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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后一直没入住,也要交物业费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4月15日第6版【案情介绍】前不久,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该小区距离他的工作单位很远,每天上下班不便,因此,他迟迟没有入住。可是,前几天,李先生突然接到了该小区物业公司的电话,要求他尽快交纳物业费。“我是业主不假,但我买房后一直没有入住,更没有享受过物业提供的任何服务,他们凭什么向我收取物业费?”李先生想不通,联系律师咨询。那么,李先生是否应该交纳物业费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宋兆云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先生不能以未使用、未居住的理由来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的;4、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022 02.21
  • 父亲去世后 房管局不给过户该怎么办?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5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刘先生咨询:父亲生前单位分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屋是房管局发的产权证。因为种种原因登记在父亲单位名下,一直没过户。父亲去世后,只有母亲和我两个继承人。我们和单位协商,单位同意过户并出具书面证明。但是房管局不给过户,我们应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 :鉴于您父亲生前单位同意给您过户,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规定,“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您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此外,您还可以向房管部门书面申请过户,如果房管部门不予答复或者答复拒绝过户,你可以起诉房管部门。
    2022 02.21
  • 外甥女不同意房屋过户该怎么办?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19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市民周女士咨询:坐落在南开区的私产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健在。我们原有姐妹四人,大姐早年去世,大姐有丈夫和女儿。父亲生前书写一份遗嘱,将房屋交由包括我在内的三个女儿继承。我们姐妹三人现欲将房屋的整体登记在我们名下,母亲也同意,但是外甥女不同意。我们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您父亲去世后遗留的私产房属于您父母共有,父亲留下的遗嘱效力仅及于属于父亲的一半份额。所以在法律上,这套房屋属于你们姐妹三人与母亲的共有状态。其中母亲占有1/2份额,你们姐妹三人每人占有1/6份额。其次,如果您母亲的意愿是将自己占有的1/2份额仅交给你们姐妹三人,方式有两种。一是母亲留下书面遗嘱,二是母亲与你们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假如以后发生纠纷,这些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对你们有利的证据。最后,你们可以与外甥女一方协商解决,如果其书面同意放弃对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利,日后就不会因此产生任何争议。你们同样可以实现房屋归三姐妹共同所有的目的。
    2022 02.21
  • 赠给儿子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2月3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李先生咨询:坐落在河西区的私产房一套,原来登记在前妻名下。前妻去世后,我通过公证方式声明放弃继承,并将自己的份额也都赠与儿子,赠与也办理了公证手续。于是这套房屋的权利人完全登记在儿子名下。我现在和儿子、儿媳、孙子共同居住生活。近来儿子、儿媳对我态度冷漠,我想把属于我的房屋份额要回来,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通过公证方式声明放弃继承,且该房屋已经过户到您儿子的名下,这就意味着此房已经处理完毕。现在您反悔想要回当初放弃继承的部分,难度较大;其次,就您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赠与儿子一节,法律规定通过公证方式办理的赠与,原则上不得撤销。除非您儿子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者您将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后,您的生活极其困难;最后,法律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一般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供给和精神上的慰藉。如果您认为儿子未尽赡养义务,您可以尝试以此为由起诉撤销赠与,在诉讼中您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022 02.21
  • 退休返聘受伤还算工伤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9月17日《每日新报》第6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王女士来所咨询:我丈夫在去年退休后,接着就被单位返聘回去继续工作。上个月的时候,我丈夫在单位工作时不幸手部骨折,花费医疗费巨大。请问律师,在单位返聘的情况下,我丈夫还能像没退休时那样来申报工伤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在单位上班引发工伤,是可以通过申报工伤来获得相应补助的,但是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规定,在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保待遇或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订立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因此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本案中,您丈夫已经在单位退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在退休时已自动终止。虽然不能申报工伤,但其与单位已经构成劳务关系。在该种情形下,您丈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找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2022 02.21
  • 延长3天春节假期,工资怎么算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2月28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案情介绍】2020年的春节假期延长到了2月2日,但公司仍安排我在1月31日、2月1日这两天到岗上班。请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我300%的工资?延期复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李中美解答: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指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首先,延迟复工是国务院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做出的休假安排,属于休息日,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实际上增加了1月31日、2月1日两个休息日,而不是增加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休息日处理。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综上,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2月 1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律师建议:疫情期间,若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工作方式,但不能因此不发工资。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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