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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后分手,男友向她讨要彩礼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5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90后女子小李与男友小张都是外地来津人士,二人学历不低,工作也都不错。经婚介机构介绍后,出于方便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同居期间,小李怀孕了,却发现是宫外孕,不得已,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双方一度谈婚论嫁,小张给了小李8万元彩礼,后因为感情不和,没办结婚登记,就分手了。这时,小张把小李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小李感到委屈,求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成为她的代理人。 小张也请了律师,对方律师认为,小张给小李8万元彩礼之后,二人并没有婚姻登记,依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小李应当全额返还彩礼钱,而且小张还留了一手,当初给小李彩礼钱的时候,他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的,有银行流水和单据为证。 【律师解答】张向龙律师提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给完彩礼却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应予返还。但最高院还曾在一个全国审判工作会上出台会议纪要,针对这种给完彩礼没登记结婚的情况规定,如果双方共同生活而将彩礼融入共同生活的花费中,应结合考虑,并不是全部返还。 庭前,张向龙律师建议小李去医院调取病案。病案显示,小李曾住过院,诊断为宫外孕,配偶一栏是男方签的字,还有因为宫外孕导致的输卵管阻塞等,也有治疗。为了证明双方曾经共同生活,让女方收集了租房协议、房费缴纳收条、煤水电气的缴纳凭条等。还有网上购物,也打出支付宝凭条。张向龙律师认为,本案只应酌情返还或者不返还彩礼钱。 张向龙律师还将上述会议纪要提交给法官以及对方律师。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李返还小张彩礼钱1万元。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大多数人都有返还彩礼的意识,但人们大都知道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要返还彩礼钱,却不知道如果双方有过共同生活并且将彩礼钱融入生活花销中,可以酌情返还或者不返还。小李这个案例正好可以说明这一点。
    2022 02.21
  • 离婚后争房,律师助弱势方夺回房产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5日《城市快报》第5版【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一桩婚姻已经离断,男女双方成了前夫前妻,离婚没上法庭,却因为争房产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当初离婚的时候,二人协议,婚房归女方所有。此房在男方名下,当初为了办理贷款方便。离婚后,年仅五岁的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表示,孩子每月的抚养费就不问男方要了,房子每月1000元的月供仍由男方还,这样两项款项相抵,数额差不多,也省去不少精力。谁想,出了问题。 离婚几年后,房价大涨,男方却突然放出话来,要卖掉这套已然协议归女方所有的房子,希望她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方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请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作她的代理人。在张向龙律师的支持下,女方将男方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求,称房子还有贷款,而且是他每月在还。【律师解答】 形势紧急,张向龙律师告诉女方,房子在男方名下,起诉后,他情急之下说卖就卖,不好控制,所以要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女方依指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获准。法庭上,张向龙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称,原被告双方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撤销,本案中离婚协议应认定有效,男方应当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辩称,离婚协议是在欺诈和胁迫下签的,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 虑到涉案房屋还有贷款未清偿,而房屋又在男方名下,经验丰富的张向龙律师事先告知女方,这样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到女方名下很难操作,因为贷款银行不予支持,所以要准备好资金由女方先清偿贷款,再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表示没有问题。 法庭上,女方表示可以清偿贷款。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大获全胜。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介绍,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财产和孩子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胁迫欺诈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履行。
    2022 02.21
  • 夫妻缘尽,律师让对方自愿“净身出户”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2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一起离婚诉讼案,原告男方起诉被告女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接受被告女方的委托参加诉讼。案件当庭成功调解,一次性了结。男方不仅放弃最初的财产诉求,还同意给付女儿每月800元抚养费。那么安刚律师是如何做到的呢?男女双方结婚5年,有一个女儿即将3周岁。婚后所住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婚后有共同还贷部分。双方在2016年初分居。男方的诉求除离婚外,还要求抚养婚生女,并由女方按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同时要求分割共同存款若干,要求女方补偿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安刚律师向女方详细了解与案情有关的事实后与女方沟通,女方表示愿意离婚,但孩子必须由女方抚养,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女方还表示,房屋贷款增值和存款的分割方面,同意给付男方补偿款,但是数额有限。 开庭前安刚律师与案件主审的女法官沟通两次,详细阐述女方的观点,争取在诉讼态势上的主动地位。另一方面,安刚律师告知女方可以在诉讼思路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即使同意协商解决,也要将调解工作在庭下完成,只有如此,才能为女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开庭时,起初男方的抵触情绪比较大。但是安刚律师与法官以及男方的代理律师反复磋商。安刚律师认为孩子是女孩儿,且年龄还小,由女方抚养更适宜,男方应结合自己的收入水平尽量多付抚养费,毕竟每月的抚养费花销都是用在女儿身上,且女儿以后上学花销会更多。 经过一上午多轮次的沟通终于达成一致。女方抚养婚生女,男方给付800元/月的抚养费。男方还放弃对存款和房屋贷款及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利。也就是说,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最终除了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女儿以外,未得到其他财产权益。案件未经开庭,迳行调解结案。女方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这起离婚案件是夫妻之间的首次诉讼,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并且附带其他诉求。众所周知,如果女方坚决反对离婚,法庭一般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律师首先希望帮助女方破镜重圆,而后才因地制宜地制定应诉策略,最终调解结案,实现了女方利益最大化。
