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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书遗嘱继承财产可有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市民赵先生咨询:我父母都已去世,有兄弟姐妹3人。父母留下一套私产房,父母生前写下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我。这份遗嘱是在某个法律事务所找人代书的,我父母亲笔签名并摁了手印。代书费和见证费由我交付,并在票据交款人处签了字。兄弟姐妹不知道父母留有遗嘱。现在我们兄弟姐妹就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您持有的代书遗嘱虽然是父母本人的亲笔签名并摁了手印,但是您却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代书费和见证费,而您恰好是继承人之一,与继承事宜存在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您未能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一致而诉诸法律,我们认为该份遗嘱的效力的确存在瑕疵。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建议您联系当时作见证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为老人制作过谈话记录,以及当时是否留存过音像资料,从而证明老人的确想把房屋留给您,验证老人的本意。
    2022 02.21
  • 解除婚约,应当返还彩礼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记者 张珊珊 摄影 尹敬静)王先生来所咨询,我与郭女士订婚已达两年之久,彼此已见过双方家长且已谈婚论嫁、拍婚纱照、预订婚宴。日前,郭女士突然提出解除婚约,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婚约,与我结婚?若解除婚约,我已给付对方的彩礼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律师给予分析和解答。【律师解答】关于能否要求反悔一方继续履行婚约的问题: 婚约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能强制对方履行,也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首先,依照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婚约成立后,双方虽负有缔结婚约的义务,但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其次,订立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是民间一种习俗,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约束力,法律对这种契约并不加以保护,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均不得强制其履行婚约。关于给付对方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彩礼,也被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根据这种习俗,男方要娶别家女子为妻时,向女方家下彩礼。彩礼价值因当地情况、生活水平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但具体数额一般不菲。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其根本目的在缔结婚姻关系。在女方反悔,致使双方无法依法登记结婚,男方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女方受领彩礼,已无事实、法律的依据,不应继续占有该财产,应返还彩礼,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彩礼。律师建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律师表示,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应单纯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就“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婚约财产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非鼓励、提倡给付彩礼。即便给付彩礼的行为符合民俗习惯,但也应有所节制。
    2022 02.21
  • 婆婆给儿子买房掏首付 离婚儿媳能分房分钱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6日《每日新报》第05版【案情介绍】市民刘女士咨询:我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套私产房,总房款是300万元,其中首付120万元。男方父母用出售其他房屋后所得的房款支付首付款,我和男方共同偿还贷款。后来男方以感情破裂为由将我起诉至法院,男方母亲在法院提出首付款是单独赠与男方的,与我无关。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时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也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不意味着在离婚诉讼期间,只要一方父母声称赠与本方子女,该房屋的全部份额或者相应份额就一定只属于自己的子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本相安无事,而诉讼时为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就指明单方赠与,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如果一味地对赠与人的主张全部采纳,必然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赠与方、受赠方以及受赠方的配偶均书面确认单方赠与的文件,或者手赠与方的配偶认可单方赠与的事实。仅凭赠与方和受赠方的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因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在诉讼中与对方系对抗关系,法庭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日常生活常理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2022 02.21
  • 一次诉讼就离婚,怎么做到的?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6月19日《城市快报》第3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市民吴女士的婚姻很不舒心。她在天津,丈夫小李在外省工作。吴女士后来发现,小李多次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吴女士的婚姻保卫战打得很辛苦,争过吵过,打过110。小李还给她写过保证书,如果再有婚外情双方婚后贷款买的房归吴女士。这以后,小李还是被发现有婚外情。吴女士心灰意冷,分居一段时间后,她决定离婚。她听说,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不会判离,这让她很为难。于是,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是资深律师。在听取吴女士介绍的情况之后,张向龙律师称,因为吴女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吴女士有对方出轨的证据,但非法定事由,在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判决离婚的几率较小。如果吴女士执意要离,律师可以努力尝试促成双方调解离婚。 在开庭前,张向龙律师为吴女士详细阐明办案思路、开庭程序以及开庭注意事项。为开庭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庭审中,张向龙律师从事实出发,依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分析判断,并围绕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夫妻财产的分配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最终,经过张向龙律师的不断努力,对方也接受了张向龙律师的意见,与吴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吴女士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吴女士所有,小李名下的位于郊区的房产归小李所有,各自房下的贷款各自偿还。小李名下的轿车归吴女士所有,小李负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婚后的家具、皮沙发、家电等归吴女士所有。案件发展至此,令吴女士十分满意,她一再向律师表示感谢。 律师点评: 庭审过程中,张向龙律师就如果调解不成判决的话,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最终,本案如张律师设想的一样,以调解离婚结案。但是,张向龙律师还是想忠告人们,应当珍惜婚姻。张向龙律师称,家是社会的细胞。家是避风的港湾。没有稳定的家,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近年来,离婚现象增多,特别严重的是年轻人草率行事,对于双方的未来,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希望双方当事人未来都能拥有幸福、稳定的家庭。
    2022 02.21
  • 酗酒算构成离婚恶习吗?有说法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6月25日《城市快报》第4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80后林女士刚刚结束了一段糟糕的婚姻。前夫李某有个坏习惯——酗酒,而且一喝就多,一多就撒酒疯,砸东西、打人。林女士一提离婚,李某就挽留,每次都发誓改,没多久又犯。 进入本案前,林女士已然和李某分居一年多,上小学的女儿也是她自己带着。之所以分居,也有为女儿考虑的因素,因为女儿年龄正好敏感,每次让她亲眼看着爸爸发酒疯,林女士都心痛无比,担心对女儿成长不利。 上法院前,林女士已和李某达成离婚协议,孩子与林女士共同生活,李某按月给付抚养费,但李某要求林女士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林女士离婚后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将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李某。林女士感觉不对劲,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前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担任林女士的代理人。 【律师解答】张向龙律师认为,虽然法条上只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明确事由,并没有将酗酒屡教不改列明,但酗酒屡教不改也是法定离婚事由。只不过证据不太好取,要有多次李某酗酒的证明,才能证明“屡教不改”。张向龙律师建议当事人通过录音陈述取证,林女士与李某交涉,其间提到李某多次酗酒砸东西、打孩子,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在交涉中,李某均予以承认。 关于林女士不能再婚如再婚即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张向龙律师认为,结婚离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条约定限制了女方再婚的权利,不合法应予撤销。 就此,林女士在张向龙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李某酗酒屡教不改的证据,并向法庭出示,张向龙律师又进一步解释限制婚姻自由行为不合法,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得以调解结案,原被告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取消了限制再婚的内容。 律师点评: 关于酗酒是否法定离婚事由?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根据相应法律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判决离婚,也即业内常说的法定离婚事由。其中没有明确提到酗酒,但张向龙律师认为,酗酒行为本身,如果情节恶劣又屡教不改,给家庭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的话,可以认定为离婚的法定事由。类似还有卖淫嫖娼等。
    2022 02.21
  • 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6月25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李女士来所咨询:我与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前夫每个月按时支付给孩子2000元抚养费。现在离婚一年了,前夫却只支付过一个月的费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孩子抚养费,他都不予理睬,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李女士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按时支付抚养费。就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李女士既可以按照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进行主张,也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如果经过法院裁判,前夫仍然拒不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经过法院依法审理确认协议有效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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