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老人去世必须为残疾子女保留继承份额
    文章发表于2019年3月18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 市民王先生咨询:本市的一套平房原来是姥姥、姥爷名下,二老都去世了,二老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我母亲和我舅舅,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据我所知,这套房屋一直都没过户,现在房屋所在地段正在拆迁。最近,我听说舅舅自己办理了拆迁手续,取得200多万元。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您讲,您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这就需要明确您母亲的监护人。残疾证记载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近亲属。如果您母亲的残疾证不在您处,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究竟您母亲的监护人是何人,以及如何成为监护人。 其次,再根据您讲,舅舅独自办理拆迁手续,但是实践中如果老人去世后,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规划,拆迁人需要各继承人提供有关公证手续,否则任何一个子女无法单独办理拆迁手续,这就存在你舅舅是你母亲监护人的可能性。 再次,假设你舅舅是你母亲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其实施了侵害您母亲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你成为你母亲监护人。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老人去世后,继承人中有残疾人的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也就是说,该200余万元中你母亲原本应得一半。 最后,您陈述的事实中已知条件尚不充分,请您进一步提供线索,以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4月15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刘先生咨询:刘先生夫妻闹离婚,对于家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意见相左。为此,刘先生致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如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3.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个人财产。4.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的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的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划分。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022 02.21
  • ​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分手后怎么要回钱?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7月22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某女士原来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我向该女士的银行账户内转账100万元,这位女士自己另出资100万元,一次性付款共200万元购买某私产房一套,登记在该女士自己的名下。后来我们终止恋爱关系,我向这位女士要回转账的100万元无果,另外这位女士是精神残疾人士。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任何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以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至法院。一切诉讼案件的结果,都是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事先应当做足思想准备。 我们认为本案中,如果咨询者选择起诉,首先应解决该女士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如果真如咨询者所称,该女士系精神残疾人士,那么监护人可以代理诉讼。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还会启动确认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诉讼。 在解决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后,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该100万元系借款,如果被告否认借贷关系,例如被告主张该笔100万元系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那么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其主张。法庭会根据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有权上诉。
    2022 02.21
  • 股权分红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7月28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案情介绍】郝女士和赵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结婚。婚后,赵先生下海经商,收入颇丰。如今,郝女士和赵先生年过半百,感情走到了尽头。在经过数年分居之后,郝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赵先生作为某公司股东,拥有该公司的股权红利分配权500余万元。同时,夫妻俩还背负着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呢?郝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立案前聘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围绕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分割各抒己见。张向龙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代理发言,得到了法官的肯定,也成功说服了被告。最后,此案经法院调解顺利结案。500余万元的股权红利分配权,郝女士分得260万元,赵先生比她多分了10万元,而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由赵先生独自承担。【律师解答】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矛盾重重,至诉讼前已分居多年,足以证明两人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因此,本案其实是一起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诉讼案件,被告一开始不同意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而是意图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所以,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知,赵先生名下的某公司500余万元股权红利分配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配。另外,《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为照顾女方权益,赵女士可多分得财产。
    2022 02.21
  • 夫妻离婚,能否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近日,范先生与罗女士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范先生认为,应该分割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据悉,范先生与罗女士均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长达10年,双方的养老保险费用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 那么,夫妻在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范先生与罗女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领取的、应当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只有符合以下法定情形,夫妻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才能被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范先生与罗女士夫妻双方已经退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所以,范先生在与罗女士离婚时,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范先生和罗女士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在离婚时,范先生或者罗女士均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夫妻在离婚时,只有满足夫妻双方均已退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可以请求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此外,如果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以分割养老保险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的,则无法主张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2022 02.21
  • 离婚时设立了居住权,涉案房屋还能出租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0月27日第3版【案情介绍】半年前,何女士将丈夫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周先生离婚。此案经法院调解结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内容如下:“......考虑到原告(何女士)无固定工作、住处,离婚后原告可以暂住在被告(周先生)购买的婚房,居住期限为五年。在原告居住期限内,原、被告都不得出租、出售该房屋,被告也不可无故要求原告搬离该房屋......”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周先生就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导致何女士至今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 那么,何女士长期不住会导致居住权消灭吗?【律师解答】 首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规定,在法院出具的何女士与周先生离婚一案的调解书生效时,何女士的居住权就已经设立并生效,无需再进行居住权登记。 所以,何女士的居住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据此规定,只有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才消灭。 结合本案,居住权人何女士的居住权期限为五年,且何女士仍在世,并不满足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所以,即使何女士长期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其居住权也不会因此而消灭。 最后,《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是不得出租的,除非当事人约定可以出租。 结合本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约定,何女士和周先生都不得出租、出售涉案房屋,但是,周先生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就将已设立居住权的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导致何女士至今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何女士的居住权。 所以,何女士可以依法请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是为了保护没有住房的弱者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居住权人设定了其可以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所以,何女士合法设立的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她可以主张侵权人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 供稿
    2022 02.21
88 89 90 91 92 93 94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