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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下无财产,离婚争得35万经济补偿
    文章发表于2017年7月3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裸婚小两口,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写在男方名下。几年后,二人闹离婚,女方名下没任何财产,争孩子抚养权尚不占优势,何谈财产分割?但是,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的帮助下,女方不但赢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还争得共计35万元的经济补偿。 “80后”的这一对是第二次诉讼离婚了。两次都是女方提出的,第一次起诉时,孩子在男方那,女方咨询了律师,离婚时,孩子在哪一方,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会判决孩子归哪一方共同生活,女方撤诉,之后把孩子接回来,再起诉离婚。 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一套房子婚后贷款购买,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男方律师称,男方父母出资部分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没有女方的份,因为房价上涨,首付款产生的增值也属男方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律师解答】张向龙律师提出,论理,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况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此外,他们共同生活期间购有一个车位的使用权,这也是财产权,可变现,也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向龙律师的意见影响了对方以及主审法官,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本案调解结案。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1200元抚养费,每月探望四次,女方予以协助,男方名下的房产及车位使用权归男方,男方给付女方经济补偿款共计35万元。婚内购长安小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官司全胜,女方感谢张向龙律师的努力。 律师点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关于婚后房产名字在一方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单方部分出资的定性问题,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上,有一个发展过程。开始考虑是对自己子女一人的赠与。后来又规定,父母部分出资不行,除非全款出资,才考虑是对自己子女单方出资。后来又变了,光本金属于个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新规定是去年最高院一份相关民事指导意见,如果不是父母全款出资,且没有相应的书面赠与协议的情况下,视为对双方共同的赠与。本案最终也是参照这一意见调解成功的。
    2022 02.21
  • 婚前零财产,律师帮她争得六万帮助金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20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外地来津女子小魏刚刚结束一段烦人婚姻,且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的帮助下,一无所有的她拿到6万元经济帮助金,这让她十分欣慰。 小魏来津时间不长,来津的主要目的是嫁人。前夫比她年长几岁,在他人介绍下与小魏相识,二人相处时间不长就结婚了。婚后共同生活在前夫婚前置办的房子里。生活习惯、性格等差异日益显现,二人越来越不能融合。前夫离开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回到自己父母家居住。走时还带走了水电等交费卡,不多久,家中断水断电,小魏没有卡也没办法交费,一个人在屋子里住得很窝心。终于有一天,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前夫把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归前夫所有。 小魏很清楚,她一个人从外地来津,男方是本市人,房产以及室内的家具家电等都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一旦离婚,自然都是男方的,自己实际上是被净身出户了。“我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家里不知道我的情况,就算知道,他们也帮不上我什么忙。”小魏慕名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向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诉说自己的苦衷。 【律师解答】张向龙仔细听了小魏的介绍,支持小魏打经济帮助金。小魏是外地人,在本市没有任何财产,没有工作,这些都是事实。张向龙律师询问小魏的身体健康情况,小魏说自己有妇科病,此前看过医生,做过系统治疗,张向龙律师又指导小魏保留相应证据。 开庭时,张向龙律师积极发表了律师意见,继而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金6万元。在张向龙律师和法官的工作下,男方当庭给付6万元,小魏露出笑容。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小魏是外地人,没有工作,没有财产,本人又患有疾病,符合获得经济帮助金的标准。提醒人们认真对待婚姻,一朝牵手就有责任。
    2022 02.21
  • 一场官司解决俩问题,律师费花得值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6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刘先生总算是离婚了。不仅离了想离的婚,还腾出来被占用的老娘的房,花了一笔律师费,解决了两个问题,刘先生赚了,他一再感谢自己的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而张律师说,最应该感谢的是负责任的法官。 这次是刘先生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这次之前,他还起诉过一次,因为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那之后,刘先生不策略地采取了逃避的办法,不见人影,也不给孩子抚养费。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住进刘先生母亲的房子,把老人挤出家门。当案子摆到张向龙面前时,问题就麻烦了许多。既有离婚的问题,也有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还有腾房的问题,刘先生希望一并解决。而腾房与离婚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按理,离婚案的法官不负责解决。 【律师解答】张向龙律师在此做了很多工作。他先劝刘先生主动让一步,开庭时带上抚养费,必要时可一次性给付对方。同时,又与法官沟通,希望法官能够帮助解决。