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男方反悔能否主张返还彩礼?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4月28日第3版【案情介绍】男女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但已给女方定金彩礼,包含结婚定金88000元、“回头看”10000元、“认门”8800元及“三金”。且在交往期间,男方还给付女方一套价值1200元的护肤品及微信转账521元、1314元等。后男方悔婚,女方不愿返还上述财物。男方要求返还,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律师解答】男方给付的结婚定金、“回头看”、“认门”及“三金”,在法律上均可以纳入彩礼范围。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护肤品和521元、1314元等微信转账,则属于双方交往期间具有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应纳入彩礼范围内。那么,什么是彩礼呢?通常司法实践中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或者结婚之前由婚约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由于各地风俗不同,可纳入彩礼范围内的款项也有所不同,应结合案件所在地区的实际和个案情况,来界定彩礼内容。在我国不同地区,不仅有定金彩礼,还会有如“见面礼”、“三金”及本案中的“回头看”、“认门”等诸多叫法的财物。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03民终5272号判决书中,就彩礼范围的界定有过具体的叙述:“本院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的问题。一般通过订亲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数额不大但往往与较大数额彩礼一起给付的倒茶钱;具有传统意义的“三金”等应认定为彩礼。”具体到本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因此男方可以向女方请求返还彩礼。那么,未纳入彩礼范围的赠与物可以要求返还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双方交往期间的赠与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因此无需将赠与物返还给男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牛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