议,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您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签约、付房款都是在新政实施前完成的。诉讼期间,如果卖方同意履行合同,那么您可以与卖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您再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2022 02.21
  • 公证书下来晚造成公产房逾期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2日《每日新报》第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张女士咨询:2017年3月初,我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我出售名下一套公有住房。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于5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我按照中介的提示,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我取得公证书是在6月份,而且立刻通知中介可以过户了。但买方认为我延误公证,逾期过户构成违约,要求我赔偿,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天津市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有关规定,您出售房屋必须取得配偶和同户籍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且办理公证手续。您并未拒绝履行合同,而是做了充分准备,尽到相应义务。其次,双方3月初签订合同,约定5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双方预留了准备时间。对方主张您延误办理公证手续从而逾期过户构成违约,您需要就此合理阐述正当理由,否则可能构成相应的违约责任。再次,鉴于您从未表示不再出售房屋,那么就不是根本性违约。即使您迟延过户,也仅构成一般性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形成的意见是,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但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则上不支持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诉求。最后,建议您和对方通过中介的努力斡旋积极磋商,双方最好能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纠纷。如果买方提起诉讼,您是否构成违约,或者构成一般性违约还是根本性违约,由法院判决。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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