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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遇一房两卖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李女士咨询:2005年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我已经一次性给付全款并且入住。但是卖方迟迟不给我过户,于是我起诉卖方过户,法院判我胜诉。在执行阶段,我才知道卖方在诉讼期间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而且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目前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所讲述的事实属于最典型的“一房二卖”。本案中对您有利的因素是生效法院判决您胜诉,而且您在这套房屋内长期居住至今,对您不利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易主。首先,您应该立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卖方与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诉讼期间,建议您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房屋再次易主;其次,如果卖方在诉讼期间未向法庭陈述房屋已经转让的事实,那么其出售房屋的主观动机就存在恶意,您应该在本次诉讼中向法庭提供前次诉讼的相关证据。最后,如果现在的房主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现场看房,那么其取得房屋显然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法律对交易习惯规定为某地区某行业通常的做法。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通常较难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您可以主张卖方与房主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您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法院会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生活常识作出公正判决。
    2022 02.21
  • 房屋中介坐地涨价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2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市民张先生咨询:2017年1月,我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经纪公司向我出示一份房产证复印件,该复印件登记的产权人是房地产开发商,复印件上有开发商加盖的公章。经纪公司说是替开发商卖房,我没多想就交给经纪公司10万元定金。2017年2月,经纪公司突然告诉我,开发商要求增加20万元房款,否则就不卖房了。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您应该尽快与开发商负责人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授权委托房产经纪公司出售房屋。在询问时一定要取得相应证据,以备日后万一发生诉讼,能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如果开发商认可其与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您可与其充分沟通,鉴于开发商“坐地涨价”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再次,如果开发商否认其与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您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开发商和经纪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庭上如果确实无证据证明二者存在委托关系,那么您可以要求解除您与经纪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后,律师提示您购买房屋时必须审慎查明房屋出售人与房屋权利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必须要求出售人出具委托书。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诉讼。
    2022 02.21
  • 房屋涨价卖方毁约 律师代理买方四场官司皆胜诉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3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记者 张珊珊 照片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买方,案件结果为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围绕本案的纠纷,双方先后共发生了四次诉讼,律师均作为代理人,所有的诉讼均为买方胜诉,本次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律师解答】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2016年8月双方在中介处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款280万元,买方已经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中介合同约定卖方应当将所收的30万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在双方签订房管局正式协议时,卖方表示定金30万元已经另作他用,所以经过协商后,正式协议约定的房款为250万元。然而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卖方立即反悔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起诉买方,认为买方为避税虚报房款,卖方主张合同无效。买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并且起诉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继续履行合同案件被裁定中止审理,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经一审判决卖方败诉,即合同有效。卖方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据安刚律师介绍,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恢复审理后,经律师提示,买方将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在律师的屡次沟通下,法院很快判决继续履行,买方又胜诉,卖方再次进行上诉。继续履行合同案件二审开庭期间,卖方提出合同约定贷款购房,但买方一次性付款,所以买方违约。但是,该观点遭到了律师的反驳,毕竟一次性付款更加便于合同履行,况且如果不是卖方百般拒绝履行合同,贷款早已到账。法庭主持调解,卖方提出至少再增加20万元房款,经过调解无果,法庭判决驳回卖方上诉,维持原判。买方不日将得到属于自己的房屋。 律师提示:房屋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示道,买方作为普通的购房者,需要房屋解决居住问题,但是因为房屋市场波动较大,居然先后经历了四次的诉讼。好在最终结果较为理想,“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英明决策必须坚决执行。
    2022 02.21
  • 房屋未取得准入证能交付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3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马女士咨询:2015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应当于2016年5月31日前交付。买卖合同还约定房屋未取得准入证不得交付,但是开发商另与我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只要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不需要准入证。开发商取得准入证并交房是在2016年12月,我与开发商协商赔偿,开发商说以补充协议为准,而且不可抗力导致停工,不能赔偿。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对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入住。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取得准入证方可交付,开发商就应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与业主另行约定无需准入证的补充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业主的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其次,对于开发商主张的不可抗力导致停工问题。建议您首先查明小区何时竣工,何时申请验收合格,何时申请配套验收等。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足以导致开发商延期竣工的,开发商仍然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22 02.21
  • 这3万元购房定金应该退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7日《每日新报》第07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方先生来电咨询:2017年2月,我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我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私产房。签约后,我已经收取5万元定金。合同约定4月10日前还清贷款,4月20日前去房管局签协议。后来买方因为贷款政策原因导致首付款增加,不想继续购买房屋了。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协议,我按照协议退还其2万元。可是现在买方又起诉我要求退还剩余定金3万元,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您应该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后您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及时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如果超过4月10日并未注销抵押权登记,只要未延迟网签,仍可实现合同目的,就不能是视为您违约。其次,根据天津市相关贷款政策,买方认为其不能按照原计划购买房屋,首付款增加造成其经济负担,并且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这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您是守约方,无需承担责任。最后,鉴于您和对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其相应部分定金,您与对方因购买房屋引发的争议实际已经全部解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方本不应再次起诉您。在法庭上,您可以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并出示解除协议。法院会公正判决。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房管不让查阅档案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11日《每日新报》第04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张女士咨询:我父亲承租一套公产房,父亲给我哥哥2万元用于购买产权。父亲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哥哥却把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了。父亲想起诉要回自己的房子,但是苦于缺乏书面证据。我陪父亲到房管部门要求查阅档案却遭到拒绝,父亲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如果您父亲与哥哥之间没有书面约定购买产权后房屋权属归谁,那么您父亲可以与您哥哥充分协商,解决争议。其次,如果您父亲和您哥哥协商不成,您父亲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为他自己。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您陈述的事实,本案属于私产房权属确认纠纷,不属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纠纷。再次,您父亲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系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为由,要求房管部门提供房屋档案信息。如果房管部门拒绝提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在天津市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人民法院批准并向律师签发。律师持有调查令,可向有关单位调查特定证据。房管部门应该提供房屋档案信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值得点赞。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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