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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酗酒算构成离婚恶习吗?有说法
    文章发表于2016年6月13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80后林女士刚刚结束了一段糟糕的婚姻。前夫李某有个坏习惯——酗酒,而且一喝就多,一多就撒酒疯,砸东西、打人。林女士一提离婚,李某就挽留,每次都发誓改,没多久又犯。 进入本案前,林女士已然和李某分居一年多,上小学的女儿也是她自己带着。之所以分居,也有为女儿考虑的因素,因为女儿的年龄正好敏感,每次让她亲眼看着爸爸发酒疯,林女士都心痛无比,担心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上法院前,林女士已经和林某达成离婚协议,孩子与林女士共同生活,李某按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李某要求林女士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林女士离婚后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将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李某。林女士感觉不对劲,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前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担任林女士的代理人。【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认为,虽然法条上只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明确事由,并没有将酗酒屡教不改列明,但酗酒屡教不改也是法定离婚事由。只不过证据不太好取,要有多次李某酗酒的证明,才能证明“屡教不改”。张向龙律师建议当事人通过录音陈述取证,林女士与李某交涉,其间提到李某多次酗酒砸东西、打孩子,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在交涉中,李某均予以承认。 关于林女士不能再婚如再婚即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张向龙律师认为,结婚离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条约定限制了女方再婚的权利,不合法应予撤销。 就此,林女士在张向龙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李某酗酒屡教不改的证据,并向法庭出示,张向龙律师又进一步解释限制婚姻自由行为不合法,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得以调解结案,原被告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取消了限制再婚的内容。律师点评: 关于酗酒是否法定离婚事由?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根据相应法律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判决离婚,也即业内常说的法定离婚事由。其中没有明确提到酗酒,但张向龙律师认为,酗酒行为本身,如果情节恶劣又屡教不改,给家庭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的话,可以认定为离婚的法定事由。类似还有卖淫嫖娼等。
    2022 02.21
  • 一次诉讼就离婚,怎么做到的
    文章发表于2016年1月11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市民吴女士的婚姻很不舒心。她在天津,丈夫小李在外省工作。吴女士后来发现,小李多次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吴女士的婚姻保卫战打得很辛苦,争过吵过,打过110。小李还给她写过保证书,如果再有婚外情双方婚后贷款买的房归吴女士。这以后,小李还是被发现有婚外情。吴女士心灰意冷,分居一段时间后,她决定离婚。她听说,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不会判离,这让她很为难。于是,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 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是资深律师。在听取吴女士介绍的情况之后,张向龙律师称,因为吴女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吴女士有对方出轨的证据,但非法定事由,在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判决离婚的几率较小。如果吴女士执意要离,律师可以努力尝试促成双方调解离婚。 【律师解答】 在开庭前,张向龙律师为吴女士详细阐明办案思路、开庭程序以及开庭注意事项。为开庭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庭审中,张向龙律师从事实出发,依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分析判断,并围绕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夫妻财产的分配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最终,经过张向龙律师的不断努力,对方也接受了张向龙律师的意见,与吴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吴女士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吴女士所有,小李名下的位于郊区的房产归小李所有,各自房下的贷款各自偿还。小李名下的轿车归吴女士所有,小李负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婚后的家具、皮沙发、家电等归吴女士所有。案件发展至此,令吴女士十分满意,她一再向律师表示感谢。律师点评: 庭审过程中,张向龙律师就如果调解不成判决的话,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最终,本案如张律师设想的一样,以调解离婚结案。但是,张向龙律师还是想忠告人们,应当珍惜婚姻。张向龙律师称,家是社会的细胞。家是避风的港湾。没有稳定的家,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近年来,离婚现象增多,特别严重的是年轻人草率行事,对于双方的未来,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希望双方当事人未来都能拥有幸福、稳定的家庭。
    2022 02.21
  • 二姐智力残疾,大姐未尽监护责任,二弟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案情介绍】 一家五个兄弟姐妹,二姐智能低于常人。对二姐承担监护权的大姐,在65岁时被二弟告上法庭,变更监护权。二弟起诉前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助称,他也是迫不得已,二姐的病情一天重一天,而给她治病的钱在大姐手里,如不变更监护权,其他人无权决定。【律师解答】 王玉青律师接受委托。据其了解,半年前,老父去世后,就一直矛盾不断,焦点集中在二姐的监护上面。原来,老父对二女儿放心不下,生前为她积攒了10万元生活费。老父去世后,兄弟姐妹开家庭会,商量二姐的监护问题,大姐提出,由其监护,因为老父生前有嘱托。于是,大姐住进二姐家中。但是,没多久,二姐将大姐的膝盖打伤。大姐住进医院,此后弟弟妹妹几次前往家里找她,希望她承担起照顾二姐的责任,都无济于事。打电话报警,也没有进展。 事实上,二姐与二弟一家住得很近,在大姐失于照顾的日子里,都是二弟在给二姐送饭。但由于其有严重的糖尿病,需要花钱治疗,钱在大姐手里拿不出来,二弟也是干着急。二姐自己也因为着急,几次对大姐发脾气。 在王玉青律师的支持下,二弟起诉到法院。法庭上,王玉青律师发表了有力的律师意见。王律师认为,被监护人事实上一直由申请人二弟照顾,并且也愿意变更监护人为二弟。