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买了房,能以房贷负担重为由降低孩子抚养费吗?
2025.07.08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7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他俩的女儿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2025年4月,王先生提出,自己已于2024年年底买房,每月需承担房贷费用,希望能将女儿的抚养费降至每月800元。张女士向律师咨询:“抚养费能因房贷负担重而降低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珊律师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包括具有身份属性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这些均是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家庭负担情况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抚养费在先,离婚后王先生贷款购买房产在后。王先生明知每月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仍贷款购买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这些费用。王先生以在后行为对抗在先法定义务,不合情理亦于法无据。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


那么,什么样的“特殊情况”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给付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能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一是给付方因“重病或残疾”等,导致收入长期显著降低,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二是给付方因“失业”等导致收入显著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当地较低水平,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三是给付方因“犯罪被羁押”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抚养费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四是再婚后又生育子女需要抚养,且抚养费总额已超过月总收入50%的。


综上所述,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属于经济收入长期显著降低,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等特定情况,“承担房贷负担较重”不能成为其降低抚养费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