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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0月22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王女士咨询,我与赵某于2014年8月结婚,婚后赵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全款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现双方离婚该房产及增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一般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 所谓收益,即生产上或商业上的收入,或是获得利益与好处。收益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中,一般定义为“在期末、期初保持同等富裕程度的前提下,一个人可在该时期消费的最大金额。”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出产物或收获物;法定孳息,是原物参与到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获得的报酬,通常表现为租金、红利和利息。收益实为孽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远超孳息之范围。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本案,关于赵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性质上来说,一般考虑这只是赵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案涉房产,根据民法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该房屋属赵某个人所有。若赵某将案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一般也应属于赵某一方。
    2022 02.21
  • 不离婚,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5日《城市快报》第6版【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柳女士咨询:男方曾起诉我离婚,但我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未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我发现对方有隐匿车辆准备变卖行为,且大肆挥霍我们夫妻共同存款,我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一般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行为为故意行为,也就意味着因过失行为导致共同财产毁损,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况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种情况一般要求相关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相关医药费一般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要注意:1.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这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性质;哪些财产是父母积蓄和购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这些财产不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财产,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赠与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分出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才可对财产处分。对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2.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分权,事先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如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参与处分而否认。3.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结合本案,柳女士若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柳女士可向法院提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先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2 02.21
  • 离婚后要求降低抚养费!证据不足被驳回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王先生和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王先生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3000元。可是,自2019年5月起,王先生以失业无收入为由中止给付抚养费。2020年1月,王先生将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给付婚生女抚养费金额由每月3000 元降至每月900元。庭审中,他提交了证明其失业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男女双方已商定抚养费金额并经调解书确认,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降低抚养费的主张,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在当初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抚养费标准,且原告在离婚后虽然失业,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积极寻求再就业,因此以失业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当事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确认了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在程序上,原告若认为当初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也只能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不应对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直接起诉。
    2022 02.21
  •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娃,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介绍】2020年5月,陆女士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并以没有住房为由,主张九岁的婚生女由陈先生抚养,她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自己抚养女儿多有不便,希望女儿由陆女士抚养,并愿意在女儿成年之前让出住房给母女俩居住,但这一提议被陆女士拒绝。那么,在双方均不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由上述法条可知,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孩子的年龄将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若离婚双方子女年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判决。 此案中,如果陈先生和陆女士都坚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判决方法:一种是法院认为子女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感情的纽带,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不准予离婚;另一种是法院会裁定孩子由一方暂行抚养,日后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2022 02.21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月21日第6版【案情介绍】 李某和周某是夫妻,因为闹矛盾自2019年5月起开始分居。期间,两人在婚后取得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周某分两次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00余万元。2020年初,李某身患重病,急需治疗,而周某非但拒绝为李某出钱治病,还将自己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李某无奈,于2020年7月到法院起诉,要求对300余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诉争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李某身患重大疾病,且夫妻二人取得有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周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李某对征收补偿利益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去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那么,民法典对这类情况有哪些规定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法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该法条在两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对夫妻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删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原则性规定。即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夫妻一方都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分割条件,得以让法律在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中进行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通常指的是扶养义务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兄弟姐妹,但不包括本人。那么,本案情形是否适用该条款呢?王强律师认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一方尚有权主张婚内析产,何况是本人患重病,更应保护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当然,本案中除此情形外,被告周某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符合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法定情形,可以对涉案的征收补偿款予以分割。
    2022 02.21
  • 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7日第6版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后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废止。该司法解释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同时也完善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家事审判规则。其中,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究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现实生活中,认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的情况较为复杂,随着 时代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在与时俱进做出修改调整。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比过去的法律规定,新规坚持了我国民法典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机制,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完善,即有约定先从约定;也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大修改,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或子女配偶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建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是赠与,要进一步约定清楚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子女及配偶;如果是借款,也要约定清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本文作者 陈珊电话 13821224183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兼职实习律师、法学博士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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