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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谁冒名贷款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文章发表于2016年5月2日《城市快报》第04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这是一起侵犯名誉权案。原告张先生是转业军人,他在办贷款时发现自己有逾期贷款未还,从而留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无法贷款。这让他一头雾水,查询得知,贷款发生在12年前,当时他还在部队,不可能也没必要在地方办贷款。张先生认为银行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放贷存在过错,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希望维护合法权益。【律师解答】聂京祥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考虑了案件的几个关键点,查阅了大量案例,发现银行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用过期身份证发放贷款,且没有本人签字,存在重大过错,应以银行为被告,要求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庭审前,聂京祥律师多次与银行沟通,使银行方面认识到自身过错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最终银行表示愿意和解,并为张先生消除不良记录。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由银行先消除不良记录,再由张先生撤诉。在执行期间,银行方面又多次表示,消除记录需要很多手续,并不容易做到。聂京祥律师出于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几次与银行方面进行交涉,督促其尽快为张先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最终,银行将此不良信用记录消除,张先生撤诉。至于赔偿,张先生见银行的过错责任人家庭实在困难,表示得饶人处且饶人,放弃了。本案亮点在于,律师通过与各方的沟通,运用手中仅有的证据,尽量说服对方,使得对方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及判决会产生的后果,并最终主动要求与原告和解,完全消除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实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律师说法:击水律师事务所聂京祥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主张的贷款时间正在服兵役,不可能在被告处办理贷款,在被告处办贷款的人并非原告。被告银行凭原告的第一代身份证发放贷款时,这张身份证已过期。办理贷款的手续材料及贷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所签,且贷款时本人并未到场。原告在近期欲买房贷款时才被告知其在银行中有逾期未还贷款,而此前其一直不知他在被告处存在该笔逾期贷款。原告对此不知情,更不可能到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发放贷款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2 02.21
  • 宠物狗咬伤他人主人无过错也要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9日《每日新报》第06版 【案情介绍】王女士咨询:我带着孩子散步时,邻居家未拴养的宠物狗扑过来咬伤孩子的左手。我要求饲养该狗的邻居赔偿我们因看病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却遭到对方拒绝,该邻居声称他的狗从不主动伤人,是我孩子逗狗才被咬的,他没有赔偿义务。请问我是否可以向该邻居主张该损失?【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首先,应当确定王女士邻居将狗放养的行为已经违反管理规定。因为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动物主人携犬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中“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王女士邻居未按管理规定给狗拴狗链,致使狗扑咬王女士的女儿,该邻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邻居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向王女士赔偿损失。另外,对于邻居主张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未规定饲养人的免责事由,所以本案王女士可以不予认可。综上,王女士依法向邻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有法可依,若协商不成,您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律师建议养狗市民应遵循管理条例规定,带爱宠遛弯时给自己的爱宠戴狗链,且尽量不要带到人流密集区域,以免产生纠纷。
    2022 02.21
  • 母亲遗物被毁坏 咋维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9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高女士咨询:我母亲是京剧票友,故去后仅遗留下一件唱戏穿的“行头”。最近我为纪念母亲,穿起这件衣服去拍艺术照,在拍摄外景中,一名五岁小孩趁家长不备,将饮料泼向我,导致“行头”污损严重,无法恢复原状。“行头”价值虽然不算高,但对我具有重要意义,我能否起诉要求赔偿?【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实习律师陈世超解答: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五岁小孩实施,但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看管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由小孩家长承担侵权责任。您若起诉,应当列小孩与其监护人作共同被告。首先,您可以就财产损失主张赔偿,要求赔偿“行头”的损失。其次,因侵权行为损害的是您已故母亲仅存的“行头”,且您母亲生前系京剧爱好者,故该物品对于您来说现已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2 02.21
  • 共享汽车出事故 租赁平台何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日《今晚报》第5版 【案情介绍】10月8日,本市17岁男孩郑某在以伪造的证件租得一辆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后被抓捕归案。这一案件,与之前唐山发生的事故致人死亡事件,在“共享”丛生的当下,在法律层面上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律师解答】共享汽车的相关法律问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增近来,共享经济引发人们热议。“共享单车”自不用说,“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更是轮番成为舆论焦点。但是,与其他的共享经济不同,“共享汽车”共享的客体;汽车作为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有着与众不同之处。