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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未办理房屋过户产生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13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胡先生来电咨询:2007年1月,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时我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卖方将房产证交给我,房屋也交付居住。卖方本来答应及时办理过户,但是后来说因工作太忙就一直没有办理。我经常催促卖方,卖方则借故拖延至今。我准备起诉卖方给我过户,请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买方付清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买方长时间怠于催促卖方的情形,是否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买方败诉的问题一度存在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倾向性意见,认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卖方配合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起诉时,您可提交付款证据和居住证明等,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应当过户,而卖方拒不配合,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卖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会缺席判决。同时提示您注意,最好在诉讼期间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可以避免发生其他纠纷,以便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2022 02.21
  • 和长辈户口不在一起怎么办理公租房过户登记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2日《每日新报》第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林先生咨询:我爷爷身体健康,奶奶已经去世。爷爷承租一套公有住房,出租人是房管站。爷爷有意在他百年之后把这套公产房留给我,我父亲以及叔叔姑姑们都没有意见。但是我的户口和爷爷不在一起,请问爷爷和我应该怎么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登记?【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爷爷和您之间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方式除了直接置换外,还有如下两种方式供您参考:第一,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您可以先将户籍迁移到与您爷爷一致的地址下,然后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第二,您爷爷也可以先行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将房屋的产权性质变更为私产房。再由您爷爷通过买卖或赠予的方式转让到您名下。如果房屋是私产房,您爷爷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留给您。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已经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也就是说,您爷爷所立书面遗嘱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您爷爷百年后,您凭书面遗嘱也可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2022 02.21
  • 承租企事业产房屋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9日《每日新报》第6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李先生咨询:我父亲生前承租一套企业产房屋,母亲也已经去世,我有兄弟姐妹四人,两个妹妹都同意由我继续承租房屋,适当补偿一些房款即可。唯独我哥哥不同意由我承租,他认为他的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房子应归他。这套房子的出租人是企业,负责管理房屋的人让我们自己商量。请问我可以起诉解决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所以您可以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处理争议。关于协商不成能否起诉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审理直管公产房承租权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在该规定中的直管公产房不包括国有企事业产房屋和宗教产房屋以及各人民团体房屋。当事人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所以,建议李先生通过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充分沟通协商的方式,最妥善地解决问题。
    2022 02.21
  • 调解解决卖房纠纷应注意哪些细节?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16日《每日新报》第6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金先生咨询:2016年5月,我与宋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我是卖方。2016年7月,我又与宋女士签订房管局的房产买卖协议。我是为了卖房之后再买房,但是因为房价上涨,我无法购买其他房屋,所以提出解除合同。宋女士不同意,于是到法院起诉我。2017年1月开庭,基本达成调解意向,由我向宋女士赔偿相应损失。请问如何约定调解协议条款能帮助我在房管局顺利解除协议?【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调解结案可以帮助您与宋女士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而且从经济角度考虑,实际上对您较为有利。其次,在法院签订调解协议时,您应该与宋女士约定赔偿损失后再无其他争议。另外要约定宋女士配合您办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解除手续。同时,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4号)规定:“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已签署的协议需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单方办理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及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已签署协议的书面材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宋女士拒绝配合,您可以依据上述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和法院的调解书单方办理解除手续。
    2022 02.21
  • 名下已有住房还能按首套房政策贷款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月23日《每日新报》第2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韩先生咨询:我和我女友婚前各有一套私产房,分别登记在我们各自名下,两套房子都是一次性付款,没有贷款。我们马上就要结婚了,我们打算婚后再买一套商品房。请问我们在购买这套房屋的时候,是否能够通过商业贷款方式购买?【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婚后将要购买的这套房屋实际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第三套住房,但是您首次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2010年5月26日,住建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2014年9月30日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政策。”当前,金融机构只参考未结清贷款的房屋套数,即使您和您女友名下各有一套一次性付款的房屋,也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手续,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政策。
    2022 02.21
  • 购买的二手房被法院查封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6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市民张女士咨询:我与李先生在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并且将全部购房款都交到了资金监管中心,但是李先生以房价上涨为由不配合过户,所以我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李先生却在法庭上称,他已经被王先生起诉返还欠款100万元,我买的那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天津市法院的审判实践,一般情况下您和卖方在房管局签订了买卖协议,您又付清了全部房款,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本案中出现了节外生枝的情节,在另案中卖方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您购买的房屋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尽管如此,您起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不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为您可以要求法院将保全的财产变更为您在资金监管中心支付的全部房款,王先生的权益同样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您进一步查明卖方名下的其他财产状况,也可以通过法院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告知其具体财产的准确线索。您与王先生协商,由王先生申请变更保全财产。如果王先生坚决反对,您只能向法院申请。此外,在程序上,您可以向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官申请中止诉讼,同时向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官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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