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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9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天津工人报讯 【读者来信】:2014年张先生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将他派遣至一家大型购物超市工作,职务是理货员,已经工作3年有余。今年5月份,张先生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没有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是为什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结合本案的证据,张先生是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而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张先生也应当向超市及劳务派遣单位同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报通讯员 赵辉
    2022 02.21
  • 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 法院判单位支付职工赔偿金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6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李某2008年入职某销售公司。2013年12月17日,李某因在饭店吃饭时参与打架,犯聚众斗殴罪而被法院判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是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止。2014年6月17日,销售公司做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同年7月17日向李某邮寄送达。李某收信后,认为自己打架斗殴与单位无关,该销售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李某遂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年7月20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年8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李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该销售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实习律师杨丽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首先,就劳动者犯罪事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李某因犯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在法律实体上是合法的。但是为什么二审法院会改判,依法支持劳动者李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求呢?这就涉及本案第二个法律问题——解除程序违法。因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通知工会。大家都知道,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劳动者突然失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更甚加深社会矛盾。这时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宗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法》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按照法律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可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了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质性条件,而且在程序性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重实体,不重程序,认为只要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实体、程序都合法,才能算是合法解除。因此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当收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知书后,先确认下单位的解除通知是否事先通知过工会,若未通知,即可确认用人单位解除程序违法,此时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通讯员 赵辉
    2022 02.21
  •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发补贴职工摔伤赔付3万医药费
    文章发表于2018 年1月3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天津工人报讯 2015年11月,刘某入职某自行车生产企业,入职时刘某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在其上写明投保有农业合作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在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承诺书,明确要求该企业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改为每月按工资的8%发放补贴。2017年10月的一个周末,刘某独自骑自行车出行游玩,骑行至一田野小河边时,自行车突然爆胎,刘某摔倒在地,被恰巧经过的农民发现,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刘某大腿骨折,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病愈后,刘某几经咨询,了解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药费无法报销,自己遭受很大损失。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驳回了刘某的申请。后刘某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用人单位给付刘某3万元补偿金。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禄、实习律师陈世超认为:一、关于劳动者明确表示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劳动者明确表示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影响劳动者享受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二、关于本案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诉讼应当受理的范围?《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根据社会保险的特性,须要先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才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参保人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纳入参保所属年度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范围。(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付。(二)意外伤残给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经商业保险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付。伤残等级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现行标准执行。(三)意外死亡给付。参保人意外死亡的,按照规定标准对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故本案中即使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也无法再领取意外伤害医疗费,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与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因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诉讼应当受理的范围。 【律师建议】 劳动者明确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基于该情况,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医药费无法报销,无法领取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意外伤残给付、意外死亡给付等实际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通讯员 赵辉
    2022 02.21
  • 对调岗有异议被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吗?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15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龚先生近日咨询:自己因患病休病假近一年。医疗期满后回公司上班,却被公司告知,对其岗位进行了调整但薪资不变。然而几日后,却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己只是对调岗提出了异议,在等待公司回复期间被解除合同,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给生活带来了不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应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龚先生在调整岗位后未上班是因为对公司给其调岗提出异议而等待公司回复,并非自己不能胜任工作。故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法无据。针对此种情形,律师给出如下建议以解决纠纷:一、可以要求该公司撤销对龚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恢复劳动关系。二、龚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一定经济补偿。律师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以后,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固然重要,但提醒广大劳动者切勿冲动,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地解决问题,才能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不便。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员工不配合用人单位上保险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文章发表于2018年3月12日《城市快报》第6版【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近日某用人单位HR来所咨询:其所属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在每年年初用工之际,需要招收大量操作工人,以满足日常生产需要,但HR在招工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劳动者要求主动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时,发现由于其个人原因根本无法缴纳。由于此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实有发生,因此用人单位咨询律师,若企业聘用上述劳动者,在日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中,是否存在风险。【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王福涛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针对第一种情况,虽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形下企业的用人风险必然增加,因此建议企业拒绝劳动者的该项要求。针对劳动者个人原因,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由于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企业可以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即视为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便可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以劳动者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总之,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其责任分担机制的一部分,如果未参加社会保险,此后用人单位自身必将承担劳动者全部或大部分经济责任,其用工成本及风险也将提升。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2022 02.21
  • 用人单位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怎么办?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4月16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市民李女士咨询:我在一家超市从事理货工作,已与超市连续签订两次期限为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我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超市虽然表示让我继续工作,但一直未与我续签合同,已有三周。我提出续签,但超市不予理睬。超市效益不好,我担心超市借机将我裁员。我想咨询一下,超市行为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实习律师陈世超解答:关于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您与超市已连续签订两次期限为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此次超市应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可保留好与超市签订的固定期劳动合同、向超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证据,主张超市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一日止,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关于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故若超市在与您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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