    2022 02.21
  • 未登记结婚彩礼能要求返还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4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天津工人报讯 读者高先生来电咨询:经人介绍其与女方相识,按农村风俗定婚,在向女方给付彩礼金8.5万元后,至今双方未登记结婚,现双方均认可解除婚约,问其能否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律师答复:彩礼可以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习俗的一种。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能要回来彩礼的几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虑。
    2022 02.21
  • 女孩被逼嫁人服农药引关注 逼婚后果严重可入刑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0日《今晚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 今晚报讯: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16岁女孩汪燕玲因被父亲逼婚,服下农药百草枯自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家庭中的权威不能干涉婚姻自由自不待言,传统社会始终流传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配方式,在法律日益昌明,个性日益解放的当下究竟还有多少“市场”,应引起我们怎样的关注呢? 婚姻自由不容侵犯——红桥区人民法院 南宝龙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同理,不是个人选择的婚姻也是不道德的婚姻。法律将婚姻自主权和婚姻自由权界定给婚姻主体本人,禁止他人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形式干涉婚姻自由,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将权利配置给对权利评价最高、最为珍视的主体,以便达到权利效用最大化,这不仅会给权利主体带来收益,也会给全社会带来福祉。婚姻主体是婚姻效益和风险的承担者,他们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人。婚姻自由之所以成为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并通过刑罚威慑对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为的就是让个人成为婚姻的主导因素,这不仅满足道德标准,更符合经济学原理和事物的客观规律。婚姻价值是主观的,只能以个人的偏好和选择作为婚姻价值的评价标准,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替代。 显然,自主婚姻是幸福婚姻的起点。禁锢婚姻自由将阻碍婚姻价值和社会进步,必然受到法律的否定。 逼婚绝非家务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 在我国,逼婚依然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逼婚行为首先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它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逼婚行为如若导致严重后果,或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下,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父母或近亲属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死亡的,也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总之,在法制社会中,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每个人按照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应干涉。我国法律工作者应加强普法宣传,杜绝违法逼婚行为的发生。 逼婚的刑事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 张向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强迫。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在结婚自由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 父母、兄弟姐妹、族人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或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2022 02.21
  • 如何界定重婚与出轨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20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家住河东区的王女士咨询:我刚结婚一年,丈夫洪某就以工作等理由不回家居住,后经多方调查,发现丈夫经常在深夜与其他女子开房,夜不归宿。王女士询问,能否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出自诉,以重婚罪为由对其丈夫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洪某夜不归宿,与他人多次开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其行为也仅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社会道德。而重婚罪的认定必须达到洪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情形,才能够符合重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洪某与他人骗领结婚证或者是以夫妻名义相称,长期同他人共同生活居住,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而王女士所面临的情况,丈夫既没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无与他人姘居的行为,故其行为不触犯《刑法》。但是洪某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畴,故王女士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刑事自诉。综上所述,王女士的情况更适宜提起离婚之诉,要求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并解除婚姻关系,在民事诉讼的范畴内最大限度争取权益。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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