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责任交通事故,伤者损失如何承担?
2025.03.3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3月2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孙女士晚上开车回家,绿灯通过路口时,因对向来车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视线受影响,没有看见闯红灯通过路口的行人王某,将王某撞伤。交管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错误使用远光灯的彭某和闯红灯通过路口的王某承担同等责任,孙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孙女士和彭某只买了交强险,没有买商业保险。保险赔偿后,行人王某还有5万元的损失需要赔偿。王女士向律师咨询:“这5万元损失,我该承担多少?”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见习生单蒲馨认为,这5万元损失,孙女士应承担30%,即1.5万元。


本案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女士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第四部分“责任承担”第二项“责任比例”中规定:“① 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两方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多方交通事故“参考双方事故的处理思路,确定事故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应反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会以7:3的比例划分主次责任。


本案中,孙女士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彭某错误使用远光灯致使孙女士看不清道路,撞伤了闯红灯通过路口的王某。所以,王某的受伤是多方原因导致的。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即使孙女士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承担了次要责任,彭某和王某的行为也存在更大的过错承担同等责任。为了保证三方责任的区分度,律师认为,孙女士应承担30%的责任。


由于孙女士没有购买商业车险,所以,根据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伤者王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5万元损失,孙女士应承担30%,即1.5万元。