其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应该适当考虑被监护人的意见。同时,王律师又建议申请人找自己的弟弟妹妹做证人,对大姐的失于监护情节,做了客观的证明。法官单独询问了被监护人的意见,最终采纳了王玉青律师的意见,判决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律师意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青律师认为,通过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作为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而被监护人本人也不同意由被申请人继续监护,被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由申请人监护被监护人。申请人的工作较轻松,班组成员较多,且工作时间具有季节性,若被监护人有需要,申请人可随时请假照顾被监护人。综上,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故应当将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2022 02.21
  • 男方父母出首付婚后房,女方得90万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小两口婚后购房,男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贷款,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闹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归属,二人各持己见,女方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作了她的代理人。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向龙律师的意见,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男方名下,但男方要给付女方折价款90万元。 案中,小两口结婚四年生育一子。儿子半岁时,买的上述房产。当时是男方父亲卖了自己的一套郊区房得款60余万元给他们做首付,之后又贷款近60万元买下一套市区的房子。几年后,二人闹离婚。先是女方起诉,因男方不同意,被法院判决驳回。第二次是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作为被告应诉时,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都没有意见,但在房产的分割上意见相佐。男方认为,买房的时候,女方没出钱,房款大部分是男方父母出的,跟女方没关系,所以是男方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女方不应参与分割房产。男方的代理律师也是这个代理意见,并且认为涉案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均属于男方,男方律师还将买房时男方父母出资的一应证据调取完备。女方的代理人张向龙律师却认为,涉案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关于房子的首付款60多万元的性质,当事双方发生分歧。男方称,这笔钱是男方父母赠与自己一方的。男方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男方的观点。张向龙律师指出,在第一次女方起诉离婚时,男方曾说过,涉案房屋的首付部分是父母借给他们的。前后说法自相矛盾,在对方意见不明确情况下,应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张向龙律师的意见,认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首付部分视为共同赠与。关于房产分割,考虑到房屋升值、孩子归男方抚养且有尾款未还等原因,判决涉案房屋归属男方,剩余贷款由男方自行承担,同时,男方给付女方折价款90万元。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婚后购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写在单方名下,应书面明确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赠与个人,如未明确,法院可能认定为赠与共同。
    2022 02.21
  • 嫂子离家出走 残疾哥哥怎么维权?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哥哥是肢体二级残疾人,每月靠领低保生活。七年前,嫂子带着侄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我哥哥住一套公产房,承租人是哥哥,由于哥哥不能下床活动,我每天照顾他。最近偶然得知嫂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哥哥有意起诉嫂子离婚,他应该怎样维权?哥哥的房子是否会被分割?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鉴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可以查明你嫂子公司的有关信息。对于夫妻离婚的方式,如果协议不成,就只能诉讼解决。其次,对于您哥哥承租的公产房分割问题,原则上仍然应由您哥哥继续承租居住。根据您兄嫂条件相差悬殊的实际情况,在诉讼期间可望尽量为您哥哥多争取经济补偿。再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您嫂子本应充分尽到为人妻的责任,但是却长期出走,您在照顾哥哥期间垫付的费用可以向您嫂子主张返还。最后,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而遗弃罪只有告诉才处理,所以您哥哥还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您哥哥坚持追究嫂子遗弃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建议你们仅以此对嫂子产生一定震慑,目的是一家人仍然重归于好,恢复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
    2022 02.21
  • 夫妻离婚保险利益如何分配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用共同财产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储蓄性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大约5万余元,该保险尚未到期。现我与妻子打算离婚,这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引发纠纷,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解答: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质上是在特定时间点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如果李先生的妻子不愿意继续投保,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后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李先生的妻子愿意继续投保,由于保险合同未解除,不能退回保险价值,但因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在离婚时是可以确定的,则妻子应当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分给李先生。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储蓄性人寿保险,在离婚时其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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