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12日《每日新报》第3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话咨询:我和前妻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生育一子。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跟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这几年,我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已经优于前妻,便想变更抚养权,要求儿子跟随我共同生活。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实习律师杨丽解答: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个途径: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二、法定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的影响;(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李先生的儿子仅有6岁,而且离婚后一直跟随前妻生活,突然变更抚养关系,对儿子的健康成长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李先生如果与前妻达不成一致,走法律程序的话,很有可能会因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而被驳回。
    2022 02.21
  •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分割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26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2012年5月10日,80后贾某与刘某某相识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发生摩擦,现夫妻两人商量离婚。双方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对居住的房屋争议很大。贾某认为,该房屋是其婚前购买的,又是自己一人还贷,自然是婚前财产,不应分给刘某某。而刘某某认为,该房屋虽是贾某婚前购买,但是用来结婚用的,且也一直帮助贾某还贷,该房屋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贾某于2010年4月贷款购买该房屋用于结婚居住,登记于贾某名下,并于同年5月支付首付款1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至今。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若双方所争议的按揭房是在婚前所购买,出资方购买所欠贷款应视为一方在婚前所欠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出资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给付另一方共同偿还的部分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大多数青年男女在结婚前没有什么积蓄用于买房,但按揭给即将结婚的男女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即使婚前没有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也将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购房。若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他们就无再购房需求,双方可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双方对房屋的最终获得都付出了努力,若将房屋作为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婚后一方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将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按揭贷款所买房屋应作为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婚前出资方个人债务的偿还,婚前出资方需支付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另外,考虑房屋增值的情况,对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结合本案,贾某和刘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不动产产权归属于贾某。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具体办法是由贾某对刘某某进行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将作为贾某的个人债务。
    2022 02.21
  • 女方解除婚约 男方可以要回彩礼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2月10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王女士来所咨询:2017年年初,我的儿子与其女朋友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定于2018年12月1日举行婚礼。我家于2018年8月给女方10万元彩礼,但在2018年10月28日双方因婚房装修问题发生争吵,女方立即提出解除婚约,当时他们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请问律师,我儿子能要回彩礼钱吗?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实习律师杨丽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子与其女朋友正处于协商婚事阶段,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其女朋友提出解除婚约的情形下,王女士的儿子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10万元彩礼。如果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的儿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022 02.21
  • 悔婚了,彩礼钱要不要退?
    文章发表于2018年12月17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7年初,王女士的儿子交了一个女朋友。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定于今年12月1日举办婚礼。今年8月,王女士按照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钱。不想,10月28日,双方因婚房装修问题发生矛盾,女方提出解除婚约。“他俩还没领证呢,这婚事就黄了。我能把10万元彩礼钱要回来吗?”王女士致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实习律师杨丽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子与其女友尚处于协商婚事阶段,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情形下,王女士的儿子有权要求其返还10万元彩礼钱。如果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的儿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022 02.21
  • 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 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9年1月14日《每日新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女士来所咨询:我与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前夫每个月按时支付给孩子2000元抚养费。现在离婚一年了,前夫却只支付过一个月的费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孩子抚养费,他都不予理睬,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李女士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按时支付抚养费。就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李女士既可以按照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进行主张,也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如果经过法院裁判,前夫仍然拒不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经过法院依法审理确认协议有效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2 02.21
  • 孩子的压岁钱到底归谁?
    文章发表于2019年2月12日《每日新报》第7版 【案情介绍】 春节上班第一天,李女士来所咨询:身为父母,我们是否有权使用孩子的压岁钱?每逢春节,出于礼尚往来,孩子收到压岁钱,父母也会给亲戚或朋友的孩子等额或是更多的压岁钱,这是不是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呢?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实习律师尹敬静:可以肯定,压岁钱是属于您孩子自己的财产。首先,孩子的压岁钱往往是亲戚或朋友给予的,这属于孩子所获得的“赠与”,孩子获赠的财产应该属于孩子自己所有,而不能将其视为孩子父母的财产。 其次,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不得反悔。您孩子所获得的压岁钱完全符合赠与的条件,赠与人是孩子的亲戚或朋友,而您的孩子是受赠人,赠与人给您孩子的压岁钱都是出于自愿且无偿的,而孩子作为受赠人也是自愿接受的。 再次,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后,如果您认为压岁钱是家长间的财产交换,可以自行挪用,这不符合法律逻辑,因为在家长间互相给予对方孩子压岁钱时,本质上受赠人就是孩子,即使是家长间的相互接受行为,也只是作为监护人代替孩子接受而已,家长并非赠与合同的真实主体。因此,您孩子的压岁钱归您孩子所有,您不能随意使用。
    2022 02.21
87 88 89 90 91 92 93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