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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姐智力残疾,大姐未尽监护责任,二弟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案情介绍】 一家五个兄弟姐妹,二姐智能低于常人。对二姐承担监护权的大姐,在65岁时被二弟告上法庭,变更监护权。二弟起诉前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助称,他也是迫不得已,二姐的病情一天重一天,而给她治病的钱在大姐手里,如不变更监护权,其他人无权决定。【律师解答】 王玉青律师接受委托。据其了解,半年前,老父去世后,就一直矛盾不断,焦点集中在二姐的监护上面。原来,老父对二女儿放心不下,生前为她积攒了10万元生活费。老父去世后,兄弟姐妹开家庭会,商量二姐的监护问题,大姐提出,由其监护,因为老父生前有嘱托。于是,大姐住进二姐家中。但是,没多久,二姐将大姐的膝盖打伤。大姐住进医院,此后弟弟妹妹几次前往家里找她,希望她承担起照顾二姐的责任,都无济于事。打电话报警,也没有进展。 事实上,二姐与二弟一家住得很近,在大姐失于照顾的日子里,都是二弟在给二姐送饭。但由于其有严重的糖尿病,需要花钱治疗,钱在大姐手里拿不出来,二弟也是干着急。二姐自己也因为着急,几次对大姐发脾气。 在王玉青律师的支持下,二弟起诉到法院。法庭上,王玉青律师发表了有力的律师意见。王律师认为,被监护人事实上一直由申请人二弟照顾,并且也愿意变更监护人为二弟。其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应该适当考虑被监护人的意见。同时,王律师又建议申请人找自己的弟弟妹妹做证人,对大姐的失于监护情节,做了客观的证明。法官单独询问了被监护人的意见,最终采纳了王玉青律师的意见,判决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律师意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青律师认为,通过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作为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而被监护人本人也不同意由被申请人继续监护,被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由申请人监护被监护人。申请人的工作较轻松,班组成员较多,且工作时间具有季节性,若被监护人有需要,申请人可随时请假照顾被监护人。综上,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故应当将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2022 02.21
  • 男方父母出首付婚后房,女方得90万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小两口婚后购房,男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贷款,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闹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归属,二人各持己见,女方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作了她的代理人。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向龙律师的意见,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男方名下,但男方要给付女方折价款90万元。 案中,小两口结婚四年生育一子。儿子半岁时,买的上述房产。当时是男方父亲卖了自己的一套郊区房得款60余万元给他们做首付,之后又贷款近60万元买下一套市区的房子。几年后,二人闹离婚。先是女方起诉,因男方不同意,被法院判决驳回。第二次是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作为被告应诉时,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都没有意见,但在房产的分割上意见相佐。男方认为,买房的时候,女方没出钱,房款大部分是男方父母出的,跟女方没关系,所以是男方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女方不应参与分割房产。男方的代理律师也是这个代理意见,并且认为涉案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均属于男方,男方律师还将买房时男方父母出资的一应证据调取完备。女方的代理人张向龙律师却认为,涉案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关于房子的首付款60多万元的性质,当事双方发生分歧。男方称,这笔钱是男方父母赠与自己一方的。男方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男方的观点。张向龙律师指出,在第一次女方起诉离婚时,男方曾说过,涉案房屋的首付部分是父母借给他们的。前后说法自相矛盾,在对方意见不明确情况下,应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张向龙律师的意见,认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首付部分视为共同赠与。关于房产分割,考虑到房屋升值、孩子归男方抚养且有尾款未还等原因,判决涉案房屋归属男方,剩余贷款由男方自行承担,同时,男方给付女方折价款90万元。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婚后购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写在单方名下,应书面明确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赠与个人,如未明确,法院可能认定为赠与共同。
    2022 02.21
  • 嫂子离家出走 残疾哥哥怎么维权?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哥哥是肢体二级残疾人,每月靠领低保生活。七年前,嫂子带着侄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我哥哥住一套公产房,承租人是哥哥,由于哥哥不能下床活动,我每天照顾他。最近偶然得知嫂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哥哥有意起诉嫂子离婚,他应该怎样维权?哥哥的房子是否会被分割?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鉴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可以查明你嫂子公司的有关信息。对于夫妻离婚的方式,如果协议不成,就只能诉讼解决。其次,对于您哥哥承租的公产房分割问题,原则上仍然应由您哥哥继续承租居住。根据您兄嫂条件相差悬殊的实际情况,在诉讼期间可望尽量为您哥哥多争取经济补偿。再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您嫂子本应充分尽到为人妻的责任,但是却长期出走,您在照顾哥哥期间垫付的费用可以向您嫂子主张返还。最后,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而遗弃罪只有告诉才处理,所以您哥哥还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您哥哥坚持追究嫂子遗弃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建议你们仅以此对嫂子产生一定震慑,目的是一家人仍然重归于好,恢复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
    2022 02.21
  • 夫妻离婚保险利益如何分配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用共同财产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储蓄性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大约5万余元,该保险尚未到期。现我与妻子打算离婚,这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引发纠纷,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解答: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质上是在特定时间点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如果李先生的妻子不愿意继续投保,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后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李先生的妻子愿意继续投保,由于保险合同未解除,不能退回保险价值,但因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在离婚时是可以确定的,则妻子应当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分给李先生。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储蓄性人寿保险,在离婚时其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2022 02.21
  • 代书遗嘱继承财产可有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市民赵先生咨询:我父母都已去世,有兄弟姐妹3人。父母留下一套私产房,父母生前写下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我。这份遗嘱是在某个法律事务所找人代书的,我父母亲笔签名并摁了手印。代书费和见证费由我交付,并在票据交款人处签了字。兄弟姐妹不知道父母留有遗嘱。现在我们兄弟姐妹就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您持有的代书遗嘱虽然是父母本人的亲笔签名并摁了手印,但是您却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代书费和见证费,而您恰好是继承人之一,与继承事宜存在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您未能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一致而诉诸法律,我们认为该份遗嘱的效力的确存在瑕疵。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建议您联系当时作见证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为老人制作过谈话记录,以及当时是否留存过音像资料,从而证明老人的确想把房屋留给您,验证老人的本意。
    2022 02.21
  • 解除婚约,应当返还彩礼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记者 张珊珊 摄影 尹敬静)王先生来所咨询,我与郭女士订婚已达两年之久,彼此已见过双方家长且已谈婚论嫁、拍婚纱照、预订婚宴。日前,郭女士突然提出解除婚约,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婚约,与我结婚?若解除婚约,我已给付对方的彩礼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律师给予分析和解答。【律师解答】关于能否要求反悔一方继续履行婚约的问题: 婚约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能强制对方履行,也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首先,依照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婚约成立后,双方虽负有缔结婚约的义务,但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其次,订立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是民间一种习俗,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约束力,法律对这种契约并不加以保护,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均不得强制其履行婚约。关于给付对方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彩礼,也被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根据这种习俗,男方要娶别家女子为妻时,向女方家下彩礼。彩礼价值因当地情况、生活水平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但具体数额一般不菲。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其根本目的在缔结婚姻关系。在女方反悔,致使双方无法依法登记结婚,男方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女方受领彩礼,已无事实、法律的依据,不应继续占有该财产,应返还彩礼,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彩礼。律师建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律师表示,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应单纯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就“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婚约财产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非鼓励、提倡给付彩礼。即便给付彩礼的行为符合民俗习惯,但也应有所节制。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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