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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能全归一方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0月8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张女士咨询:我与男方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到现在大约一年左右。在此期间,我单独抚养两个孩子。我和男方协商离婚事项,并且要求得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都给我抚养。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就您和男方的离婚问题,如果协议不成只能与他通过诉讼解决。首次起诉时如果男方在法庭上坚决反对离婚,法院会驳回您的诉求。此后如果您仍坚持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届时法院视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其次,如果男方同意离婚,或者相应的诉讼中法庭认为具备离婚条件而判决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原则上两周岁以 下子女由母亲抚养。子女超过两周岁的,由法院审查哪一方抚养子女对其身心成长更有利,就判归哪一方抚养;再次,鉴于婚生子女现有二人,您要求全部由您抚养。我们认为法院有可能判决您和男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否则就会造成对方无子女抚养的局面。 最后,律师提示,如果案件结果为双方各自抚养,双方均应保证对方的探视权,尽量让两个子女保持密切联系,避免他们不相往来的尴尬。
    2022 02.21
  • 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如何定义?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0月15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王先生来所咨询:我去年结婚,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请问我们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如何定义?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实习律师杨丽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知识产权的收益,主要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2022 02.21
  •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0月22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王女士咨询,我与赵某于2014年8月结婚,婚后赵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全款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现双方离婚该房产及增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一般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 所谓收益,即生产上或商业上的收入,或是获得利益与好处。收益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中,一般定义为“在期末、期初保持同等富裕程度的前提下,一个人可在该时期消费的最大金额。”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出产物或收获物;法定孳息,是原物参与到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获得的报酬,通常表现为租金、红利和利息。收益实为孽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远超孳息之范围。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本案,关于赵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性质上来说,一般考虑这只是赵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案涉房产,根据民法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该房屋属赵某个人所有。若赵某将案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一般也应属于赵某一方。
    2022 02.21
  • 不离婚,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5日《城市快报》第6版【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柳女士咨询:男方曾起诉我离婚,但我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未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我发现对方有隐匿车辆准备变卖行为,且大肆挥霍我们夫妻共同存款,我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一般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行为为故意行为,也就意味着因过失行为导致共同财产毁损,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况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相关医药费一般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要注意:1.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这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性质;哪些财产是父母积蓄和购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这些财产不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财产,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赠与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分出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才可对财产处分。对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2.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分权,事先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如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参与处分而否认。3.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结合本案,柳女士若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柳女士可向法院提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先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2 02.21
  • 离婚后要求降低抚养费!证据不足被驳回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王先生和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王先生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3000元。可是,自2019年5月起,王先生以失业无收入为由中止给付抚养费。2020年1月,王先生将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给付婚生女抚养费金额由每月3000 元降至每月900元。庭审中,他提交了证明其失业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男女双方已商定抚养费金额并经调解书确认,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降低抚养费的主张,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在当初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抚养费标准,且原告在离婚后虽然失业,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积极寻求再就业,因此以失业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当事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确认了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在程序上,原告若认为当初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也只能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不应对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直接起诉。
    2022 02.21
  •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娃,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介绍】2020年5月,陆女士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并以没有住房为由,主张九岁的婚生女由陈先生抚养,她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自己抚养女儿多有不便,希望女儿由陆女士抚养,并愿意在女儿成年之前让出住房给母女俩居住,但这一提议被陆女士拒绝。那么,在双方均不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由上述法条可知,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孩子的年龄将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若离婚双方子女年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判决。 此案中,如果陈先生和陆女士都坚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判决方法:一种是法院认为子女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感情的纽带,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不准予离婚;另一种是法院会裁定孩子由一方暂行抚养,日后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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