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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员骑行时撞伤人,快递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介绍】 小李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前不久,他在骑行时与路人张女士相撞,导致张女士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事后,张女士将小李所在的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9.8万元。 庭审期间,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小李虽是该公司快递员,但他是劳务派遣员工,且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履行送快递的职责,所以,张女士将快递公司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在该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女士无责任,合法有据。被告快递公司辩称该起事故并非发生在小李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8万元。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李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在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为何是由快递公司,而非小李个人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条,无论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都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快递公司理应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小李在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快递公司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责任,无须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提醒: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快递员在入职时应积极与快递公司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完善管理模式,避免发生此类争议。
    2022 02.21
  •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2月30日第3版【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20日,谢女士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打卡发放。2019年6月14日之后,谢女士认为自己工作任务量大,要求公司涨工资,遭对方拒绝。随后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谢女士表示同意。但谢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 谢女士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2019年11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裁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律师解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谢女士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且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谢女士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且谢女士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谢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谢女士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在公司上班,工作时长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因此谢女士有权请求公司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如果本案中由谢女士提出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谢女士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决相关问题时,要看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友龙 供稿
    2022 02.21
  •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可否算工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刘女士的哥哥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家里想找哥哥单位按工伤处理,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实仅出具了事故证明。刘女士想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律师解答】 首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因特殊情况交警无法查清事实并划分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刘女士的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众所周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据此人社局应当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刘女士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在刘女士哥哥的案例中,交警无法查清事实并且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人社局证明不了刘女士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所以应当认定刘女士哥哥的事故为工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陈珊 化良辉 供稿
    2022 02.21
  • 临时工没签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24日第3版【案情介绍】 黄先生经一个亲戚介绍,进了一家施工单位上班,但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安全事故,黄先生在工作时被掉落的建材砸中小腿导致截肢,经医治定级6级伤残。该单位负责人在支付了一笔医疗费之后,就不想再继续赔偿了,理由是单位并没有与之签正式劳动合同,黄先生只是临时工,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续费用要自行承担。黄先生很想知道他的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律师解答】 首先,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的说法,所以黄先生在工作期间内受到伤害也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单位一旦用工,就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该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工作之日起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享有和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同等的待遇,这其中就包括了享受工伤待遇。 在该案件中,由于黄先生没有从单位获得过报酬,缺乏工资报表等依据,也没有能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纸质依据,申请工伤鉴定可能比较麻烦,但毕竟与单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有人证以及事故现场等依据,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为了使得这个权益能最大化地保护劳动者自己,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更要积极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会面临很多的法律风险。如若因为不签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佳晨 供稿
    2022 02.21
  • 企业在医疗期内辞退职工违法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3月31日第3版【案情介绍】 家住天津市的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十二年,他勤奋努力,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但天有不测风云,小王不幸被查出了肝病,需要请一段时间病假,刚开始一两周领导还很关心小王,批准了小王一个月病假,可是到了后来,领导对小王不闻不问,工资也不按时发放了。小王询问怎么回事,领导却说经公司讨论,决定将小王辞退。请问,小王病好前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其病假期间工资该怎么发放呢?【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结束,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怎么计算呢?医疗期的计算是根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综合考量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干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小王在单位工作年限十二年,总的年限超过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那么他的医疗期有十二个月,在这期间公司是不可以辞退小王的,并且要支付小王相应的病假工资。 那么小王病假期间的工资要按什么样的标准发放呢?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小王所就职的公司是不能在医疗期内辞退小王的,而且还应当批准小王病假并支付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病假工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大巍供稿
    2022 02.21
  • 获赔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案情介绍】 郭某系天津某网络公司的职工,2020年7月8日郭某在下班的途中驾驶一辆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捷达牌汽车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经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同年8月7日,经人社局认定郭某本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那么,针对郭某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在获得侵权人赔付后,还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吗?【律师解答】 郭某的误工费在获得侵权人李某赔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么,针对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析: 1.规范层面来讲,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可兼得。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而言之,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故即使工伤职工已经获得第三人赔付的误工费,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赔偿项目的性质来讲,误工费是民事侵权赔偿,停职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两者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郭某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误工费赔偿,但仍可主张网络公司向自己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误工费和停职留薪期的工资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在此之前,实务裁判中尚不统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公报案例第6期中明确了裁判规则:“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出现的工伤,对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可以兼得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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