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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涨价卖方毁约 律师代理买方四场官司皆胜诉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3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记者 张珊珊 照片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买方,案件结果为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围绕本案的纠纷,双方先后共发生了四次诉讼,律师均作为代理人,所有的诉讼均为买方胜诉,本次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律师解答】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2016年8月双方在中介处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款280万元,买方已经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中介合同约定卖方应当将所收的30万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在双方签订房管局正式协议时,卖方表示定金30万元已经另作他用,所以经过协商后,正式协议约定的房款为250万元。然而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卖方立即反悔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起诉买方,认为买方为避税虚报房款,卖方主张合同无效。买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并且起诉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继续履行合同案件被裁定中止审理,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经一审判决卖方败诉,即合同有效。卖方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据安刚律师介绍,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恢复审理后,经律师提示,买方将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在律师的屡次沟通下,法院很快判决继续履行,买方又胜诉,卖方再次进行上诉。继续履行合同案件二审开庭期间,卖方提出合同约定贷款购房,但买方一次性付款,所以买方违约。但是,该观点遭到了律师的反驳,毕竟一次性付款更加便于合同履行,况且如果不是卖方百般拒绝履行合同,贷款早已到账。法庭主持调解,卖方提出至少再增加20万元房款,经过调解无果,法庭判决驳回卖方上诉,维持原判。买方不日将得到属于自己的房屋。 律师提示:房屋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示道,买方作为普通的购房者,需要房屋解决居住问题,但是因为房屋市场波动较大,居然先后经历了四次的诉讼。好在最终结果较为理想,“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英明决策必须坚决执行。
    2022 02.21
  • 房屋未取得准入证能交付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3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马女士咨询:2015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应当于2016年5月31日前交付。买卖合同还约定房屋未取得准入证不得交付,但是开发商另与我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只要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不需要准入证。开发商取得准入证并交房是在2016年12月,我与开发商协商赔偿,开发商说以补充协议为准,而且不可抗力导致停工,不能赔偿。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对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入住。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取得准入证方可交付,开发商就应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与业主另行约定无需准入证的补充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业主的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其次,对于开发商主张的不可抗力导致停工问题。建议您首先查明小区何时竣工,何时申请验收合格,何时申请配套验收等。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足以导致开发商延期竣工的,开发商仍然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22 02.21
  • 这3万元购房定金应该退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7日《每日新报》第07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方先生来电咨询:2017年2月,我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我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私产房。签约后,我已经收取5万元定金。合同约定4月10日前还清贷款,4月20日前去房管局签协议。后来买方因为贷款政策原因导致首付款增加,不想继续购买房屋了。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协议,我按照协议退还其2万元。可是现在买方又起诉我要求退还剩余定金3万元,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您应该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后您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及时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如果超过4月10日并未注销抵押权登记,只要未延迟网签,仍可实现合同目的,就不能是视为您违约。其次,根据天津市相关贷款政策,买方认为其不能按照原计划购买房屋,首付款增加造成其经济负担,并且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这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您是守约方,无需承担责任。最后,鉴于您和对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其相应部分定金,您与对方因购买房屋引发的争议实际已经全部解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方本不应再次起诉您。在法庭上,您可以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并出示解除协议。法院会公正判决。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房管不让查阅档案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11日《每日新报》第04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张女士咨询:我父亲承租一套公产房,父亲给我哥哥2万元用于购买产权。父亲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哥哥却把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了。父亲想起诉要回自己的房子,但是苦于缺乏书面证据。我陪父亲到房管部门要求查阅档案却遭到拒绝,父亲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如果您父亲与哥哥之间没有书面约定购买产权后房屋权属归谁,那么您父亲可以与您哥哥充分协商,解决争议。其次,如果您父亲和您哥哥协商不成,您父亲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为他自己。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您陈述的事实,本案属于私产房权属确认纠纷,不属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纠纷。再次,您父亲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系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为由,要求房管部门提供房屋档案信息。如果房管部门拒绝提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在天津市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人民法院批准并向律师签发。律师持有调查令,可向有关单位调查特定证据。房管部门应该提供房屋档案信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值得点赞。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买房征信记录存瑕疵卖方以此解约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市民高先生咨询: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方式购买。后银行说我征信记录存在瑕疵,消除瑕疵才能审批。卖方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我与卖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其间我又买了另一处房屋,同样以贷款方式购买,而且已经完成过户。卖方认为我另购房屋就是对他的违约,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您具有付款资格或者具有付款能力,已经尽到买方的主要义务,那么卖方就不得以贷款审批曾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次,您在诉讼期间成功地以贷款方式购买他处房屋,且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一情节对您有利,您可以此主张您与卖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再次,虽然您另行购买其他房屋,但是这不意味着您对本案中的卖方构成违约,这毕竟不同于“一房二卖”。本案中的卖方认为您购买了其他房屋,就丧失对涉案房屋的购买能力,这是毫无根据的。最后,在诉讼中,如果您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就要证明您有付款能力;如果您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卖方赔偿,就要证明卖方存在违约情形。否则就要面临诉讼风险。
    2022 02.21
  • 父母出资全款为儿子购房,房屋到底归谁?
    文章发表于2018年2月12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方先生来电咨询:我在儿子婚后出资全款为儿子购置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儿子在婚后不久经常与儿媳争吵。我现在后悔当初没有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万一以后他们离婚,自己花费毕生积蓄为儿子购置的房子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我考虑把房产证变更到我名下,请问有必要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李媛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权益。本案中,方先生在儿子婚后为儿子出全资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名下,虽然是在儿子结婚以后才买的房,但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即使儿子与其妻子日后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也不会影响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现在房价过高的情况下,购房款的来源也越来越多样化,必要时一定要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合同,以免日后对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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