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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实施,公正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李某有三个女儿。2018年1月1日,李某在公证处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声明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甲继承。公证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误后,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同年4月3日,李某改变主意,在王律师的见证下,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声明全部遗产由女儿乙继承。遗嘱人李某、代书人张律师、见证人王律师签字确认并注明了年、月、日。同年6月2日,李某突发疾病,被女儿丙送到医院抢救。期间,他在赵医生和杨护士的见证下立口头遗嘱,声明全部遗产由女儿丙继承。如果李某去世前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到底该由哪个女儿继承呢?【律师解答】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同一法律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结果。李某立下的三份遗嘱,第一份属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李某亲自前往公证处,根据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第二份遗嘱属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某立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同样合法有效。第三份遗嘱属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李某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至今未再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应当予以排除。至此,本案中同时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代书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女儿甲继承。那么,明年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有何不同规定呢?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对《继承法》第二十条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定遗嘱形式同样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分配应当以第二份代书遗嘱为准。民法典的实施将会对各类法律行为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公民民事权力的重要保障,所以,我们要重视对民法典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介绍】王女士与刘先生在登记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方式被证明出现出轨等不忠诚现象,过错方自愿将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赠与无过错方。刘先生婚内出轨后,王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定,刘先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须承担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鉴于婚姻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或是出于不信任而达成的协议,约定彼此不得有出轨等不忠诚行为,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者放弃部分乃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旨在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惩罚“过错方”。近年来,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情形屡见不鲜,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也逐渐明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而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符合条件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若无其他无效事由,理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女士和刘先生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忠诚,是婚姻的本质,也是对一夫一妻制度最好的诠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不仅否定了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也不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成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有“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据此,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保护自己婚后经济权益的一种方式应受法律保护,即便协议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永久稳定,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那么,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呢?最好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首先,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避免约定“不得离婚”、“净身出户”、“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等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最后,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2022 02.21
  • 交通肇事逃逸,恶果知多少?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5月6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了较大的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做法是:一、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二、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然而,有些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执行上述规定,而是选择逃逸。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触犯了哪些法条,依法应承担哪些责任呢?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为您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推定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国务院《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第一个后果就是将被推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商业保险承保公司拒赔。如果交通事故认定肇事司机逃逸,那么,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因为,所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都用加大加黑的字体清清楚楚地注明:如果投保人肇事逃逸,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将被处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当事人逃逸的,将被终身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逃逸,可能影响到赔偿金额的多少。比如,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受伤,损失10万元。若双方负同等责任,则未受伤一方要赔偿伤者4.5万元(交强险1万元除外),伤者自己承担4.5万元;若未受伤一方逃逸,则依法推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要赔偿伤者9万元。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是否逃逸,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肇事逃逸害人害己,切勿以身试法。
    2022 02.19
  • 国家安全,跟普通人有什么关系?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6月17日第6版提起国家安全,你也许会联想到军队、国防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情报渗透活动也更加活跃。他们采取金钱收买、威逼胁迫等手段,对一些人进行拉拢策反,搜集我国核心机密情报。 景木是一名在青岛务工的青年。某日,景木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某杂志社编辑,邀请其做兼职摄影师,拍周边海港的照片。景木为了赚取外快,前往青岛某港口拍了几张船舶的照片发给对方,获得报酬600元。接下来,对方又要求景木拍摄军港、军舰等军事设施,景木已经意识到对方是间谍,却在金钱诱惑下,先后拍摄军事敏感信息照片100余张、视频4段,获取报酬16000余元。2015年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景木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所以,不要以为违法组织只会盯上那些在政府、军队工作的高层人员,非公务员甚至普通大学生,都会成为违法组织眼中的目标。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另外,我们要警惕,有些看似“日常”的行为很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发表或者转发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言论;浏览境外不良网站被植入木马程序;随手拍摄涉密单位、场所及物品;在网络论坛上谈论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事项;涉密岗位人员及亲属使用电子设备开启定位、自动上传功能;“天上掉馅饼”的网络兼职;素未谋面的境外“代购”;好心向“朋友”提供市场、行业、科研数据;为“友人”在敏感区域做向导;.销售、安装窃听、监视、定位设备;未经允许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拍摄并上传网络。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以拨打12339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徐禄 华良辉供稿
    2022 02.19
  •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21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员工,任保安一职。2020年10月2日晚19时30分左右,李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某公安分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5日,但李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可以在此情况下申请暂缓执行吗?【律师解答】所谓“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也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那么申请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由此可见,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3.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本案中,李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斗殴。因此,李某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提下,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李某符合暂缓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就可以作出对李某暂缓执行的决定。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19
  • 律师说法:男孩涉嫌强奸七旬老人
    文章发表于2013年09月23日《城市快报》第09版 【案情介绍】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90后”男孩小刚(化名)被指强奸77岁刘奶奶(化名)未遂,小刚对指控的罪名不提异议,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律师认为,如果被害人不提交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建议书,被告人从轻量刑的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小刚生于1990年,与刘奶奶都是本市人。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月30日晚8点多,小刚和几名男子到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其间,小刚的一名“酒友”到附近刘奶奶家门前小便,刚好被刘奶奶看到。刘奶奶十分生气,指责对方无礼。小刚听到后连忙出来打圆场,并劝刘奶奶回家。哪知,到了老人家里,小刚发现只有刘奶奶一人在家,居然借酒劲动起了邪念。他不顾刘奶奶的反抗,用暴力意欲对其实施奸淫,用双膝顶住刘奶奶的腰部,致老人多根肋骨骨折。挣扎中,刘奶奶借口去小便脱身,但小刚却一直没有离开。刘奶奶拿刀将小刚左臂砍伤。小刚受伤后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警,警方于5月4日将小刚抓获归案。 前不久,此案在本市法院开庭审理,刘奶奶提起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附带民事索赔16万余元。小刚虽然对指控的罪名不提起异议,但不认可被害人的索赔数额。双方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检察机关认为,小刚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鉴于其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此案将择期宣判。【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与普通的强奸案件略有不同,主要在于被告人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为77岁高龄的老太太,表明其强奸对象属于特殊群体,理应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但被告人却置若罔闻,未曾考虑到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这表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同时,因为本案被告人使用暴力方法实施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老太太三根肋骨骨折的轻伤法律后果,也是司法实践中从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老太太用刀激烈反抗过程中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刑法规定对于被告人强奸未遂的刑事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归案后未向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截至目前双方仍未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未取得被害人老太太的谅解,如果被害人未向法院提交要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书,那么,被告人需要从轻量刑的可能性不大。
    202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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