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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计算工时制年假怎么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8月25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李某是做一休一。后来他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是公司称:综合工时制没有年休假,而且我们是私企哪来的年休假?”李某表示很疑惑,欲求法律咨询。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可以享年假吗?【律师解答】 首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是否可以休年假的问题,就要了解有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年休假通过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性质以列举法的方式来规定,并未从工时制度的角度对享受主体加以限制。换而言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与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冲突,只要是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属于带薪年休假的执行单位。 本案中公司称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年休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李某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对其进行安排。其次,带薪休假例外的情形。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再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由此可见,对于不享受年休假的排除情形已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应对其进行扩大排除,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在此情形,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符合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时均有享受的权利。 最后,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企业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忙时不休息,闲时就回家”。而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年休假与工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用人单位可通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的休息、休假进行明确。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未能保障员工休年休假的权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22 02.21
  • 单位拒开员工离职证明!麻烦大了!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8月25日第3版【案情介绍】 2020年5月7日,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开发经理,月薪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合同到期后,李某提出辞职,但科技公司为挽留李某,未向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李某无法入职新公司。于是李某向当地的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的经济损失。那么,员工离职,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违法吗?【律师解答】 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人才的正常流动,员工离职,单位拒开离职证明是违法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及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员工离职,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科技公司应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若因科技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李某无法入职新公司的,那么科技公司应当赔偿李某不能入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李某未实际入职新公司,可以根据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地给离职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若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 02.21
  •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上班打卡算旷工吗?
    【案情介绍】 李某系网络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岗位是行政岗。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以及《员工手册》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是可以给予解聘惩罚的。且《员工手册》在李某入职上岗培训期间,已发放至李某手中。 2019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将李某由行政岗调整至文秘,基础待遇不变。李某不同意调整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仍在原岗位上班打卡。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那么,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上班打卡,算旷工吗?【律师解答】 首先,依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再结合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 因此,公司单方给李某调岗是有依据的。李某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其应当按公司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即使其认为该次调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处,亦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处理。李某虽然在调岗后仍正常到公司上班打卡,但其所到岗位而非调整后的新岗位,此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没有付出劳务,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因此公司将李某按旷工处理是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公司制定《员工手册》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是可以给予解聘惩罚的,以及李某参加过入职上岗培训,可以看出李某是知悉公司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等管理制度的。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2022 02.21
  •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上班打卡算旷工吗?
    【案情介绍】 李某系网络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岗位是行政岗。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以及《员工手册》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是可以给予解聘惩罚的。且《员工手册》在李某入职上岗培训期间,已发放至李某手中。 2019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将李某由行政岗调整至文秘,基础待遇不变。李某不同意调整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仍在原岗位上班打卡。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 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那么,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上班打卡,算旷工吗?【律师解答】 首先,依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再结合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 因此,公司单方给李某调岗是有依据的。李某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其应当按公司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即使其认为该次调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处,亦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处理。李某虽然在调岗后仍正常到公司上班打卡,但其所到岗位而非调整后的新岗位,此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没有付出劳务,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因此公司将李某按旷工处理是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公司制定《员工手册》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是可以给予解聘惩罚的,以及李某参加过入职上岗培训,可以看出李某是知悉公司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等管理制度的。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2022 02.21
  • 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该由谁来赔偿?
    【案情介绍】 和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甲公司和用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今年3月1日,我被甲公司派遣到乙公司工作。3月15日,我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因机械设备老旧发生事故,导致左手受伤,住院治疗26天,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可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相互推诿,谁也不肯赔偿。 请问,我该向哪家公司维权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中美律师解答:张先生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出了工伤,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劳务派遣用工,指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员工安排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员工实际上与两家公司存在两种关系:一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法律劳动关系,一是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划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而该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由此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综上,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本案中,用工单位乙公司机械设备老旧导致张先生受伤,系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故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 02.21
  • 综合工时制的4个标准分别是什么?
    【案情介绍】李某系铁路公司的职工。公司要求李某逢双(号)上班,一天工作12小时,他所在的公司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但是李某对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太了解。 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呢?【律师解答】 综合工时制是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标准:以年为单位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8=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以季为单位 250天/年÷4季=62.5天×8=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以月为单位 250/年÷12月=20.83×8=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以周为单位 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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