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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月21日第6版【案情介绍】 李某和周某是夫妻,因为闹矛盾自2019年5月起开始分居。期间,两人在婚后取得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周某分两次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00余万元。2020年初,李某身患重病,急需治疗,而周某非但拒绝为李某出钱治病,还将自己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李某无奈,于2020年7月到法院起诉,要求对300余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诉争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李某身患重大疾病,且夫妻二人取得有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周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李某对征收补偿利益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去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那么,民法典对这类情况有哪些规定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法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该法条在两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对夫妻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删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原则性规定。即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夫妻一方都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分割条件,得以让法律在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中进行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通常指的是扶养义务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兄弟姐妹,但不包括本人。那么,本案情形是否适用该条款呢?王强律师认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一方尚有权主张婚内析产,何况是本人患重病,更应保护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当然,本案中除此情形外,被告周某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符合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法定情形,可以对涉案的征收补偿款予以分割。
    2022 02.21
  • 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7日第6版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后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废止。该司法解释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同时也完善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家事审判规则。其中,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究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现实生活中,认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的情况较为复杂,随着 时代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在与时俱进做出修改调整。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比过去的法律规定,新规坚持了我国民法典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机制,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完善,即有约定先从约定;也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大修改,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或子女配偶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建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是赠与,要进一步约定清楚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子女及配偶;如果是借款,也要约定清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本文作者 陈珊电话 13821224183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兼职实习律师、法学博士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2022 02.21
  • 全职主妇(夫)离婚时,可索要家务劳动补偿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社会热议。全职主妇王某因婚姻期间承担大部分家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对于此案,有人认为王某获得的补偿太廉价了,“保姆的工资都不止这些钱”。那么,夫妻离婚时能否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陈某给付王某的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以后,男方另外对女方作出的补偿,这是法律上的极大进步。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原《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缺乏可操作性。即便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新规肯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拓宽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新规,无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何种财产制,离婚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也意味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且其不仅是对妻子的专有福利,也保护了那些为家庭做出牺牲,付出较多劳动的丈夫的权益。总之,离婚时,一方能获得多少家务劳动补偿,要综合考虑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况,结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经济收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来确定。
    2022 02.21
  • 全职主妇(夫)离婚时,可索要家务劳动补偿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社会热议。全职主妇王某因婚姻期间承担大部分家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对于此案,有人认为王某获得的补偿太廉价了,“保姆的工资都不止这些钱”。那么,夫妻离婚时能否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陈某给付王某的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以后,男方另外对女方作出的补偿,这是法律上的极大进步。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原《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缺乏可操作性。即便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新规肯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拓宽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新规,无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何种财产制,离婚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也意味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且其不仅是对妻子的专有福利,也保护了那些为家庭做出牺牲,付出较多劳动的丈夫的权益。总之,离婚时,一方能获得多少家务劳动补偿,要综合考虑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况,结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经济收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来确定。
    2022 02.21
  • 夫妻分居期间要不要给孩子抚养费?给多少?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4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9年2月登记结婚,2020年5月育有一女,2020年10月开始分居。2021年2月,王女士代理婚生女起诉,要求李先生给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共计1万余元。一审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分居的事实,李先生也认可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即李先生须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付分居期间婚生女的抚养费。【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 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子女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其中涉及两个问题。首先,夫妻分居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的母亲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自2020年10月起分居至庭审。期间,原告跟随王女士生活。根据前述规定,李先生作为父亲,应当向原告给付抚养费。其次,李先生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李先生每月固定收入5000余元,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小,王女士单独抚养原告需支付较多费用,经济压力很大,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给付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2 02.21
  •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4月28日第3版【案情介绍】一位母亲有一女儿,女儿已婚。母亲单独为女儿购买一套房产,此房产已全款支付,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但未明确房产是归女儿个人所有还是女儿与女婿共同所有。问:此房产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我国的《婚姻法》《民法典》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阶段,本案中的房产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加,于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其实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否定。所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期间,婚内买房所有权的确定需要看产权登记,登记在出资人自己的子女名下时,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针对本案,此房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2021年1月1日,随着“社会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正式出台,对于婚后买房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又有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为更好地理解此条文,在此引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此可见,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在房产所有权约定不明确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的母亲在没有对房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和女婿共同共有。或许会有读者认为这样对房屋所有权的划分方式显失公平,明明是母亲出资为自己的女儿购置的房产,却被判定为女儿与女婿的共同财产。其实不然,此规定不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都是十分公平和严谨的,母亲完全可以通过明确约定的形式,来确定此房仅属女儿一人,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约定过程需要女婿的知晓。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兰一新供稿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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