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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经济补偿金须符合14种情形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6月23日第3版【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5日,李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网站维护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时,网络公司向李某发放《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又未上班即视为旷工,一个月内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不予任何经济补偿。”2020年5月7日,李某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后,未再回网络公司上班。2021年1月1日李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那么,网络公司需要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律师解答】一、网络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网络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李某无故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网络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以下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6.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7.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8.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10.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1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1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中,网络公司在发现李某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后,若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程序事先通知工会,并且向李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轻易解除,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督供稿
    2022 02.21
  • 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工致亡也可认定工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6月23日第3版【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1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土地矿产开发交易中心签订《城乡建设用地项目施工项目》,约定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体承包人陈某,陈某组织多名农民工人员进行施工。其中,马某负责转运砂石,每天报酬300元,由陈某发放。11月26日,马某在施工现场倒砂石过程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马某亲属要求建筑公司给予马某工伤保险待遇,但建筑公司以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建筑公司拒绝马某亲属的理由合理吗?【律师解答】 根据国务院在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见,人社局认定工伤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会要求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但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见,该条款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根据上述规定,当马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建筑公司拒绝给马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关系也出现多种样式。工伤认定已经突破了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条规定也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情形息息相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督供稿
    2022 02.21
  • 临近退休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咋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案情介绍】 李某是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拥有天津本地户籍,于2021年8月份达到退休年龄,但他发现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可能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如今,李某欲求法律援助,进而来补救现状,使自己能在够退休后,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那么,李某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补救呢?【律师解答】 大家都知道,养老保险需要缴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但对于未缴满15年的人来说,到达退休年龄后该怎么办呢?其实,在天津至少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申请延长退休,续缴养老保险,直到满15年为止。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3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由此可见,在社保未缴满15年的情况下,应遵循以下两点:1.可以申请延长退休,按规定进行补缴。2.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人员,如果延长补缴5年后仍未满15年的,剩余部分可以一次性缴满。 本案中,李某是本市户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申请延长退休来补缴养老保险,进而来解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4年6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继续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由此可见,在社保未缴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两者养老体系的不同,相应的缴纳的费用也不同。因此,转变以后能拿到的养老金,相应地也变少了。 本案中,李某在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会减少,但至少可以正常退休,进而享受退休后的闲暇时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21
  • 我的工龄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18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于先生咨询:于先生于1985年至1993年在某国企单位工作,自1993年起离职,而后重新参加工作。现今该厂已经注销并且负责人已经去世,对于于先生在该厂工作的事实只有当年的同事能够证明。现在于先生对该段时期的工龄在其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的问题产生疑问。【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实习律师胡晨晨解答: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那么,对于先生该段工龄确定的意义便在于,确认其是否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于先生该段时间工作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根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综上所述,由于于先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所以于先生该段工龄在其重新参加工作以后不计入养老保险年限。
    2022 02.21
  • 劳动者“不辞而别”有风险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28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王女士咨询:因为自身原因,想尽快离职,等不到法定的30日期限,决定不辞而别,请问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辞职、辞退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叫辞职;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叫辞退。原则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依法解除,否则有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
    2022 02.21
  • 劳务派遣有这些优势!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规模大,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多。公司为了解决用工难题,王某正考虑接受第三方劳务派遣。但王某对接受劳务派遣的优势不太了解,欲求法律咨询。 那么,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有哪些优势?【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将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的优点。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的优势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提高用工效率,降低用人成本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用工方式,派遣单位是“招人不用人”,接受派遣单位是“用人不招人”,派遣单位负责前期的招聘等工作,直接向接受派遣单位派遣合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快速接收到合适的劳动者,直接上岗,而无需进行招聘等准备工作。由此可见,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可以节省用工单位的时间、提高用工效率。 2.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劳务派遣方式实质系三方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换而言之,若出现劳动纠纷,则由派遣单位出面调解,派遣单位成为劳动者与接受派遣单位的屏障,这将大大降低接受派遣单位的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 3.灵活用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有利于分散用工企业的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根据市场需求,灵活配置就业人员,实现用工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用工企业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劳动者也能够享受到更加自主的工作与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提醒广大企业,在选择接受劳务派遣时,既要确保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间存在劳动合同,并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预防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又要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尽可能详尽地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风险的承担。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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