因此,共享汽车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大家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当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只由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只有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时,车辆所有人才会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普通用户而言,显然无法在取得租赁时查验清楚共享汽车是否存在问题。因此,如果一旦用户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将会是双方诉讼举证的重点和难点。 共享平台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田彬“共享经济”已经成为时下潮流,很多城市路面上有了共享汽车。其实,共享汽车就等同于普通的汽车租赁,使用者与共享汽车提供者存在一种租赁关系,提供商要保证共享汽车基本状况良好、要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甚至可以设置面部识别,保证驾驶者是本人,最好安装一个录像设备防止有些人利用共享汽车从事违法活动。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要第一时间通知共享汽车平台,按照普通汽车事故一样处理,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承担。当然共享汽车使用人也应该遵守使用约定和交通规则,对于交通违规也要承担罚款和扣分的责任。同时,共享汽车平台对使用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在保险赔偿的基础上,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平台在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对超出自己应承担赔偿的部分有权向使用人追偿。这样做,既可以借助共享汽车平台强大的资金保证事故当事人可以及时得到救助、赔偿,又可以给予平台一定的追偿权。 共享汽车平台应严格审查——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共享汽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闲置,但同时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一方面,共享汽车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作为租金的收益方,应当尽到对共享汽车审慎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因此,共享汽车出现交通肇事,首先要核实汽车是否具有质量问题,如果交通事故系由汽车质量所导致,要由汽车所有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共享汽车使用平台也负有对客户资格严格审查的义务。使用共享汽车的第一步,用户需要在该平台上注册身份信息,而共享平台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才能予以认证,与传统汽车租赁方式相比,共享汽车省去了面对面的人工审查,无形中放大了安全隐患。因此,在出现共享汽车交通肇事的情况下,在法律责任的划分中,还要看共享汽车平台是否事前已对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核,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共享平台没有尽到驾驶人资格审核责任,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 02.21
  • 共享单车押金难退 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30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李女士近日反映:她经常使用的某品牌共享单车押金无法退还。该共享单车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用户想退款需要去成都退款点或者拨打退款电话办理退款业务,但是退款专线一直无法打通,自己也不可能花费近千元的成本去退这近300元的押金,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实习律师欧丽曼解答:随着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倒闭,共享单车押金退还困难也随之突出。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退还押金:一是,消费者联合起来依法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和解,这是最直接简便的方式;二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和申请调解,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三是,向共享单车经营主体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述;四是,消费者联合起来向共享单车平台所在地或者单车使用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本质来讲,用户与平台之间是合同关系,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户每次对单车的使用结束后,都完成了一次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作为主合同履行完成后,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随之结束,即押金应当立即退还给用户。若押金退还有争议,当事人有权就该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 02.21
  • 雇员伤人雇主是否要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9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天津工人报讯 赵先生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一工地,与搬运物料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先生车辆受损,身体一处骨裂和多处挫伤,花费医药费万余元,车辆损失150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赵先生驾车并无过错,工人李某搬运物料时,未采取应有保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赵先生提出索赔要求,李某表示自己只是老板雇来搬东西的,没钱赔偿,应找老板张某索赔,而张某却又否认他是老板。到底谁应该为这起事故买单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系张某雇佣工人,赵先生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而是由于工人李某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李某就是赔偿义务人。张某虽然否认其是李某的老板,但李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张某所指派,应当认定其为雇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工人李某从事的雇佣活动,并未超出雇主授意范围,张某虽未出面,根据法律规定,同样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由雇员李某和雇主张某连带赔偿赵某的各项损失。 本报通讯员 赵辉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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