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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锦旗感谢刘淑霞律师
刘淑霞律师(右)、陈君健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8年10月,被告吕某(化名)驾驶轿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与XX道交口,遇原告高先生骑电动自行车沿XX路由西向东通过,吕某所驾车辆前部撞到高先生身体及车辆右侧,造成高先生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某医院对高先生的诊断结果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右顶枕头皮下血肿。2009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原告高先生委托医学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其右小腿损伤10级伤残。高先生再次诉至法院,经过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使原告高先生获得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的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444.71元;被告吕某与被告某市政工程公司连带赔偿金17388.64元。高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特别借助锦旗来感谢刘淑霞律师,并赞美刘淑霞律师为人真诚、谦和,法律功底深厚。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工会主席狄妍被授予2009年度河北区“五一”劳动奖章
狄主席说:“击水律师事务所工会成立于2004年9月13日,成立多年来,工会每月都组织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来提高击水同仁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进大家的团结合作和互助精神。击水是个家,每个击水人都以此为荣、引以为傲,未来我们工会成员将不懈努力,发展壮大击水工会,越办越好。”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潘主任社区普法 散书记、薛书记慰问视察
本所讯 2010年6月13日上午,我所潘强主任携林晶、杨雪律师来到河北区铁东路街华宜里社区,为社区居民普及《侵权责任法》与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知识。 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散襄军(中)、河北区委书记薛新立(左)与潘主任亲切握手 散书记、薛书记等多位领导向社区群众表示慰问 潘主任从分析“老百姓享有哪些民事权力?”切入主题,继而详细阐述了“侵犯老百姓权力承担哪些责任?”、“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力?”及“被侵犯权利该怎么办?”现场坐满了中老年群众及社区调解员,他们聚精会神的耐心倾听着、不断点头。此次义务普法活动使得现场的群众受益匪浅,他们说:“希望潘主任能够常来社区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我们中老年人步子慢了,法律底子又浅薄,常听听法律常识的解讲,我们也能提高下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潘主任为华宜里的社区群众普法 潘主任(左)、林晶律师(中间)、杨雪律师(右) 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散襄军、河北区委书记薛新立等多位领导也亲莅现场,向华宜里社区的居民群众表示慰问。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任波律师
本所讯 2010年6月13日下午,当事人东女士来到我所南开业务部,将一面写有“心系击水荣誉 优质高效服务”的锦旗送到了我所任波律师的手中,感谢任波律师为自己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同时对任律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2008年11月,被告黄某(化名)驾驶轿车沿XX大街由西向北左转至某XX路时,遇原告东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沿XX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被告黄某临近发现情况后在采取制动措施中用车前部与原告东女士电动车左侧中部接触,造成了东女士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局某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任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兢兢业业、细心周全的做好委托工作,经医学鉴定中心伤残鉴定:东女士左膝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东女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760元;被告黄某赔偿东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拖车费、存车费、护具费共计25991.38元。东女士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借助锦旗表示对任律师的感谢之情,东女士说:“击水是百姓的正确选择,任波律师是击水的好律师,有了这样的好律师,百姓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感谢击水和任律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田光、史锦岭律师
本所讯 2010年6月12日上午,当事人沈先生来到我所南开业务部,将一面写有“满面春光无限好击水辩才送春天”的锦旗送到了我所田光、史锦岭律师的手中,对两位律师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特别借助锦旗表达了感谢之情。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律师充分、细心的工作,最终使被害人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当事人为郑晓云、司晓楠律师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郑晓云律师(左)、司晓楠律师(右)与当事人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雇主赔偿案件。当事人张先生系被告某公司雇佣的司机,2009年4月,张先生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履行职务时与两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事故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先生已构成七级伤残。经律师努力和争取,张先生与其公司达成调解,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感谢信张先生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对两位击水律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赏。 《感谢信》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全体员工:大家好!我给一私企老板打工,去年4月的一天,工作中的一次意外事故给身体留下了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一年多来不但承受着伤痛的折磨,还花去了很多的医药费,给自己及家人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很大的负担。今年3月份,我们来到了“击水律师事务所”。郑晓云副主任接待了我们,并为我的代理律师,他为人真诚和善,我们有什么问题向他咨询时,他都不厌其烦的耐心解答,他业务精湛,对工作兢兢业业,用他自己的话说:“老百姓有困难才找我们,我只有全力的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才能吃的下、睡的着。”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用法律的武器和自身的能力与真诚,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他是一位可依赖、可依托的律师。助理律师司晓楠也是忙前顾后的,一次我们一起去医院办事,直到下午1点钟才完事,我让她一起吃午饭,她说什么都不肯,她说:“我们有制度,这是我的工作,晚点儿吃饭没什么。”他们的工作作风值得表扬。 在此表示感谢! 张金柱及家属 2010年6月8日 新闻编写: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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