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离婚,名下财产各归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共同债务,债权人是女方父母,在法庭主持下,女方父母表示放弃向男方追偿的权利,并当庭签字,为男方解除了后顾之忧。 腾房是此案最难解决的问题。当事双方谁都不首先让步,唯恐对方反悔。女方希望男方先给拖欠几年的抚养费,男方害怕抚养费给完女方还是不腾房。最终,在张向龙律师的参与下,拿出方案,男方先把钱交到法院,再由女方腾房,腾空之后,法院再把抚养费一次性打到女方账户。这样,这个腾房问题虽然没有写进离婚案的调解协议,但是在笔录上也有记载,所有一切,都在法律的框架下温和进行,当事几方全都满意。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婚姻诉讼中,还是以双方的协商沟通为最主要的解决办法,如果解决不了,还可以到法院诉讼,在调解程序中解决问题,避免过激行为。此案,双方曾诉讼过,在未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男方采取逃避不付抚养费等办法,迫使对方离婚,导致对方占用了自己母亲的房子,与婚姻诉讼产生背道而驰的状态,从而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2022 02.21
  • 三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啥原因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20日《城市快报》第5版 【案情介绍】一对“80后”夫妻情路坎坷,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后两年,女方起诉离婚,此后每年一次,到去年,已第三次起诉离婚,不但要求留下房产,让男方净身出户,还要求男方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男方曾手书的一纸悔过书,保证没有第三者,如果有,男方名下房产归女方,男方净身出户。男方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担任其代理人。【律师解答】 本案是女方第三次起诉离婚了,一般情况下,无论男方是否同意,法院也该判离了。本案却没有,为什么?原来,在女方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驳后,第三次起诉前,双方又共同生活了,而且二人为了要孩子,数次共同到相关医院,检查各自身体状况,张向龙律师指导男方取得双方共同检查的医药费、挂号单、病历本、男方精子存活率报告以及女方B超报告等。张向龙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可证明二人感情未破裂。 关于悔过书,张向龙律师辩论中提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待审理,如果没有,谈不上忠诚协议的适用。即使存在所谓的忠诚协议,在审判实践中,变数很大。本案中,房产仅一套,如果让男方净身出户,无家可归,显失公平。 女方起诉前,双方曾写过一个离婚协议书,这也令男方头疼。张向龙律师提出,这份协议不能认定为离婚协议书,因为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是专指在民政局备过案的,否则男女双方都可以反悔。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向龙律师的观点,判决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驳回女方诉讼请求。律师提醒: 本案厘清了人们关于离婚案件的几点误区。人们通常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张向龙律师认为,不论第一次第二次还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只要具备法定离婚事由,法院不管被告同不同意,都会判决离婚。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备案的,具备一定法律效力,但如果一边倒,明显对另一方不利,法院在确认有效性以及是否为判决依据时,还是慎重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没有民政局备案,双方在诉讼时,关于财产分配,有权利反悔。忠诚协议也一样,可以签,但别太过分,过分了反而影响效力。
    2022 02.21
  • 儿媳有精神病 儿子能离婚吗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11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肖老太前来咨询:我儿子和我儿媳2009年结婚,儿媳有精神病,精神时好时坏,曾经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现二人感情不和,已分房睡两年半,我儿子想离婚,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杨洁律师解答:依照您所述的情况,您的儿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以您儿子和儿媳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您儿媳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其精神状态处于正常阶段,由其本人亲自参加诉讼;如果处于精神状态不正常阶段,则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同时,在您儿媳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她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您儿子和儿媳虽然分房睡已满两年,但因仍居住在一起,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感情破裂的情形。
    2022 02.21
  • 限制老公零花钱 算家暴吗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18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妻子结婚不久,婚后妻子提出为以后养孩子需要,要我上交工资卡,每月给1000元零花钱。这点零花钱不够我日常开销,再要钱总是被数落,嫌我不顾家。我想问,这样是否算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孙增律师解答:每个家庭经济管理方式不同,如果只是单纯地规定零用钱,这种行为本身很难上升到家庭暴力的程度。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胁迫、限制另一方,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受害一方能够明显感觉到被控制,也伤害到了夫妻感情,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这种行为可能会因为以“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精神方面造成了损害后果,而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建议您与爱人多多沟通,取得谅解,避免因此而影响夫妻感情。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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